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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條寶馬男因行車衝突持刀砍人,刀落後反被對方砍殺身亡的影片在網路上引起瘋狂轉發。據崑山市公安局最新發布的警情通報,事發地為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在該起衝突中,寶馬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騎車男於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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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融住

    有罪,正當防衛是出於在自身遭到攻擊,人身安全無法保障的情況下,進行自我保護的一種防禦措施,在對方攻擊自己,並且沒有防禦能力的情況下,用身邊的工具進行防禦造成對方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此案件,在對方進行攻擊後,刀具落地已經不構成直接威脅

  • 2 # 野袍子喬松

    電動車主無罪

    1,電動車主不是本次事件的過錯方,他在受到寶馬車主及團伙主動挑釁和侵害時,特別是寶馬車主持刀傷害時,生命岌岌可危不得不本能的進行自衛反抗。

    2.在寶馬車主掉落其所持管制刀具後,電動車主為避免再次被寶馬車主持刀傷害,率先撿到了對方刀具作為武器進行自衛,寶馬車主上前搶奪刀具,被腳踏車主自衛砍傷。

    3.當寶馬車主受傷衝向寶馬車時,腳踏車主不能判定對方是否還會從車上拿出其他刀具或槍械,亦或是開車撞擊自己,他採取了追上前去的行動,讓對方完全喪失再次實施侵害的能力!

    4.本案本是一件機動車違法變道侵害非機動車合法權益引發的糾紛,但是寶馬車主回車上拿出管制刀具砍殺腳踏車主時,將事件升級為殺人的刑事案件,此時腳踏車主擁有了刑法第20條賦予的無限防衛的權利,最終在行使權利時將車主砍傷,後搶救無效死亡,腳踏車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6.腳踏車主在行使完無限防衛權後,保持克制,未對其他寶馬車上人員造成傷害,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未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應免於起訴。

    7.參考山東於歡案二審判決,此案寶馬車主實施侵害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給腳踏車主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和傷害,被腳踏車主行使正當防衛權利致死,情節較於歡案更輕,應判決無罪!

  • 3 # 天下為公790

    劉不是好人罪有應得難道於就是善良的人嗎?影片中轉向道那麼長那麼寬他偏偏堵在中間,按照正常人的思維,自己擋了後面的車,暫不論後面車違章與否條件允許時與人方便下也未償不可吧?車違章自有交通監控法規處理,好漢不吃眼前虧,如果於稍微謙遜退讓一點後面的慘劇根本也不會發生。此外就算劉罪大惡極可他畢竟也有父母有孩子,也是一條活生生的人命,他和於無怨無仇,生活也比於更好,完全沒有置劉於死地的動機,影片中劉的行為更像是一種恐嚇示威,如果劉真想取於的性命,劉至少會採用和於一樣的刀法,迅速給對方致命傷害結束其戰鬥力而不是簡簡單單用刀背拍臉,反觀於拿刀後捅胸剁頭刀刀狠辣處處致命,這根本不是一個普通善良的人能做出來的行為,普通人殺頭豬恐怕手都會抖何況還是殺人,說他生命受到威脅嚇傻嚇懵為自保慌亂中痛下殺手純粹臆測,古人云得饒人處且饒人,正常人遇到黑暗勢力就算寧死不屈至少也不會雞蛋硬往石頭上撞,可是於卻恰恰相反,當他堵住寶馬車死都不肯讓道時他慌亂過嗎?當劉同夥圍毆打他時他慌亂過嗎?當劉拿刀砍他時他慌亂過嗎?當他把刀捅進劉肚子腸子流了滿地時他慌亂過嗎?當他追上己經逃跑的劉狠命補刀砍頭時他慌亂過嗎???於的行為完完全全異於常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劉不是好人於也不一定是善類!

  • 4 # 李三萬的三萬裡

    無罪!以龍哥先前的蠻橫行為,打完人尚不肯罷休,跑回車裡就手取出一把管制刀具,朝被告人揮砍,失刀被被告人反砍後,又試圖跑向車裡,(我保證車中絕對不會只有一把兇器),這時候被告人無法確定他是否是去尋找別的兇器,只能嘗試著刀砍龍哥,試圖使龍哥失去行動能力,無法取用另外的兇器。

    龍哥倒地後,被告人也確實自己去開啟龍哥車門,確認是否有別的兇器(有傳說龍哥車裡確實還有一把土槍,和一把更長的刀,我不確定傳聞真假,但我也不相信龍哥車裡只有一把刀),而且後面這幾刀,也可以確認不是龍哥致命傷,說明當時被告人已經手下留情,這幾刀的作用只是想砍倒龍哥,而非是故意要殺死他(差評!)

