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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54327138281

    最高院頒發的指導案例:【案號:(2014)民提字第216號】判 決書內容載明:“買賣違法建築物的合同並非絕對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 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 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人,可以並處建 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及其 後的50號調解書中,均明確加蓋部分已經過行政處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並 未要求限期拆除,該加蓋部分應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 影響的’保留使用建築物,亦不應因此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從上述內容我們可知,如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 響的”違章建築並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相關行政機關的審批檔案的,合同 有效。

    否則,關於違章建築的買賣合同無效。

    如中介公司發現居間的商品房上存在超房產證範圍的情況, 或是居間城中村的自建房交易時,中介公司應嚴格審查,若發現確有違章 建築的情況,應要求業主予以拆除,或在合同中明確標明存在違章建築的 情況及相應的部門,同時,也需在合同中明確該違章建築不在交易的範圍, 不計入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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