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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書生吾雍

    光有養廉銀,沒有百姓監督,是不可能廉潔的!讓公務員達到中等收入,讓百姓可以實實在在的監督,讓腐敗見光死!這樣國家必然廉潔,問題是不是所有人都希望如此?權利啊!!!!!!!!

  • 2 # 吉月文

    養廉銀形成於清代雍正時期,實際上是對官員的一種補貼。

    在明代中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改革之後,中國古代的賦稅徵收,從實物為主轉向以貨幣為主。在這個過程當中,會收取大批散碎銀子。因此,政府需要將這些散碎銀子重新熔鍊,會形成一定的損耗。這在古代被稱為火耗。這個成本按慣例是由納稅人承擔的。但是之後,地方官在徵收的過程當中,把這種火耗人為的擴大,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附加稅。而且被地方官獨佔。這種現象到了清代康熙年間的時候,十分嚴重,成為了民眾對政府不滿的重要原因之一。

    雍正登基以後,進行吏治和財政改革。也就是所謂的火耗歸公。換句話說,他認可這種稅收的合法性,但同時要由政府來進行安排,不再由地方官私吞。從火耗當中取出一部分,作為對官員的補貼。這就是養廉銀子。

    養廉銀的數量是由地方財政決定的,按照官員級別大小,進行不同等級的分配。根據史料記載。總督和巡撫級別的官員,每年的養廉銀在1到2萬兩白銀之間。而最底層的縣令,大部分省份的養廉銀數量不足1000兩。有趣的是,養廉銀的收入遠高於工資收入。比如江蘇巡撫的薪酬只有150兩白銀,但每年的養廉銀為12000兩。大部分縣令的薪酬更少。一般只有45兩。

    那麼這些錢是否能夠真正實現養廉的目的呢?從歷史發展的結果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兩點。第一,當官其實也很花錢。按照當時的習慣,政府只為官員本人支付薪水。而因為當官引發的各種費用需要由官員本人支出。比如官員僱傭的師爺等,需要自行支付薪水。一般來說,縣令也要僱傭2到3名專業的師爺,他們的薪水一般不能低於100兩。還要負擔食宿費用。縣衙裡邊的很多支出並不包含在政府支出當中,也需要縣令本人個人支出。而到了總督和巡撫這樣級別的高階官員,幕僚數量則沒有限制多多益善,每人的薪水都要數百兩,支出其實非常巨大。最重要的是,地方官還要上下打點。這是最花錢的。這點養廉不足以完全彌補他們的支出。以權謀私是必然的結果。第二,單純的漲工資並沒有解決腐敗產生的根源。權力的不受制約才是腐敗的主要原因。雍正時期透過皇帝本人的嚴厲管束,清代吏治有所改善,但在乾隆時期就開始迅速朽化。之後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養廉銀的作用根本無從談起。

  • 3 # 司馬談史君

    養廉銀最早起於清世宗雍正元年的一種補貼給官員的生活補助制度。

    一、養廉銀起始的原因:

    清朝的官員薪俸其實非常微薄,一品官(正部級以上)俸銀每年不過180兩,每月只有十幾兩銀子(京官有所謂“恩俸”,即照原俸餉另給一份;另外給一點有限的俸米),七品縣令,每年俸銀只有四、五十兩。按常理來說,這樣微薄的收入只能算是小康型或溫飽型的生活水準。再加上地方官員還要養師爺、幕僚等一大幫人。靠朝廷給的這些正常的薪俸肯定是不夠的。

    當時,各地方州、縣靠“火耗”的形式向農民多徵收錢糧,以達到增加灰色收入的目的。所謂的“火耗”是指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徵收糧食的話,地方官會故意將量鬥弄得比標準的大,或是在量鬥上倒得滿滿的糧食透過撞擊、拍打等形式使糧食掉落在地上。這些多出來的糧食就成了徵收以外的收入,農民也是無可奈何。這部分的“火耗”往往高過稅收收入,而且這些“火耗”並不歸入公家的稅收,而是進了州縣官的私人腰包。

