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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kaudio src="https://iknow-base.bj.bcebos.com/user_upload_audio/78c828d6-748d-4b61-8f56-3c348f434c1b.mp3" len="100000" />

    律師費通常都是委託人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為這是一份委託合同,你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你們雙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援。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援的具體數量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援,通常法院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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