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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618083653657

      1、約定兩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時間有如下的規定: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辭退勞動者的,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在試用期內的話就是1個月的工資),您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21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簡單地說就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過錯,且符合用人標準的“那麼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辭退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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