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三種情況可以扣車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規定交警有扣車權力的法律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其中,交警有扣車許可權的最全面規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透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因此,交警僅在發生上面所述的九項情形時,才具有依法扣車的權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有扣車的權力。賦予交警這項權力的法律依據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華人大)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式)中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同時還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警察三種情況可以扣車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28條第1款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規定交警有扣車權力的法律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其中,交警有扣車許可權的最全面規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透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因此,交警僅在發生上面所述的九項情形時,才具有依法扣車的權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車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有扣車的權力。賦予交警這項權力的法律依據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華人大)第七十二條(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式)中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同時還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同時規定“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