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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視職場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其實任何一件事情的發生,都不可能是單一的原因,往往會有多種因素綜合所致。企業敢於違反勞動法,也是一樣的道理!

    那麼為什麼企業敢於做違反勞動法的事情呢?其中可能有這樣三種原因。

    一、可能與勞動法的執行有關。

    有關職能部門對勞動法執行力度不足,這是客觀事實。

    當前有關的職能部門,對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在執行力度上是遠遠不足的。當然這裡既有職能部門人力、物力的不足,也與當前有關執法制度的限制有關。

    很多時候並不是執法機關主動去執法,而是要由企業勞動者舉報之後,方能由執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所以,執法機關很多時候,只能是被動的執法。

    按有關法律規定:為了確保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有關國家職能部門不得主動執行勞動法的檢查!簡單的說,有關職能部門只有被動的執行勞動法。

    這就為企業違反勞動法,提供了一個有利條件和機會。於是很多企業都會抱著只要沒人舉報,自己就會平安無事的僥倖心理,自己便能有機會大賺一筆。

    正是在這種僥倖心理的支配和利益驅使之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了肆無忌憚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二、可能對企業違法處罰力度不足有關,沒能起到有效的震懾效果。

    當企業違法的成本支出超過了企業的收益,那沒有哪個企業還敢像現在這樣任意妄為。可現實卻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這無形之中,也助長了企業的違法行為。

    即使企業違法,很多時候都是一種責令整改,能夠真正給予企業處罰並付出代價卻並不多!而且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進一步減輕了勞動法的處罰力度。

    因此,只有加大違反勞動法的處罰力度,才能真正解決當前企業違法行為,也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三、可能與勞動者自身的原因有關,助長了企業違法的氣焰。

    這裡既有勞動者自身文化素質因素,也有思維認知上的偏差,家庭經濟的壓力,導致勞動者拿起法律維權行為較少,從而助長了企業違法的行為。

    1、勞動者本身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無法為自己維權。

    很多勞動者自身的文化水平並不高,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很多勞動者只是聽說過勞動法,有這樣的一部法律。但是對相關的內容,卻一無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還有不少勞動者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但是卻不知道以什麼方式和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整個維權的流程一無所知。

    2、勞動者總是懷疑職能部門,不相信會為勞動者主持公道。

    很多勞動者,只要提到有關的職能部門總是懷疑它們,覺得這些職能部門,不可能會為老百姓主持公道。

    這裡也有可能一些職能部門,並沒有秉公執法,真正擔負起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從而給老百姓留下了一個很不好的印象。

    當然更多的是老百姓對自己的不自信。他們總認為自己沒有錢沒有權,憑什麼這些職能部門會幫自己說話,會為自己主持公道?這不能不說,還是一些過去“官官相衛”傳統思想,對人們的禁錮與影響。

    許多勞動者正是受到這種錯誤的思想影響,才導致他們不敢去起訴違法企業。

    我們都知道,如果勞動者一旦起訴企業違法,他們必將失去自己的這份工作,因此這是許多勞動者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也是他們所無法承受的後果。

    因此很多勞動者,為了保住自己的這份工作,只有忍辱負重的承受著企業的違法行為,敢怒而不敢言,這是他們的真實寫照

    所以企業之所以敢違反勞動法,主要因為勞動法的執行、勞動法的處罰、勞動者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綜合所致的結果!

    唯有加大勞動法執行和處罰的力度,提高勞動者素質,才能改變當前企業違反勞動法的現狀,更好的規範勞動力市場上的勞資關係,有效的化解勞資矛盾,營造出一個和諧融洽的社會人際關係。

  • 2 # 借你來往

    企業也知道自己存在違反勞動法而對待員工,員工也知道自己的權益沒有被公平合理對待。其實雙方都明白,但為何企業毫不在乎、敢於赤裸裸違法,而員工又忍氣吞聲,從來不會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個人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分析。

    1、企業懂法,卻善於鑽法律的空子。

    一般正規企業都有法律顧問,大一點的企業甚至有專門的律師和律師服務所進行合作。他們對有關勞動法的條款都是清晰明瞭的,也會根據勞動法所規定,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和員工的有關法律條款方面進行研究和做實用性的改動。

