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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13787448526

    一、共同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一)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為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匯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 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三)以分贓金額作為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後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 二、共同犯罪的表現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而對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劃分。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三)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所劃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這是依據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而對共同犯罪形式進行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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