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入戶複核須知
凡經省、市進人審批部門稽核批准入戶的人才引進、政策性安置及積分制入戶類等人員,必須持稽核部門簽發的批文及《廣州市入戶人員資訊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理入戶複核。複核有疑義的,不予透過的,由區公安分局出具複核意見反饋稽核部門;複核透過的,憑區公安分局簽發《准予遷入證明》(辦理廣東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的除外)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理入戶複核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審批部門簽發的批文(含《調動通知》或《招工通知》、《錄用證明》等,下同)。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以及隨遷家屬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
2.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的,提供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廣州市20 年需要非廣州市區生源中專畢業生申請表》等,下同)、《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
3.屬政策性安置類(包括軍隊的轉業幹部、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士兵)的,提供入戶人員的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稽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接收證明或安置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登出戶口證明,以及轉業證(復員證、退伍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隨遷家屬還需提供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
4.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複核的,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省級人社部門介紹信以及簽發的《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登記表》。
5.屬積分制入戶人員,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以上申辦入戶複核人員中如有配偶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有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如父母離異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離婚證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上述第1、2類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且原籍已登出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及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不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
(二)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以下簡稱“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辦理。
2.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明、《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辦理。
3.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准來穗入戶人員,憑入戶人員的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單位接收證明(自主擇業的除外)、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伍證、離休證、退休證)、稽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接收證明或安置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辦理。隨遷家屬的,還需憑隨遷人的身份證、《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辦理。
4.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的、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以及省級人社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複核蓋章)辦理。
5.屬積分制入戶人員,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入戶地址房產證明辦理。
以上辦理落戶人員中如有配偶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有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如父母離異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離婚證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如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且原籍已登出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及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備註:
1.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或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2.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單位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首頁可影印加蓋單位公章)及單位集體戶管理部門出具意見;屬在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的,還需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屬在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的,提供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與戶主或業主屬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業主之一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與戶主、業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屬立戶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和同意立戶意見。
3.本文所規定的入戶地址登記順序: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並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其中,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按照以下人員類別登記入戶地址:屬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他人員在其實際居住證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
4.本文所規定的合法住所證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房管部門簽發的房產證、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屬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向他人或從另一單位轉租而來的合法房屋,還須提供其租賃備案合同及分配給申請人居住的證明);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借住在親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無租賃關係的,憑業主房產證明和同意居住意見,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屬的物業管理處出具證明;居住地址為本市行政區的廣東省居住證。
5.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託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託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託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6.對於符合併成功辦理廣東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的人員,不需要提供《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但需等待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准遷出後方可按上述要求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入戶複核須知
凡經省、市進人審批部門稽核批准入戶的人才引進、政策性安置及積分制入戶類等人員,必須持稽核部門簽發的批文及《廣州市入戶人員資訊卡》(以下簡稱入戶卡)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理入戶複核。複核有疑義的,不予透過的,由區公安分局出具複核意見反饋稽核部門;複核透過的,憑區公安分局簽發《准予遷入證明》(辦理廣東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的除外)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後,再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辦理入戶複核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審批部門簽發的批文(含《調動通知》或《招工通知》、《錄用證明》等,下同)。屬隨軍家屬調動(隨遷)的,提供《隨軍報告表》、《軍官證》,以及隨遷家屬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
2.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的,提供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就業報到證明(含《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錄取通知書》或《事業單位聘(錄)用畢業生通知書》或《畢業生就業通知書》、《廣州市20 年需要非廣州市區生源中專畢業生申請表》等,下同)、《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
3.屬政策性安置類(包括軍隊的轉業幹部、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士兵)的,提供入戶人員的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稽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接收證明或安置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本人的《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或登出戶口證明,以及轉業證(復員證、退伍證、離休證、退休證)。屬軍隊離退休安置的,還需提供三聯單。隨遷家屬還需提供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
4.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複核的,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以及省級人社部門介紹信以及簽發的《領取准予遷入證明登記表》。
5.屬積分制入戶人員,提供入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入戶卡、合法住所證明及入戶地址房產證明(遷入到單位集體戶或公共集體戶的,則按照“備註”第2點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以上申辦入戶複核人員中如有配偶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有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如父母離異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離婚證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上述第1、2類人員,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且原籍已登出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及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不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
(二)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分局(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屬人才引進類人員的,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本市工作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出具的接收證明(以下簡稱“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辦理。
2.屬本市區轄內機關、企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明、《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辦理。
3.屬政策性安置類,由省、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批准來穗入戶人員,憑入戶人員的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單位接收證明(自主擇業的除外)、入戶地址房產證明,以及本人的轉業證(或復員證、退伍證、離休證、退休證)、稽核部門簽發的接收通知書(接收證明或安置通知書或入戶介紹信)辦理。隨遷家屬的,還需憑隨遷人的身份證、《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辦理。
4.屬博士後及其家屬入戶的、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單位接收證明、入戶地址房產證明、《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含市內戶口遷移證;如屬本區內戶口遷移的提供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以及省級人社部門或國家教育部介紹信(經複核蓋章)辦理。
5.屬積分制入戶人員,憑入戶人員的身份證、入戶卡(經複核蓋章)、《准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入戶地址房產證明辦理。
以上辦理落戶人員中如有配偶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有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如父母離異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離婚證及經民政、公證部門確認的撫養協議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及生效書等法律檔案。如屬引進出國留學人員且原籍已登出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登出戶口證明及入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備註:
1.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或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2.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單位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首頁可影印加蓋單位公章)及單位集體戶管理部門出具意見;屬在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的,還需提供工作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屬在實際居住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的,提供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與戶主或業主屬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業主之一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與戶主、業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屬立戶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和同意立戶意見。
3.本文所規定的入戶地址登記順序:首先應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並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記入戶;如沒有以上規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登記入戶。其中,遷入公共集體戶的按照以下人員類別登記入戶地址:屬引進人才入戶的,在其工作單位註冊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屬積分制入戶的,在其受理居住證所在地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其他人員在其實際居住證所屬的公共集體戶入戶。
4.本文所規定的合法住所證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房管部門簽發的房產證、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屬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向他人或從另一單位轉租而來的合法房屋,還須提供其租賃備案合同及分配給申請人居住的證明);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借住在親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無租賃關係的,憑業主房產證明和同意居住意見,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屬的物業管理處出具證明;居住地址為本市行政區的廣東省居住證。
5.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託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託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託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託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
6.對於符合併成功辦理廣東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的人員,不需要提供《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但需等待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准遷出後方可按上述要求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