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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zhumeimieri

    司機沒有責任,司機在履行自己的正常職責,司機如果變更路線要請示公交公司,有請示的時間還不如打車或者懇請其他車輛以及呼叫120救護車。

  • 2 # 李德才21

    擔不擔責這是法律上定意的事情,但,做人,真不能過於死板,如果這名14歲乘客在暈倒後,公交司機直接把他送往醫院搶救,真的就多了一份搶救的時間,如這種假設變為現實,也可能這位少年不至於死亡!可是,現實就這麼殘酷,現在的事實是,由於公交司機的不給力,把一條鮮活的生命白白的葬送掉了!

    同時,對於這個事件來說,加強公交司機的道德素質陪養才是問題的關健所在,可事實是,在每個城市的公交隊務中,有不少司機的道德素質需要改進,平日裡,公交司機只要把車開上道路,橫衝直撞是他們的最大特色之一,有極個別的司機還常常口曝粗話,向這個事件,其司機最起碼在道德素養上,以經失去了制高點,問題是,公司的制度是死的,但人可真的是活的,在緊急情況下,完全可以變通,如果說這位少年被救活,這種公交司機不但受到公司的大力表彰,而且孩子的家長還感恩不盡,可現實是,少年以世,留下的只有,孩子的父母傷心欲絕,司機本人一輩子受到良心的折磨!

  • 3 # 想交朋友731

    以愚之見:乘客只要上了車,司機和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途中發生意外,應該承擔響應的責任的。幾年前我乘座一計程車時,司機說一個座位是幾萬的保險哪!意思是發生了什麼事情,保險公司是要賠償的!當然,出門誰也想平安順利的。

  • 4 # CwR傻也是福

    公交是受人尊重的行業,同理公交駕駛員也是人人尊敬的師傅,但現在的日常工作中公交車駕駛人員素質太低不但不走正常行駛車道(靠右則的慢車道)還要走在超車道,到快到停靠站了來個向右急打方向,出做危險的行為而被人指責(福建龍巖的公交師傅就這麼幹的)。

  • 5 # 玉糊糊

    司機沒有處置能力打電話彙報沒有錯,等待急救車也正常。人死了,總想找替死鬼。你如果開車中死了,也有話說:怎麼不靜靜等待,車顛簸導致他死了

  • 6 # 家子說法

    當然要擔責,這是法院已經判了的案子。

    事情發生在廣州,當時14歲少年陳某與母親熊某一起乘公交,突然暈倒。駕駛員讓其他乘客撥打了120,然後自己聯絡公司領導。熊某和其他乘客請求駕駛員直接開往醫院,但駕駛員拒絕,堅持等120。6分鐘後,熊某無奈將孩子抱下車,準備自己去醫院。駕駛員協助攔下一輛小車後,繼續營運。陳某經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在ICU呆了21天后死亡。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8萬元。

    下面我從法律角度展開解釋下這個判決

    一、法院這樣判的依據是什麼?

    少年陳某暈倒時是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從法律上來說,陳某與公交公司當時成立了旅客運輸合同。

    那麼公交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就要看公交公司有沒有對陳某救助的義務,有的話,公交公司有沒有盡到義務,如果盡到了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就需要承擔責任。

    從法律上來說,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傷亡都要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同時還規定,對於旅客因自身疾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而陳某恰恰是因為自身疾病死亡的,似乎公交公司並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法律還有另外一個規定。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公交公司在陳某暈倒時,有“盡力”救助的義務。

    那麼,公交公司是否盡到了盡力救助的義務呢?

    從事發經過來看,公交車駕駛員當時雖然讓其他乘客撥打了120,也協助攔下了其他車輛,但在其他乘客和孩子母親多次請求下,仍然沒有將直接將孩子送往醫院,而是堅持被動等待。而從法院確認的事實來看,事發地點距離醫院很近,駕駛員沒有立即將孩子送往醫院,耽誤了6分鐘,客觀上會延緩孩子得到救治的機會,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了其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從客觀上來說,陳某死亡主要還是自身疾病的原因,而且駕駛員畢竟也做了一些救助措施,其過錯程度較為輕微,所以最終法院只判決公交公司承擔了8萬元的賠償責任。

    二、一點看法

    這個事件發生後,有些人指責孩子的家人訛人,認為公交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認為這種看法是不客觀的。

    我們雖然不支援“誰鬧誰有理”,但也不能讓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以此為由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除法律以外,我們還可以從情理上看看這件事。

    1、孩子死亡是由於心源性猝死,這種疾病任何人都知道治療的及時性時非常重要的。而人的生命無疑是高於一切的,俗話說救人如救火,搶救病人一定要及時。在當時的情況下,駕駛員不可能知道孩子患的什麼病,在無法知道晚送醫會不會耽誤病情的情況下,是不是也應該盡一切能力快速將孩子送醫?

