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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激勵法律法規彙總

    1、綜合法律

    1.1《公司法》第142條規定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情況下可以回購公司股份,並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回購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1.2《證券法》相關規定。

    2、 關於國有企業特別規定

    2.1《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號

    2.2《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

    2.3《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

    3 、關於新三板法律法規關於股權激勵的規定

    針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激勵並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只見於新三板法律法規中對股權激勵計劃的披露作出了相應的安排,故目前新三板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條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新三板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股權激勵的全部規定如下:

    3.1

    3.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6條:申請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等情況。

    3.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4.1.6條: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3.1.3《常見問題解答》24,股權激勵是否可以開展?

    掛牌公司可以透過定向發行向公司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可以參與認購本公司定向發行的股票,也可以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掛牌公司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股東累計人數可以超過200人,但每次定向發行除公司股東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因此,掛牌公司透過定向發行進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上述規定。需要說明的是,按照規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未行權完畢的公司申請掛牌。

    3.1.4《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計劃定向發行股份,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範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式並充分披露資訊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行。其中金融企業還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經[2010]97號)有關員工持股監管的規定。

    3.2

    3.2.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一條: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掛牌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並履行披露義務。

    3.2.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七)董事會就併購重組、股利分派、回購股份、定向發行股票或者其他證券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決議。

    3.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

    第三十三條:如果在掛牌前實施限制性股權或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內容及實施情況、對資本公積和各期利潤的影響。

    3.4《非上市公眾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公開轉讓說明書》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應披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和激勵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基本年薪、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長期激勵(包括股權激勵)、是否從申請人關聯企業領取報酬及其他情況。

    3.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第十條:透過實地考察、與管理層交談、查閱公司主要智慧財產權檔案等方法,結合公司行業特點,調查公司業務所依賴的關鍵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八)調查公司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薪酬,持股情況和激勵政策(包括股權激勵)。最近兩年上述人員的主要變動情況、原因和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瞭解公司為穩定上述人員已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並評價管理層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穩定性。

    3.6《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4、 關於上市公司

    應滿足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系列法律政策規範要求。其中,國有控股的高新技術上市公司,應分別適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後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如下法律政策,規範實施股權激勵:

    4.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26號;

    4.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

    4.3《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

    4.4《創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計劃》2016年8月13日

    4.5《主機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號——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2016年8月13日

    4.6 《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33號 

    5、 有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規定

    5.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僱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7]1030號)

    5.4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

    5.5《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2016年9月20日

    6、 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法律規定

    6.1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財會[2006]3號 2006年2月15日)

    6.2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文)

     

    6.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的財務處理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回購股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財務處理:——(二)因實行職工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

    ——股東大會透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與股份回購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應當於透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作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公司回購股份時,應當將回購股份的全部支出轉作庫存股成本,同時按回購支出數額將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轉入資本公積金。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規範問答第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 證監會計字【2001】15號)

  • 2 # 羅勤18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主要是透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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