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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063786766555

    根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液氯瓶庫和加氯間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5.0m,具體條款引用如下:

    3 廠房(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分為甲、乙、丙、丁、戊類,並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加氯間根據表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乙類: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5.助燃氣體;

    液氯瓶庫根據表3.1.3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乙類: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5.助燃氣體;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4.1 的規定。

    加氯間根據表3.4.1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築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單層、多層乙類廠房——民用建築,防火間距:25.0米。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2 的規定。

    液氯瓶庫根據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果耐火等級均為四級,防火間距18米;但是根據表的注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25.0m,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表3.5.1 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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