    說白了,就是規避法律責任,對企業是有利。所以我們在簽訂勞務合同時,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或者是霸王條款,且無能為力。

    2、員工不願意透過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願意是有現實因素在裡邊。

    一方面,活動政策或者法律訴訟途徑去維權,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這對一般勞動者是負擔不起的。

    另一方面,無法完全準備維權證據。即使勞動者知道不公平,起違反,但也不一定留存證據,甚至有些私企用工和員工根本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還有,無論透過法律途徑維權成功與否,輸的都是員工一方。只要你透過法律途徑去勞動仲裁或者到公司,你都將失去與公司的良好關係,而且會被行業所知道的。這樣的話,你不僅丟了自己的飯碗,而且永遠失去了職業道路。

    3、員工逼於現實,只能忍讓或者走人,而企業會變本加厲。

    一方面員工想要保住飯碗,所以勉強接受各種不公待遇,從而一些無德企業就不願多開工資,卻讓員工玩命加班,用“堵雞湯”哄騙和禁錮員工思想。

    員工雖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但是迫於生存經濟壓力和飯碗,不願意得罪企業,甚至還會影響自己的社會民名聲和以後仕途,會讓企業給這個人扣一頂“自私自利、會出賣企業”的帽子,所以,員工往往逆來順受。

    這樣企業會變本加厲、員工只能無限忍受,一進一退讓公司肆無忌憚的加大剝削力度,甚至不願多給工資,所以形成了貌似雙方都很滿意的狀況。

    4、勞動執法部門、監察機構,執法不嚴、檢查不夠,縱容和忽視了企業的違法行為,使得法治用工難以實現,維權意識淡泊。

    進行勞動仲裁或者法律訴訟是一套極為繁瑣和冗長的流程。如果是一般的案件勞動者不願意訴諸,勞動執法部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除了對一些大的違反勞動法的民事或者訴訟案件, 勞動執法部門和檢查機構會正規處理外,小型和不重要的都是不了了之。

    所以,企業也就無視勞動法的存在,員工也不願意也負擔不起勞動訴訟或者仲裁。

    華人傳統骨子裡倡導仁義禮智信的中庸之道,使得華人在更加講究人情世故和恰到好處的分寸感。

    比如同外華人和企業做事方式做比較:

    這種骨子裡的處世理念和方式的不同,使得外華人做事以結果為導向,而華人講求原因、過程、最後才注重結果。

    例如對一件事情的描述,外華人是先講結果,然後再講原因。而人華人的恰好相反,先描述事件的原因,然後再是過程,最後才是事情的結果。

    所以說外華人做事還是開工廠,都以結果為導向,認可和注重勞動者的勞動和付出,並與法律的形式保障。

    而華人則講求以情動人,以理幹事,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感性大於理性、情分大於理性,理被迫服從於情,不到最後不會訴諸法律的心理狀態,也就出現了違反勞動法不受其約束的用工現象。而當情分大於理性的時候自然會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出現。

    華人做生意,有時會忽視你的能力強弱和知名度。而往往是你和他在一個圈子,而且關係很鐵,那這單生意自然就是你的。

    經供參考,希望有所啟發。

  • 3 # 使用者1615132775677

    國家電網吉林省松原供電公司就是這樣,不讓員工休年薪假,也不按國家規定給加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黨紀國法形同虛設。

  • 4 # 鞍山二姐

    國家管理人員不管正事……!

    私企,民企,勞務外包公司無法無天,對勞動者可以隨便加班,不給福利工資待遇,!

  • 5 # 使用者8468789885344

    因為企業有法人代表,所有事情處理的好與壞有法人代表說了算!勞動法就只是個擺設了,再加執行的怎麼樣無人監管。所以後果就這樣了!

  • 6 # 個微笑的故事

    勞動局改編工檢局,設立偵查部,和公安刑警一樣的部門機構,專門治理公司企業,偵查,無需工人跑腿費時費力,一個電話就能讓這個機構全方位查處公司企業,有專門部門調查公司,發現違法交給有關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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