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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與李某原本互不相識,2017年12月10日,彭某送其女兒上學時發現,車房門前被一小轎車阻擋,使其無法將車駛離,彭某遂撥打114通知車主移車。小轎車車主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因當時李某目睹全過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車的情況下也未主動聯絡車主,彭某怒上心頭與李某發生口角。 根據從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影可見,爭吵大約持續6分鐘左右,後彭某離開了現場。當天中午,李某出現吐血現象被其女婿送往醫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經反覆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病歷顯示其患高血壓病史多年,在事發前已反覆痰中帶血兩週。 2018年5月,李某的妻子及女兒將彭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家人訴稱,彭某與李某的爭吵持續20分鐘以上,李某的死亡與彭某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彭某的侵權及怠於救助的行為是導致死者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遂請求彭某對李某的死亡以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折算費用為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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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沱江人

    現在的人真的是變得越來越自私與貪婪了,有的人完全違背了做人的準則,完全喪失了人格尊嚴和道德底線!

    2017年12月10日,彭某與李某因停車吵架,時隔一週李某吐血不止,後經醫院反覆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家屬向彭某索賠20萬元,原因是李某的死亡與彭某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彭某的侵權行為是導致死者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果真是千古奇聞,要錢不要臉!李某家屬明顯的是在進行敲詐勒索,耍流氓無賴,厚顏無恥,天良喪盡?

    吵架過程中,彭某並沒有責任,是李某家的車停靠在彭某家的車庫旁,擋住了彭某送女兒上學的車無法正常行駛,才引起了彭某的憤怒,繼而雙方發生爭執,後彭某迅速駕車離開。

    李某真正死亡的原因,是之前李某一直患有高血壓及心腦血管病,因病發作導致死亡,與彭某之間的爭吵有什麼直接的原因?何來的因果關係,何來的法律責任?憑什麼要彭某承擔經濟賠償?

    時下社會上的確有一種不良風氣,也的確有那麼一小撮人喜歡起鬨,喜歡尋釁滋事?他們招搖過市,唯恐天下不亂。到處惹是生非,互相勾結,進行坑蒙拐騙?

    現在,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嚴重影響了師生關係及學校的校風校規。醫院的醫鬧也屢禁不止,醫患關係得不到緩解,直接影響醫療救助和醫療服務!法院,這個莊嚴肅穆的大廳裡,我們希望看到的是依法辦事,勤政愛民!切莫讓少數別有用心的人鑽法律的空子?切莫讓校園欺凌與醫院醫鬧此等現象在法院裡盛行?

  • 2 # 潘律師說家事

    這個氣死自己的李某,明知是自己女婿的車堵了人家彭某的車,既不慚愧也沒有歉意,更不通知其貴婿趕緊出來移車,而是認為理所應當,與被擋的車主發生爭吵,吵得面紅脖子粗,回家越想越氣,也不知道他的氣是哪兒來的,是不是認為這個彭某就不應該把車停在那兒被他女婿擋住,更不應該找他這局外人老丈人爭吵,想著想著,一口鮮血噴了出來,老爺子一命嗚呼。

    這家屬索賠20萬好乾什麼,老爺子如果活看,一年養老金是多少?看孫子帶孩子又能給兒女省下多少?含孫飴子頤養天年又豈是區區幾十萬能衡量的?所以老李家損失的真不只20萬,索賠20萬,真不多。

    關鍵問題是,這二十萬該給嗎?

    不該!

    被擋了車、又被拒絕移車的彭某怒從心頭起,找李某理論一番,人之常情,符合常理,吵幾句死不了人也是常理。這是其一,彭某對老李的死,主觀上沒有過錯;其二,李某明知自己患高血壓等病生氣會傷身,卻不懂謙讓,不注意迴避矛盾,不注意讓自己遠離衝突,而是以不作為的方式,讓不該發生的矛盾發生,不該激化的矛盾激化 ,其對於這場衝突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基本三,李某本身疾病才是氣死自己的主因,這個更與彭某無關。

    不一定誰死誰有理,有些死只能怪自己。

  • 3 # 陳武鵬律師

    從案件事實來看,死者家屬提出索賠毫無道理,甚至可以說是厚顏無恥。如果這種索賠都能得到支援,那以後身患病症的人都去找人吵架,這樣病發身亡後還能給家屬賺一筆“死亡賠償金”。

    據報道,彭某與李某原本互不相識,2017年12月10日,彭某送其女兒上學時發現,車房門前被一小轎車阻擋,使其無法將車駛離,彭某遂撥打114通知車主移車。小轎車車主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因當時李某目睹全過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車的情況下也未主動聯絡車主,彭某怒上心頭與李某發生口角。根據從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影可見,爭吵大約持續6分鐘左右,後彭某離開了現場。當天中午,李某出現吐血現象被其女婿送往醫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經反覆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病歷顯示其患高血壓病史多年,在事發前已反覆痰中帶血兩週。

    本以為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吃瓜群眾頂多嘆一句老天有眼,讓蠻不講理的人到天堂裡接受再教育。誰知道,2018年5月,李某的妻子及女兒竟然將彭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家人訴稱,彭某與李某的爭吵持續20分鐘以上,李某的死亡與彭某的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彭某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故要求其賠償20萬元!

