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關係下,根據《著作權法》(2010年)第17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1條的相關規定,接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和軟體,可由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權利歸屬;若無相關合同約定,則相關權利由接受委託的一方所有。
因此,App運營者與開發者若未在合同中對App的權利歸屬做出約定,則該App的權利預設歸屬於接受委託的開發者。如此的權利歸屬,將可能對App運營者造成極大的制約,無論此後App運營者對軟體的升級、再開發、複製、發行等行為,均需要取得App開發者的同意,這對於直接透過App盈利的運營者無疑極為不利。
為避免上述法律風險,App運營者在委託開發者開發App時,應與開發者簽訂書面的委託開發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App的權利歸屬於運營者。同時,還應當透過合同,限制App開發者在軟體中署名,並同時禁止開發者以自身名義辦理App著作權的登記手續。
2. App開發糾紛對於App運營者而言,為確保所開發的App可以直接為運營者所用,開發者嚴格按照App運營者所提出的功能、介面等要求開發軟體顯得尤為重要。
在委託開發App合同關係中,運營者與開發者之間常因對於App開發要求、標準約定不明,導致雙方對於App開發成果發生爭議。在此類爭議中,App運營者往往基於所開發的軟體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絕向開發者付款,而開發者則基於雙方的合同要求App運營者向其付款。
針對上述情形,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1) App運營者為保護自身權益,可在開發合同中約定拒絕付款的“抗辯條款”。即運營者有權在App達到要求前,拒絕向開發者付款。
(2) App運營者與開發者簽訂開發合同時,應當書面對於App開發中的以下主要技術細節和要求加以明確,或另行簽訂明確的軟體需求書。
指定產品經理、開發人員開發週期網路資料接入埠App開啟(或載入)時間、執行效率App應用介面(必要時可將設計圖樣作為開發合同附件)App應具備的每一項具體操作功能是否允許App開發者推送廣告或提供廣告位除上述主要內容外,App運營者還可根據自身對App的實際要求,在開發合同中約定其他細節條款。若雙方建立詳細的開發合同,則無論對於App運營者亦或是開發者,均可有效減少雙方因開發成果而引起的爭議。
3. App再開發及升級伴隨著軟體技術發展及使用者需求的不斷提升,App在開發後,必將面臨軟體升級的情形。App運營者在委託開發者進行開發前,就應當事先對今後App升級的相關情況有所預判,並提前與App開發者就相關事宜作出約定。
一般而言,委託開發的App在升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無論是App運營者或是開發者,在對軟體進行升級或再開發前,應當確保具有相關的權利或取得授權;
(2) App運營者與開發者,應當對軟體升級或再開發的費用、期限、要求等作出約定;
(3) 應當約定App運營者與開發者的合同到期後,開發者的“後合同義務”;
(4) App運營者在更換開發者後,應當注意新開發的App和老版本App之間的銜接,避免對部分未升級軟體的App使用者造成影響,從而導致App運營者自身的損失。
我的同事張烜律師是這方面的專家,可以參考他的文章:手機應用軟體(App)常見法律風險評析
在此關係下,根據《著作權法》(2010年)第17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1條的相關規定,接受委託創作的作品和軟體,可由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權利歸屬;若無相關合同約定,則相關權利由接受委託的一方所有。
因此,App運營者與開發者若未在合同中對App的權利歸屬做出約定,則該App的權利預設歸屬於接受委託的開發者。如此的權利歸屬,將可能對App運營者造成極大的制約,無論此後App運營者對軟體的升級、再開發、複製、發行等行為,均需要取得App開發者的同意,這對於直接透過App盈利的運營者無疑極為不利。
為避免上述法律風險,App運營者在委託開發者開發App時,應與開發者簽訂書面的委託開發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App的權利歸屬於運營者。同時,還應當透過合同,限制App開發者在軟體中署名,並同時禁止開發者以自身名義辦理App著作權的登記手續。
2. App開發糾紛對於App運營者而言,為確保所開發的App可以直接為運營者所用,開發者嚴格按照App運營者所提出的功能、介面等要求開發軟體顯得尤為重要。
在委託開發App合同關係中,運營者與開發者之間常因對於App開發要求、標準約定不明,導致雙方對於App開發成果發生爭議。在此類爭議中,App運營者往往基於所開發的軟體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絕向開發者付款,而開發者則基於雙方的合同要求App運營者向其付款。
針對上述情形,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1) App運營者為保護自身權益,可在開發合同中約定拒絕付款的“抗辯條款”。即運營者有權在App達到要求前,拒絕向開發者付款。
(2) App運營者與開發者簽訂開發合同時,應當書面對於App開發中的以下主要技術細節和要求加以明確,或另行簽訂明確的軟體需求書。
指定產品經理、開發人員開發週期網路資料接入埠App開啟(或載入)時間、執行效率App應用介面(必要時可將設計圖樣作為開發合同附件)App應具備的每一項具體操作功能是否允許App開發者推送廣告或提供廣告位除上述主要內容外,App運營者還可根據自身對App的實際要求,在開發合同中約定其他細節條款。若雙方建立詳細的開發合同,則無論對於App運營者亦或是開發者,均可有效減少雙方因開發成果而引起的爭議。
3. App再開發及升級伴隨著軟體技術發展及使用者需求的不斷提升,App在開發後,必將面臨軟體升級的情形。App運營者在委託開發者進行開發前,就應當事先對今後App升級的相關情況有所預判,並提前與App開發者就相關事宜作出約定。
一般而言,委託開發的App在升級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 無論是App運營者或是開發者,在對軟體進行升級或再開發前,應當確保具有相關的權利或取得授權;
(2) App運營者與開發者,應當對軟體升級或再開發的費用、期限、要求等作出約定;
(3) 應當約定App運營者與開發者的合同到期後,開發者的“後合同義務”;
(4) App運營者在更換開發者後,應當注意新開發的App和老版本App之間的銜接,避免對部分未升級軟體的App使用者造成影響,從而導致App運營者自身的損失。
我的同事張烜律師是這方面的專家,可以參考他的文章:手機應用軟體(App)常見法律風險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