    二、雍正搞“火耗”歸公

    雍正帝在當親王的時候,時常到各地去辦理政務,屬於實幹型的王爺,所以地方官玩的這套把戲全部都逃不過他的眼睛。他登基當皇帝后,就著手解決這些問題。雍正改革裡其中有一個就是“火耗”歸公。透過搞“火耗”歸公,一是減輕農民負擔,二是增加一些國家的收入。但問題是額外收入沒有了,地方官還要有那麼多的支出。他們僅靠薪俸肯定是不夠的。所以雍正才實行了養廉銀的政策。旨在透過養廉銀的發放,達到高薪養廉的目的。

    三、養廉銀真的能養廉嗎?

    雍正發放養廉銀的標準根據官員職位不同,發放的額度也不同,養廉銀通常為正常薪水的10倍到100倍。最低的通判每年可以得到500兩左右的銀子,總督最高的每年可以拿到20000兩白銀。

    我們知道,古代官員本身在社會階層中地位就比商人、農民等等這些階層要高。薪資要高,可以保證其比較寬裕的生活,也能真正顯示出他們的社會地位。那麼給了高薪就能保證其廉潔嗎?我們以香港為例,在上世紀70年代以前,香港的一些官員和警察與黑社會勾結,貪汙腐敗現象非常嚴重。雖然給了比較高的薪資,但每個人的慾望都是不斷在膨脹的,所以仍然無法保證他們在為公家執法、執政過程中不貪汙受賄。直到香港成立了“廉政公署”以及透過媒體、民眾監督等形式後,短短數年,香港就成了最世界最廉潔的地區之一。

    那麼雍正靠什麼來監督這些官員呢?雍正的方法比較牛。他發明了“特務統治”不僅有數量龐大的“特務”有權向他隨時遞密摺反應情況,各地官員也可以互相舉報反應事情。這樣下來,搞得人人自危。而且雍正最終極的一招是一旦被查,全部抄家,把你辛辛苦苦積累的財富全部最入國庫。

    但是隨著雍正駕崩,這些制度也必將土崩瓦解。所以沒有完備的監督機制,養廉銀最終只會將官員的胃口越喂越大,貪汙腐敗再度盛行起來。

  • 4 # 燒死的火

    明清兩代官員的薪水不高,只能維持小康或溫飽水平,而知縣以下的一些官員甚至沒有薪水。如果僅以正常經濟收入來衡量,做官的好處在於令人羨慕的社會地位以及可以免除田賦徭役,並不在於從俸祿中獲得高收入。另外做了官,就從此 “釋褐” 踏入了上流社會,可以結交人脈,為以後的生活鋪平道路。明朝的李贄原是個窮書生,做過一任知府後就什麼也不幹了,到處優遊,總有原來結交的富豪朋友接濟他,這就是做官給他帶來的好處。

    朝廷雖然沒有給高薪,但官員手裡的權力卻是可以尋租的資源,這樣就免不了貪汙腐敗。而且官場上潛規則盛行,千年無法杜絕,一個官員即使不貪不佔,僅依靠潛規則下收受的好處就很可觀,而且這種官場“共業”根本無法追究,所謂“一任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立志治理官場貪腐的雍正皇帝意識到了這些問題,他在實行“攤丁入畝”,“火耗歸公”後,把這些原來官員的灰色收入納入國庫。同時,為了防止官員因生活貧困而起貪念,就從地方財政中給予官員補貼,名為“養廉銀”數額是正常俸祿的十倍甚至百倍。這就是所謂高薪養廉政策,在雍正朝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到了乾隆朝,乾隆皇帝對官員管束比雍正寬鬆,到了後期更是寵信貪官和珅,朝廷風氣大壞,貪汙腐敗橫行,養廉銀也就起不到養廉的作用了。

    貪婪是人性與生俱來的弱點,官員因為手中的權力是稀缺資源,所以一直受到交易的誘惑。所謂養廉,只有在制度嚴格約束的情況下才可能做到,如果一味給予高薪卻沒有相應制約,那就猶如抱薪救火,投入越多火勢越旺。這就是養廉銀在雍正朝可以控制官員貪腐,而在乾隆朝卻失去作用的原因。