    2、有人公交車速度很慢,無法及時送醫,所以只能等待120。但據法院認定,當時事發地點離醫院很近,孩子家長說只有4分鐘車程。即便這種預估有問題,耽誤的6分鐘時間裡,是不是也應該到了?而120車從醫院出發,邊走邊找孩子,找到孩子後再送往醫院,一來一回是不是時間更長?

    3、還有人說,公交車不是專業救治車,送醫過程中不安全。那麼,公交車至少不用換車,而到小轎車上再去醫院,是不是更不安全?既然小轎車可以送,公交車為什麼不可以送?

    4、還有人說,公交車去送孩子到醫院了,其他人耽誤時間怎麼辦?對於這種言論,我都無話可說了,這得多自私的人才能說出這樣的話?對於這種人,我只能祝他在公交車上發病。還有什麼事能比救人更重要?法律上還允許緊急避險呢?允許為了保護價值較大的利益損害較小的利益。更何況當時車上的其他乘客都要求駕駛員直接送醫了,何來的耽誤其他乘客的時間。

    其實,這件事裡,如果駕駛員盡到了一個善良人的救助義務,及時將孩子送醫,而不是為了規避自身的風險,置孩子母親和其他乘客的強烈要求於不顧,相信無論孩子是否得救,都會得到孩子家人的感激,而不是現在的責任。

    其實,許多其他公交公司都遇到過這種情況,他們都選擇了救助,而不是消極怠工,也都收穫了乘客的感激而非指責。

    2021年3月2日,北京懷柔,一名女乘客在公交車上暈倒,駕駛員王立清當即詢問車內乘客,是否可以優先送女乘客就醫,乘客們一致表示同意。公交車秒變“救護車”,僅用7分鐘就將該乘客送到了附近醫院接受救治,終於使女乘客轉危為安。

    2020年9月8日,江蘇鎮江,公交司機蔣大偉駕駛公交車過程中,一名60多歲男乘客突然暈倒,當時正值下班高峰期,蔣大偉仍然決定駕駛公交車直接送往醫院,不到3分鐘就到達醫院,男乘客因此得救。

    2020年12月24日,貴州貴陽;2020年8月24日,上海浦東;2020年7日14時,廣東廣州另一家公交公司…

    無數其他地方的公交司機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是直接將乘客送到了醫院,用行動表達了什麼是盡力救助。

  • 7 # 晚風86329644

    擔不擔責是法官判的,但我總得那司機有點麻木不仁和不會隨機應變,車上的乘客都要求你將病人先送去醫院,你還打什麼電話問領導,病人去醫院早一分鐘就多一分鐘機會搶救,這司機可能是怕扣獎金吧!但人命關天,現在一個十四歲的花季少年走了,你又於心何忍呢!

  • 8 # 海爾保代

    說點什麼呢:

    規章制度應執行,緊急情況緊急對待,不能死板教條公交公司的規章制度,人命關天,榆木疙瘩司機腦子不轉彎腦子活一點孩子就有救了,哎!

  • 9 # 閒樂居士

    這個公交司機缺少了做人的基本品德,見死不救,讓十四年的少年失去了救治後機會,這種行為會受到社會和良心的譴責。

  • 10 # 達眼察景

    乘客在車內發生意外,司機有積極組織聯絡搶救的責任和義務,但有沒有應急時可以私自改變執行線的權利和義務,應查公交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若允許司機作應急改變運營線路處理,司機必擔責。若在沒有應急改變運營線路的權利和義務情況下,此車司機一方面組織乘客撥打120聯絡急救,同時向公交公司報告或請示,可以說他盡司機的職守之責了。

    至於在救死扶傷應急的靈活處理方面,個人以為,司機可以將在外,軍令不所不受。有一車乘客作證,完全可以不顧個人得失的情況下,爭分奪秒,甚至在對其它行駛車輛不構成安全威脅情況下開啟雙閃,並長嗚笛請求讓道。相信事後有關單位或交管部門也會酌情靈活處理的。畢竟救人要緊!!!

    有時的條框約束,還真的害人,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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