    我認為,彭某完全不該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他與李某的死完全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我們首先回顧一下本案中的幾個細節:

    彭某與李某僅僅爭吵了6分鐘,而不是李某家屬聲稱的20分鐘;彭某與李某發生爭吵時是早上孩子上學以前,而李某是中午才開始發病的;李某在和彭某爭吵前兩週,就已經因為常年高血壓而痰中帶血了。

    從上述細節可以看出,只要稍有良善之心的人都會認為,李某死亡是因為自身疾病所致,與彭某的爭吵行為毫無關係。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在李某發病前五六個小時,彭某與他發生口角,就直接認定彭某具有一定過錯。

    當然,本案法官認為雖然彭某沒有過錯,但仍應當承擔公平責任,賠償李某家屬1.8萬元。如果是我,我就判決彭某不用賠償一分錢,因為我們不能開此先河,不然身患病症的將死之人,都去找人吵架了。如此一來,社會風氣必然會急轉直下。

    因此,無論多麼微小的案件,法官都應當守住正義。

  • 4 # 手機使用者69983185528

    賴皮,無賴都是法官教出來的,,社會風氣也是他們慣出來的,,現在的法律有時候成了賴皮的保護傘,,而有的法官則成了幫兇,,,助長了這種歪風邪氣

  • 5 # 打虎拍蠅

    真的讓人不知說什麼好了,李某明明是因為生病而亡,其家人卻趁此機會打算大撈一筆,算盤真的是打得叮噹響,只是為了錢就忘了人還得有廉恥之心!

    女婿的車停在人家門前,影響人家出行,看見人家著急,卻像個與己無關的沒事人一樣,無論是哪個人遇到這種情況,肯定是氣不打一處來,跟他發生爭吵也是情理之中之事,誰讓停車人是你的女婿,而稍有公德之人,看見女婿這麼做事,難道不覺得面上無光,哪還有理與他人發生爭吵?

    從監控來看,實際上雙方爭吵只有6分鐘,而李某家人非要誇大其詞,說有20多分鐘。空口說白話,無論如何也不如證據的效力來得強。李某家人又說爭吵行為與李某之死存在關係,還說對方沒能及時進行救助。

    從這一點來看,這純粹就是為了錢財而睜眼說瞎話,首先李某長期患有高血壓,病歷上註明其已痰中帶血兩週時間;其次,李某是回到家中以後這才吐血,此事距離事發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對方又沒有知曉未來的能力,假如他有這種能力,難道還會明知會被訛詐而無動於衷跟李某爭吵?

    就一般人的理解來看,吵架是不會致人死亡的,而且對方也不知李某患有高血壓。李某作為成年人,明知自己身體不好,情緒不能激動,還跟對方爭吵,本身就存在過錯。

    只是,雖然法院沒有支援李某家人的訴求,但還是要求對方承擔了公平責任,賠償李某家人1.8萬元。

  • 6 # 來風102781141

    本案彭某依法不承擔責任。因為,彭某與李某爭吵六分鐘這這個行為,不符合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

    其次,我們對照本案中的彭某與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分析當事人的責任承擔:

    ——關於侵權行為。本案雙方只是口頭爭吵,沒有肢體接觸,不存在身體軀體受傷的情形。雙方言語衝突,言辭可能存在過激,可能會對情緒方面影響,致使激動,發怒,氣血往頭上執行,對一些高血壓等特殊病人導致病發出意外的機率是比較大的。對這類體質特異的人進行語言刺激,如出現意外,一般會認定存在侵權行為。

    ——關於損害結果。本案人已死,這個條件肯定成立了。

    具體而言,本案就不存在定責的因果關係。因為,引發事端的主要原因是死者。彭某想開車送孩子上學卻被不知何人的車擋道了。李某知道是自己女婿的車,不通知車主來移動車輛,反而與彭某爭吵!這顯然是李某桃起事態並導致爭吵。從這可見,彭某的行為與李某之死,不存在因果關係。這個論斷,可從《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得到印證(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主觀過錯。從題幹可見,彭某與死者素不相識,根本不知道他有高血壓病史;另外,也無法推匯出彭某想用惡毒語言刺激李某病發死亡的主觀心態,也就無從認定彭某存在過錯。

    從上分析可見,彭某不具備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

    第三,死者家屬的主張不成立的。特別提出的是,怠於救助之說是無依據的。彭某與李某爭吵六分鐘就離開了,而李某卻在後來才發病的,那時彭某根本不知道李某發病,並且不在現場,那有施救可言?

    最後,簡單歸納本案要點:彭某無過錯,無責任。

  • 7 # 悠哉悠哉劉

    我認為死的該死,明知自家的車礙事,你還不通知,缺乏公共道德,自己身體不好,還和人家爭吵,幾個小時以後你是疾病發作遭天譴,本來不想說你的家人,可是,一家人又做齷齪事,用你的屍體來訛詐別人,實在是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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