無證生產可能會被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或者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對生產或銷售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由地方技術監督或生產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對生產無證產品的企業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的15~2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經銷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無證產品銷售額的15~20%的罰款。
第十五條 計算無證產品價值時,屬於生產企業未售出的產品,應按產品成本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出廠價計算。計算經銷單位或個人的銷售額時,屬於未售出的產品按進貨價進行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銷售價計算。
第十七條 產品粗製濫造,坑害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經銷中以回扣和行賄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沒收,並令其停止生產,吊銷營業執照或登出該品種的經營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無證生產可能會被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或者觸犯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查處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對生產或銷售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由地方技術監督或生產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對生產無證產品的企業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的15~2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經銷無證產品的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無證產品銷售額的15~20%的罰款。
第十五條 計算無證產品價值時,屬於生產企業未售出的產品,應按產品成本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出廠價計算。計算經銷單位或個人的銷售額時,屬於未售出的產品按進貨價進行計算,已售出的產品按銷售價計算。
第十七條 產品粗製濫造,坑害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經銷中以回扣和行賄為主要手段者,其出售收入全部沒收,並令其停止生產,吊銷營業執照或登出該品種的經營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