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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易法務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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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影一刻
近幾年來,明星代言的商業廣告越來越多。由於在整個廣告代言過程中,明星是充當企業和廣告商的宣傳工具,是作為受眾的消費者的意見領袖,在媒體的強力設定影響下,加上偶像情結、身份置換、比附等受眾心理的作用,明星具有了光環效應、偶像力量與社會榜樣等功能。明星廣告的這些功能,
“霸王烏髮快”被查出批號不合格;由莫文蔚、劉嘉玲、鄭秀文等女星代言的SK-Ⅱ品牌多項化妝品被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一出出明星代言風波被媒體曝光。那麼究竟為什麼會有如此之多的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呢?
首先,中國規範這類活動的法律法規卻很不健全。中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會負怎樣的法律責任,這就使明星做廣告所得收益與應承擔的責任出現明顯的不對等。專家表明,如果明星以公眾信任為資本犧牲公眾利益牟取私利,公眾有權追討損害。法律在這一點上應成為公眾的堅強後盾。
而在國外明星代言絕非“戲言”,由於西方國家有嚴格縝密的廣告法規,為偽劣產品代言的明星是要連帶吃官司的,因此明星們不會輕易接那些質量尚未得到確認的新產品廣告。而在中國,與廣告法的規定相對應,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同時作為廣告第一責任人廣告主,也必須遵循相應的義務,不能僅僅為了達到銷售目的而不顧消費者的利益。如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不僅不能達到相應的傳播效果反而會適得其反。廣告主可以決定如何向消費者展示廣告,決定廣告的形式。但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遵循相應的義務。而不能盲目追求利益,忽略資訊本身的內容。作為消費者享有獲知資訊真實性的權利,而虛假廣告正侵害了這一基本的權利。更有甚者,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存在重大安全問題,會給不知情況的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帶來極大危害。例如代言三鹿奶粉的倪萍,以前是中央臺的主持人,因為中央臺的權威性以及她本人的正直形象,一直給人一種可信賴的感覺。當看到她所代言的奶粉,很多消費者的選擇心理會受到影響。然而,最近媒體曝光的三鹿奶粉問題,引起全社會,全世界的關注。由於含三聚氰氨會對人體產生危害,造成很多食用了奶粉的嬰孩生出結石,甚至造成有些嬰孩死亡。這就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對其人身安全產生危害。
明星自己也沒有負責地查實代言產品的功能真實性、有用性,以及是否和廣告中提供的商品資訊相符。這就要求明星在代言品牌的時候應該對產品有一個詳細的瞭解,或者直接試用,儘量保證該產品的使用者在使用的時候沒有受到損失。有些明星就是一味的追求曝光率和賺取高額廣告費,出賣自己的形象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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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兜兜不轉了
這個年頭就算是網紅都會接廣告推廣,更不要說有影響力的明星了,所以明星代言很正常。
從前的人都說“酒香不怕巷子深”,到現在這個營銷為上的時代,酒香還真怕巷子深,因此商家想要營利找明星代言讓品牌透過明星的影響力讓更多人瞭解這沒什麼問題。 但是我們會發現越有影響力的明星選擇代言產品會越謹慎,通常會有專門的團隊去分析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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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輕紡城李先生
明星代言廣告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害得一面,明星的後面代表的是企業和利益集團。
明星代言宣傳了產品,普及了大眾對於這個品牌的認知度,優化了社會資源的利用,同時促進了企業的發展和地方稅收收入,當然企業能夠盈利才能進一步地更新和升級產品。壞的一面往往也會毀了一個企業,我們都知道有明星代言的產品價格都要高很多,這增加了我們付出代價,降低了我們消費的水平。好產品我們會口口相傳,品牌知名度會更高,產品質量有問題的話只能會讓企業死的更快。。。。華為有哪個明星代言,小米又有誰代言,消費者不都把他們熟記於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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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京都製片人
