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一、委託: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三、初次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四、補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五、重新鑑定: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六、複核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八、出庭: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一、委託: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3、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三、初次鑑定: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四、補充鑑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五、重新鑑定: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六、複核鑑定: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八、出庭: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1、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2、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5、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6、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