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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職能  1、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汙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  2、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中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4、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徵管理。稽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准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釋出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中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訊;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8、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直屬海事局職責:  1、對轄區內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汙染、航海保障工作實施宏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轄區海事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擬訂轄區內有關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汙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別規定或協助地方政府、人大擬訂區域性有關海事管理的法規、規章。  3、管理轄區內巡航工作,負責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劃定、審批和公佈轄區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錨地、危險貨物過駁作業點;參與有關部門關於海域劃定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區的通航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儲庫過駁作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5、稽核轄區水域內重大的或跨區域的水上水下施工專案通航安全事宜;審批各分支海事局轄區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撈以及礙航物清除工作。  6、調查或參與調查轄區內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審批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  7、組織實施轄區內乙類、丙類船員適任證書統考工作;負責轄區內乙類船員適任證書、海員證及船員出境證明的簽發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二、三級引航員、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及專業培訓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發證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國際航行船舶有關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汙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受理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轄區非開放水域的申請;協調和稽核轄區內二類口岸開放工作。  10、負責轄區內非國際航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稽核、發證及所有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執行的日常監督。  11、組織實施海區(編制溢油應急計劃時所確定的範圍)溢油應急計劃,審批轄區內港口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汙染危害性物質)10噸及以上、5O噸以下的船舶汙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2、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申報員和許可權範圍內集裝箱裝箱檢查員的培訓、考試和管理;審批和監督轄區船舶液體危險貨物多航次過駁作業。  13、審查許可權範圍內海區助航標誌的設定,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水運工程專案中助航標誌配佈設計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助航標誌通報的動態管理工作。  14、管理轄區內水上遇險安全通訊工作。  15、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航行警(通)告的釋出及管理工作。  16、作為省級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搜救責任區內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動,處理省級海上搜救中心日常業務。  17、負責轄區內海事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分支海事局職責範圍  1、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汙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2、協調、劃定、稽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3、稽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專案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4、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5、審批轄區內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釋出工作。  6、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港作船、小型海船、遊艇駕駛員和內河船船員三、四等適任證書的考試、評估、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  7、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註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稽核和管理工作。  8、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汙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  9、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10、實施轄區港口國監督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汙染裝置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12、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汙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汙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14、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汙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汙染監督工作。  15、負責轄區內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汙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管理,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16、參與轄區內非幹線航道助航標誌配布的稽核。  17、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基層海事處職責範圍  1、負責轄區水域內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  2、維護轄區水域內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3、監督轄區內引航工作。  4、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5、應急處理轄區水域內有礙通航秩序、影響通航環境的異常情況。  6、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內河船員五等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工作。  7、負責轄區內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查驗和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  8、負責轄區內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汙染裝置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9、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0、對轄區內船舶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船舶試航、試車;船舶放艇(筏)進行救生演習;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等港內安全作業實施報備制管理,並進行現場監督。  11、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轄區內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現場初步調查和取證工作。  12、負責轄區內中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13、負責轄區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4、審批轄區內船舶排放洗、壓艙水和艙底水;負責轄區內船舶拆解的防汙染的現場監督管理和船舶汙油水、殘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監督管理。  15、負責轄區內港區、碼頭和船舶溢油應急計劃的監督實施及港區水域汙染監視,應急處理船舶汙染事故;調查處理溢油(汙染危害性物質)低於1噸的小規模船舶汙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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