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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帛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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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ira
根據中國的著作權法版權主題即權利人包括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個擁有著作權的條件是對於著作的客體:著作權的物件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那麼AI作者寫的文章如果是以AI的名義去發表當然是不具備著作權的,因為AI本身不是公民或者是法人。但是AI本身是有創造它的組織或者團體的,如果作品是以組織的名義去發表那作品本身是可以有著作權。
那從第二個條件著作權的物件必須是作品來看,不是AI寫出來的文章就一定符合成為作品的條件。AI寫的東西還必須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有獨創性,這也是限制了文章的範圍。而且是能夠用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那智力成果到底還是人類賦予AI的,所以AI的著作權我認為應該歸屬於發明它的組織或者團體。
而從促進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樣透過利益相關,也更能夠鼓勵組織或者團體去進行這方面的研究,更利於AI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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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論韭菜自我修養
人工智慧目前只是項科學技術,人類社會的規則裡並沒有賦予它人的權利。它目前屬於研究機構屬於人類,只是一項產品,所以它的創作也就屬於擁有它的人和機構組織。
就像我們買電腦用軟體畫出來的畫寫出來的文字扣出來的程式碼屬於電腦背後的人。單位企業買進研究出來的裝置生產出來的成果屬於單位企業。也像田間的耕牛、拆家的二哈,不管它們作為多大,收穫和承擔責任的都是其主人。
所以,在地球人類說話算數的年代,不太可能讓其他生物和智慧擁有與人同樣的權利,先同情三秒。
就說規則不變,誰厲害誰說了算,不服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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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小土豆聊科技
以下內容純屬個人觀點
隨著人工智慧領域的發展,出現了很多相關的問題,例如未來人工智慧能夠發展到什麼程度、是否會取代人類地位等等一系列問題,還有就是最近誕生的人工智慧參與寫作問題。
據筆者瞭解,智慧寫作系統能夠自動抓取新聞,並提煉關鍵內容進行撰寫文稿,憑藉著更為快速的分析能力,智慧寫作會為新聞從事著者提供很多便利。不過也存在提問者提出的問題。
那就是版權的歸屬權,根據國家著作權法規定,創作者擁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並受法律保護,由此可知,即使是由人工智慧撰寫的文稿,其擁有者也會擁有該作品的版權,因此作品的歸屬要追根但人工智慧歸屬。也就是說誰擁有人工智慧,該人工智慧所生產的作品就會誰所有。
個人觀點 -
5 # Xiao雨哥
人工智慧技術的飛速進步,給人類社會帶來的影響不可預知,需要在法律和技術層面進行防範,應對可能面臨的危險。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是否是作品,不僅取決於它是否具有獨創性,還受到人工智慧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約束。現階段的人工智慧已經逐漸從創作作品的工具變為可以獨立創作作品,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下如果要予以保護,必然會存在障礙。如果要給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以著作權法保護,需要從根本上改變著作權規則。如果這些內容不能成為作品,又具有獨創性,法律應該如何予以保護?其商業利益由誰主張?到底歸人工智慧的開發者、所有人還是使用者?法律是否要進行強制性規制,還是交由市場自行解決?