    後面龍哥離開汽車逃跑,倒在綠化帶時,被告人沒有再施以刀砍,而是回龍哥汽車,打算自己確認是否還有兇器及危險,直到警察到來,才放下刀具。這整個案件發生時,被告人是被侵犯的人,平時老實勤懇,是本份市民,而龍哥一方,是顯著的俗稱黑社會的地痞流氓,先前對被告人施以打罵時,就有各種口頭威脅,從而在後來掌握主動後,才會高估誤判龍哥的危險性和威脅性,為確保自身安全,等龍哥倒地後,才敢相信他已無反撲能力,因此,本案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 5 # 太陽島165567255

    本案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意外脫刀倉促“逃跑”來判定寶馬男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企圖和能力。 1、法律上並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繼續攻擊能力和可能,寶馬男也沒有明確的表達不再攻擊電車男。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是逃跑還是臨時逃脫?並不確定。3、逃脫也是攻擊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正所謂”抽身拔刀“。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裡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於死地,因此這時還不能判定寶馬男已放棄繼續侵害的企圖,這時的脫逃還不能做為停止攻擊的要件。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鬥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於死地的,雖然寶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雙方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加之天黑時分,雙方都不知傷勢的輕重情況,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後的兩位寶馬男同夥,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以寡敵眾,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衝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兇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可能的活動能力,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採取及時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繼續發生,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並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既,保證受害人的安全是首要前提)。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臨場預判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確定侵害已經被終止,防衛人不會再受到侵害時(危害沒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衛行為仍屬於正當防衛。9、正當防衛就是在案發中不確定情況下才進行的,防衛過當是案發後需要在案發中能夠確定(防衛人在案發中也能明確)的條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發進行中的不確定條件來做為判定防衛過當要件。防衛不可能等到侵害發生後再去防衛。10、防衛法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考慮到各種案發的複雜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應急能力,沒有做各種過多的機械性的規定。各界法律人士也應站在保護受害人的原則上,掌握、理解和靈活運用。11、防衛是自救或救他的一種行為,不是隻有逃跑這一種形式,對攻擊者進行反擊、打擊、使攻擊者喪失攻擊能力也是防衛形式。在美國是慎判防衛過當,大多數判為正當防衛,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華人一般不敢輕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國百姓也是說誰先動手誰沒理,誰先鬥毆升級誰沒理。12、搏鬥中停止攻擊要由攻擊者首先明確表示,攻擊者若要防止被防衛者過度傷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須立即放下所有傷人器械,五體伏地,要明確向防衛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對防衛者的攻擊行為(在中國這叫”告饒“),否則受害人會認為傷害者仍有攻擊的企圖和行為,很有可能受到防衛者的無責傷害。美華人一般是趴伏在地,雙手抱頭,明確說明自己停止一切對被傷害人的攻擊行為。

  • 6 # 徐滔澤

    如果我是陪審團成員,我會判電動車小哥無罪。

    事情是這樣的,崑山龍哥開著寶馬車與騎著電動車的小哥發生摩差,龍哥的車被電動車小哥擋了一下。爭執過程中,龍哥轉身回到車裡拿出一把大刀,走向電動車小哥跟前揮刀就砍,電動車小哥躲閃著,可能是用力過大,刀沒拿住,龍哥的刀落地了,被小哥撿起,在奪刀的過程中,小哥刺了龍哥兩刀……等龍哥起身時又給了兩刀……

    其實本來沒有多大的事,一點摩差,就是快走一步和慢走一步的事。難道是社會太浮躁?人都脾氣暴扈嗎?一點小事為什麼有點爭執就拿刀動槍的?都想成英雄嗎?都感覺自己是王者不能受點委屈?

    電動車小哥面對拿刀揮舞的龍哥是弱者,心裡是恐懼的,可能恐懼緊張到極點,一不小心也許命就沒了,心裡當時可能就想怎麼躲過每一次揮舞,一旦手裡拿到砍向自己的武器,他自己可能都不知道是什麼感覺,只會想別丟了,其他的一切動作可能都是自我保護的本能,由弱者變為強者的無意識的自我保護行為……

    面對極度恐懼的心理,人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下意識的,是出於自我保護的。人在極度恐懼的情況下,誰還會去思索行為的結果?只有一個想法就是你離我遠點,別傷我……誰還會在極度恐慌的情況下做出很理智的事?

    所以,電動車小哥的所有行為都是理所當然的,都是正當的,是無罪的。同意的給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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