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雖賦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釆購監督管理的職責,但職責的履行是以“依法”為前提的,依法監督、依法管理,依的是什麼法?依的是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規章中均沒有規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監督,所以就不可以進入。進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會構成“不依法監督管理”的法律風險,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二條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政府採購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有權進入評標現場。
按照依法行政的“法無授權不可為” 的要求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進入評標現場是沒有法律授權的,不可以為的,否則就是違法濫用職權。有人認為,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是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財政部門有權隨時隨地對任何政府採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任何行政監督權都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法律的授權,財政部門的監督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才是合法的,那種“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不受限制的監督管理絕對是錯誤的。
二、財政部門對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的監督依法是事後監督不是現場監督。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就明確了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的現場監督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記錄後向財政部門報告,而不是規定財政部門在評標現場監督記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財政部門在接到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報告後才開始對評標現場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三、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依法在評標現場對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採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此條就明確規定,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不是財政部門的職責。
四、財政部門監管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1、本條明確規定可以進入評標現場的只有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兩種人,不包含財政部門監管人員--規章並無授權財政部門監管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行政要求,財政部門監管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2、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不是財政部門的職責,財政部門監管人員明顯就是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所以,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以維護各方利益、保護各方權益在工作中顯得猶為重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作為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不僅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更要做到付諸實踐、知行合一,切實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體現到工作實踐之中。要處理好權和法的關係,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這是對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法治素養最經常、最直接、最現實的考驗,也是衡量政府釆購法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一、依法用權,前提是把握好權力邊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手中都有一定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不是個人的而是黨和人民賦予的,不是無限的而是受黨紀國法、政府採購法律約束的。權力是一把雙刃劍,關鍵是要正確對待權力,把握好權力邊界。現實當中,有的人一旦當了官,手裡有了權,就昏昏然、飄飄然,搞不清“我是誰”,心中無黨紀、眼裡無國法,忘乎所以、為所欲為,“天是王大,我是王二”,結果導致身敗名裂。政府採購法律對實施政府釆購監督管理設定了邊界,哪些事該管,哪些事不該管,怎麼管都有一系列明確規定。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堅持依法用權,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要求,自覺在法律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籠子裡用權。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履行分內職責,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克服懶政、怠政,杜絕為官不為;另一方面,要嚴守權力邊界,按照權力清單用權、按照法定界限用權,堅決防止亂作為、濫作為,防止利用權力設租、尋租。
二、依法用權,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為官之本、用權之要。現在,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有些人用權不公、以權謀私,不該插手的亂插手,損害群眾利益,破壞法治秩序。應當十分明確,權力姓公不姓私,用權就要秉公無私,讓公正的Sunny普照人心。如果把公權異化為私權,權力就會腐化變質,公平正義就無從談起。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情與法、利與法、權與法的關係,切實做到公正用權、公平處事,不因私利拋公義、不因私誼廢公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那些企圖把政府釆購事業幹成自家產業利慾薰心的人,要堅決清理出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的隊伍。
三、依法用權,還要自覺接受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就會導致權力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使用權力,當然要接受政府釆購各當事人的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的起碼素質。公開才有公平,透明才會清明。早在2003年,《政府採購法》就提出了“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這是強化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舉措,是對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堅持依法用權、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要求。我們一定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習慣於在“聚光燈”下行使權力,習慣於在“放大鏡”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堅決克服設障逃避監督的行為,堅決防止人為暗箱操作的現象,確保權力在Sunny下執行。
說到這兒,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能不能進入評標現場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筆者以為,答案應不止於“不能”兩個字吧。“法治思維”告訴我們,監督管理的職責很清、要求很高、責任很重、道路很長!讓我們就從不進入評標現場做起吧!