這個事問得好,跟大家倆聊聊。有些明星代言。電視上網路上太多,說句難聽的。就像瘋了一樣,在做宣傳。我們觀眾看到 非常搞笑。個人認為。三維動畫。真實的景物。釋出產品,廣告。是很好的一個選擇。你要把明星放在屏頻上。更多的人感到心裡不舒服。明星做廣告!一定要加到產品裡面。價格一定會高。有些明星。在電視上的一舉一動。別說我們買他的東西。網友們都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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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光的小生活
有關明星代言引起的官司和爭議,時有發生。有人建議,借鑑西方國家對明星代言廣告的規制,如果廣告中明星具有導向性地向消費者推薦產品,則他必須是該商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就要對後果負連帶責任。要透過立法,加大對代言虛假廣告公眾人物的懲罰力度。
在此背景下,近期頒佈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明星代言食品要負連帶責任。不過,它所涉及的只是食品代言責任,現實中明星代言引起官司或爭議更多的卻是化妝品、藥物等。此外,有人也質疑,類似規定對明星過於嚴格,而對質檢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有輕描淡寫之嫌。
其實,如何看待明星代言廣告的問題,關鍵是要弄清楚明星代言的性質。既然代言的是商業廣告,那麼就應以合同的觀點來看待商業廣告及其代言人的責任。廠商透過廣告推銷產品,廣告促使消費者購買產品。透過廣告,廠商建立與消費者之間的潛在合同關係,廠商負有對廣告所提供的或隱含提供的有關產品效果的責任。有關商業廣告的影響及其倫理和法律責任,也應按照合同觀點來考慮。
一般來說,廣告涉及廣告作者、廣告工具、廣告物件三個要素。就商業廣告來說,廣告作者即廣告商。無論是廣告所要營銷商品的經營者,還是具體制作廣告者,對廣告內容、廣告後果負有直接的法律和道德責任。廣告工具,一般是指電視臺、報社、電臺等媒體。由於它們絕大部分參與刊登、播放廣告的活動,因此對廣告效果負有間接責任。廣告物件,即潛在的消費者,也就是廣告作者和廣告工具必須對之負責的物件。一方面,廣告作者和廣告工具應當考慮不要誤導消費者忽視可能的危險;另一方面,廣告物件某種程度上也要有去偽存真的能力。從合同觀點來看,對商業廣告的潛在合同雙方,沒必要啟動新立法,可適用已有的《消費者保護法》。
作為潛在的消費者,廣告物件享有不受損害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權、監督權。當他們購買產品後,還享有索賠權。與廣告物件的這些權利相應,廣告作者、經營者則負有接受監督義務、保證符合安全要求義務、產品真實不誤導告知義務、警示和防止危害義務等。作為經營者的廣告作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
可見,按照商業廣告所涉及的要素來看,明星代言屬於廣告作者範疇。明星是用自己的形象和代言支援廣告內容和效果,對廣告物件表達了廣告作者的意圖和希望。通俗來說,就是起到“託”的作用,受廣告作者廣告商聘請,在廠商與廣告物件潛在消費者之間起到連線、勸說、營銷的作用。特別是,明星的影響力能夠強化這一作用,這也正是廣告商看中明星的價值所在。
不僅是在廣告內容上,就算從廣告費的承擔來看,也可證實明星代言的作者性質。眾所周知,明星代言費來自廣告商、廠商的銷售利潤的分成、提前支取。換言之,明星的代言費是由消費者支付的,因此二者之間事實上構成了潛在的合同關係。按照誰收益、誰負擔的原則,明星收益了,理所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責任。所以說,明星要慎接廣告,珍惜自己的形象和影響力,對消費者負責,對公眾負責。這不僅是作為公眾人物所應具備的自律意識,也是自願作為廣告商、廣告作者代表或代言身份出現所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從合同的觀點來看,即便按照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明星在代言廣告問題上所給出的“不私了,不道歉,不退錢”表態,是值得商榷的。代言明星在性質上,具備廣告代言的作者屬性。
當然,對於一些特殊商品,如果相關質檢部門在此前缺乏檢測標準和手段,沒有作出明確的質量提示或危害警示,明星也和普通人一樣受到矇蔽,在相關問題的審判上法庭應審慎作出公允裁決。不過,這並不是說因無意而客觀上起“託”的作用的明星們,就不要對一系列後果負責。不可否認,由於明星的影響力,他們所起的“託”的作用客觀上相對廣泛。面對因受自己廣告影響而使用不合格商品並引發身體健康問題的普通消費者,代言明星可以不感到不安、內疚而不道歉,卻不能迴避從合同的觀點來看所要具備的社會責任。正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這一社會共同責任和批評監督的義務,適用於社會所有成員,公眾人物同樣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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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產品質量有保證,價格合理,有對應標籤的明星代言無可厚非,明星代言也需要客觀、公正,代言費過高會增加產品成本,需要商家綜合評估價格是否匹配。推廣有多種選擇,明星代言未必都適合,好產品口碑才是最好的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