即使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必要性,還沒到法律要硬性規制的階段,市場主體可以聽過合同進行約定,“讓子彈飛一會兒”。另外,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有權利也意味著對人工智慧可能對他人造成的侵權承擔責任。如果將來這些問題無法聽過市場本身來解決,法律可以再介入。對於著作權保護,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和解決思路。大陸法系國家強調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尤其德國還強調是作者“精神上”的智力成果,所以不可能將人工智慧放到著作權法體系下進行保護(但不排除領接權保護)。但在英美法框架下,本身不強調作者和作品之間的精神聯絡,可能更容易接受透過版權法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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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眾樂樂娛樂法官方
回答這個問題的前提是人工智慧生成物確實構成作品。但目前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是有爭議的。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對作品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首先,“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不是大自然的“傑作”;其次,“作品”必須是能夠被他人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即可以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複製,不是思想;最後,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外在表達才是“作品”。如果按照傳統的構成要件來判斷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那麼第一條就不符合,但是這樣就會陷入邏輯迴圈,失去討論的必要。因此要想判斷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可以先從作品的實質要件入手也即”獨創性“要素,分析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符合獨創性的要求。若符合要求,則再考慮如何確定作者身份和著作權歸屬;若不符合,則根本不可能構成作品,也就無需考慮主體問題。
要想判斷人工智慧生成物是否具有“獨創性”,首先可以從“獨”上來劃定人工智慧生成物的判斷範圍。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是指勞動成果源於勞動者本人,也即勞動成果是由勞動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的結果。“獨”有兩種情況:一是勞動成果是從無到有獨立進行創作出來的;二是以已有的作品為基礎進行再創作,新的成果與原作品存在實質性差異。不滿足以上兩種情況的,就不符合“獨”的要求,也就需要從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範圍中被排除。例如,由人工智慧“創作”的科幻小說和詩歌,由軟體生成的音樂、繪畫等,在形式上符合“獨”的要求,可以進一步分析其是否構成作品;但是例如智慧軟體將簡譜自動轉換為五線譜則只是對原作品進行了形式上的變更,並沒有在實質上產生新的音樂作品,這樣的人工智慧生成物則無需納入研究範圍。
其次,從“創”上其實可以否定人工智慧生成物構成作品。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是指勞動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即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展示作者的個性並達到最基本的創造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精神與意識的產物,例如即使對於同一個物件,不同的畫家會產生千萬種風格迥異,各具特色的畫作,這反映了美術作品創作過程中的獨特個性。而機器人之所以也能夠繪畫,是因為研發者預先確立了演算法,編制好了計算機程式,先用機器人自帶的照相機對人臉進行拍攝,再提取其中的特徵點,再將其向量化為一些線段,最後將這些線段傳給機器人的控制器,由末端執行器在紙上繪製肖像。由此看來,機器人作畫的過程是高度程式化的,在相同的條件下,得到的是確定的結果,這與體現個性化的智力創作存在根本差別。即使是具有“學習”功能的人工智慧,也依然是透過既定的程式對大量資料進行分析,找出事物之中更為具體、細緻的規律獲取最佳結果的過程,只要是同一程式相同的材料,最後人工智慧處理的結果就會具有高度的可重複性,也即不具備個性化特徵,不符合“創”的要求。
最後,從著作權的立法目的上看,認定人工智慧生成物屬於作品實際上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作品的創作,透過賦予作者一系列權利使作者能夠在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過程中獲得應有的報酬,保持創作的熱情,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而只有人的行為才可能為著作權法所鼓勵,機器並不會。
綜上,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是既定的演算法、規則、程式的結果,其生成過程沒有給人工智慧留下智力創造空間,無法展示它的個性特徵,該內容不符合獨創性要求,若認定其內容屬於作品也不符合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目的,因此,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不構成作品。那麼,如果人工智慧生成物並不是作品,談人工智慧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實際上是沒有意義的。
【眾樂樂娛樂法,懂娛樂更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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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繁星落石
首先現在的AI是否應當作為實體作者來對待?如果是,那麼是不是我隨便透過演算法湊出來的任何一篇文章其實也具有版權,而且這個版權所屬是我的電腦或者演算法,那我作為第三方,如何決定是否發表這篇文章或者給他人展示?如果其它平臺需要轉載,我還需要諮詢一下我的計算機或者演算法?但是演算法本身又沒有對這種問題作出設計回答,那麼沒有回答是該認為默認同意還是不同意?這是一系列的問題,個人認為如果將AI作為有執行許可權的作者,那麼就不得不解決代理人的問題,而且解決方法如果過於簡單,必然會引發後續的一系列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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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理想智庫鄧倫勝
理論上來說,應該擁有;實際操作層面來看,暫時還無法實現。
一是目前的人工智慧技術還達不到“自主學習”的地步,很難真正意義上獨立完成“作品”從構思、設計到完工的全過程;二是因為相關的法律和規制完善升級還跟不上技術本身的發展,法律和制度本身是具有滯後性的,需要等相關技術完善並且投入應用一定週期後才會啟動跟進和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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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應該歸於AI是否享有公民權益,如果有,那麼AI就是和我們一樣的獨立個體“人”,那麼就應該享有著作權。反之,AI只是一個工具,那麼它就不享有任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