政府採購法雖賦予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釆購監督管理的職責,但職責的履行是以“依法”為前提的,依法監督、依法管理,依的是什麼法?依的是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規章中均沒有規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監督,所以就不可以進入。進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會構成“不依法監督管理”的法律風險,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十二條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政府採購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有權進入評標現場。
按照依法行政的“法無授權不可為” 的要求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財政部門監管人員進入評標現場是沒有法律授權的,不可以為的,否則就是違法濫用職權。有人認為,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是監督管理部門,因此,財政部門有權隨時隨地對任何政府採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任何行政監督權都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法律的授權,財政部門的監督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才是合法的,那種“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不受限制的監督管理絕對是錯誤的。
二、財政部門對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的監督依法是事後監督不是現場監督。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就明確了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的現場監督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記錄後向財政部門報告,而不是規定財政部門在評標現場監督記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財政部門在接到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報告後才開始對評標現場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三、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依法在評標現場對評標委員會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程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採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此條就明確規定,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不是財政部門的職責。
四、財政部門監管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採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1、本條明確規定可以進入評標現場的只有採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兩種人,不包含財政部門監管人員--規章並無授權財政部門監管人員可以進入評標現場,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行政要求,財政部門監管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2、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委員會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職責,不是財政部門的職責,財政部門監管人員明顯就是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所以,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實際問題以維護各方利益、保護各方權益在工作中顯得猶為重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作為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不僅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更要做到付諸實踐、知行合一,切實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體現到工作實踐之中。要處理好權和法的關係,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這是對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法治素養最經常、最直接、最現實的考驗,也是衡量政府釆購法治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一、依法用權,前提是把握好權力邊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手中都有一定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不是個人的而是黨和人民賦予的,不是無限的而是受黨紀國法、政府採購法律約束的。權力是一把雙刃劍,關鍵是要正確對待權力,把握好權力邊界。現實當中,有的人一旦當了官,手裡有了權,就昏昏然、飄飄然,搞不清“我是誰”,心中無黨紀、眼裡無國法,忘乎所以、為所欲為,“天是王大,我是王二”,結果導致身敗名裂。政府採購法律對實施政府釆購監督管理設定了邊界,哪些事該管,哪些事不該管,怎麼管都有一系列明確規定。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堅持依法用權,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要求,自覺在法律約束下用權,在制度籠子裡用權。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規定切實履行分內職責,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克服懶政、怠政,杜絕為官不為;另一方面,要嚴守權力邊界,按照權力清單用權、按照法定界限用權,堅決防止亂作為、濫作為,防止利用權力設租、尋租。
二、依法用權,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為官之本、用權之要。現在,群眾反映強烈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有些人用權不公、以權謀私,不該插手的亂插手,損害群眾利益,破壞法治秩序。應當十分明確,權力姓公不姓私,用權就要秉公無私,讓公正的Sunny普照人心。如果把公權異化為私權,權力就會腐化變質,公平正義就無從談起。財政部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處理好情與法、利與法、權與法的關係,切實做到公正用權、公平處事,不因私利拋公義、不因私誼廢公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那些企圖把政府釆購事業幹成自家產業利慾薰心的人,要堅決清理出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的隊伍。
三、依法用權,還要自覺接受監督。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情。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就會導致權力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使用權力,當然要接受政府釆購各當事人的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不想接受監督的人,不能自覺接受監督的人,覺得接受監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備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人員的起碼素質。公開才有公平,透明才會清明。早在2003年,《政府採購法》就提出了“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這是強化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舉措,是對政府釆購監督管理人員堅持依法用權、正確行使權力的重要要求。我們一定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習慣於在“聚光燈”下行使權力,習慣於在“放大鏡”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堅決克服設障逃避監督的行為,堅決防止人為暗箱操作的現象,確保權力在Sunny下執行。
說到這兒,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能不能進入評標現場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筆者以為,答案應不止於“不能”兩個字吧。“法治思維”告訴我們,監督管理的職責很清、要求很高、責任很重、道路很長!讓我們就從不進入評標現場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