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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862289561810

    作者10多年協助客戶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無數次,民政局的工作人員雖然不是律師,更不是法官,但他們的工作還是極認真的。應該不會出現一聲不吭就稀裡糊塗的幫人辦理離婚這種事,尤其面對一個盲人,更應仔細稽核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至於自始至終連“你同意離婚嗎?”這句話都不問。

    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首先要核實雙方身份,審查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真實性(甚至會要求當面手抄一份),拍照片。有時還會先勸和。整個流程下來至少也要30分鐘以上,民政局工作人員可能要說無數話,問無數問題。如按照你父親的陳述,似乎民政局的人一句話都沒有說,否則應該能夠聽出了辦什麼手續。所以,你要核實你父親的說法。

    如果確實民政局違法辦理離婚手續,你父親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離婚登記。

    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並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  (二)查驗本規範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塗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影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影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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