  • 5 # 手機使用者87349840830

    養廉可以避免好官變壞,這類好官有了足夠的薪水,就不會變化。對於貪官壞官沒有用。高薪養廉是相對的比例機率,也和環境有很大關係,有配套制度。不能絕對化看待問題。

  • 6 # 四川達州人

    養廉銀,其實本意就是利益交換。

    自明代一條鞭法開始,白銀正式成為國家法定貨幣。既是法定貨幣就該有一個標準。可惜中國沒有鑄造銀元的習慣,所謂銀錢銀牌銀鋌只是類似銀元,並非標準化也不是普遍流通的貨幣標準,所以,明清就以庫平紋銀50兩與10兩作為法定貨幣單位。所有稅金等均要在各省藩庫統一鑄造成這兩個標準才能解赴戶部。

    顯然,10兩銀子不是多數人可以繳納的,流透過程中都是✂碎使用。因此這就涉及到白銀流透過程中的重量與成色問題。鑄造白銀標準錠因雜質、人工、燃料等原因出現損耗,這些費用叫火耗。需交稅者再單獨繳納。

    通常,火耗真實費用約千分之五。但各級涉稅官吏大肆超收作為分贓。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還算好,一般收10%的火耗。比如田文鏡做河南巡撫,火耗壓縮到3%,當時人就覺得河南百姓幸福。但邊遠貧困山區,地方官敢於收取30%乃至更多。以雍正時年度財政收入3000萬兩計,平均算10%火耗就是每年300多萬兩被各級官吏分贓了。

    所以,雍正推動火耗歸公政策,意圖奪取這一塊的錢財為國用,這當然遭到上下官吏一致反對與軟磨硬扛。因此雍正以養廉銀作交換,地方系統官員依據職務給予養廉銀,總督每年1至3萬,知府數千,知縣600至1000多。實際就是將火耗收益正規化,全部火耗收歸國有。

    但這個政策最大問題在於,雖然官員得到了養廉銀,但吏胥的利益沒有得到保障,此後火耗問題依舊沒有解決。

    養廉銀當然也養不了廉。

  • 7 # 四川達州人

    雍正搞的養廉銀製度,其實是一種交換。

    自明代張居正一條鞭法開始,白銀正式成為法定貨幣,國家政權除稅糧之外不再按照數千年規矩收取實物稅金。在漢唐宋時期,百姓經營什麼就繳納什麼做稅金,除鮮活產品比如產之外。農民出售糧食,繳納糧食,出售布匹,就繳納布匹。

    國家規定的法定標準貨幣是庫平紋銀10兩與50兩,以下圖為例:

    但百姓繳納的稅金多是散銀與銅錢,所以基層收稅,銅錢折色,散銀要繳納火耗。各縣將稅金彙集到各省藩庫,統一鑄造為標準銀再解付中央。

    散銀流通中有雜質吸附,鑄造標準銀有成色與質量損失,還有柴薪,人工費用。當然需繳納稅金時多繳納部分,也叫火耗。但火耗真正的消耗只約千分之五,各級官員普遍超額收取作為額外收入來源,比如首都江南富裕地區可能只收6%—10%,因地方官有其他收入,但邊遠地區就敢收到30%甚至50%。

    這些火耗錢不入中央財政,當然是各級官員差役分贓。雍正時中央財政收入2000多萬兩,每年只算15%的火耗就是超過300萬被分贓了。所以雍正搞出養廉銀與耗羨歸公制,規定火耗統一繳納中央財政,而中央按照各級職務補貼不同待遇的錢財。比如總督每年1萬至3萬,知府則三四千,知縣待遇增加兩倍。

    實際是雍正無奈之下的利益交換。因清代官員正俸非常低,七品知縣正俸只45兩和45石糧食,一品大學士只180兩和180石糧食,這點錢顯然無法維持家庭生活,更不要說正常人情交往與師爺等人的費用開支。不過,人都是有貪慾的,就算有了養廉銀,官員依舊會巧立名目,向百姓進行攤派或者貪贓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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