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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報道,@峨眉山景區110 通報:9月4日12時07分,峨眉山景區分局金頂派出所接民眾報警稱:在峨眉山景區金頂“瑞吉山石”處,一女子不顧他人勸阻跳崖。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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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我帶爸爸看世界

    都說現在的年輕人心理脆弱,動不動就尋死覓活。就在昨天,年僅21歲的湖南女孩不顧周圍人的勸阻,在峨眉山跳崖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這讓我想起了在日本和英國,某座橋或者山崖特別出名,就是因為那些想要自殺的人經常把那裡作為人生的終點。

    俗話說,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意思就是能夠讓我們開心的事情是有限的,艱難和困苦常常會圍繞在我們身邊。當這些壓力一旦超過了我們的承受能力,很多人就選擇了放棄和逃避。

    如果當時選擇去景區自殺,景區需不需要負責任呢?在我看來如果當事人是失足掉下懸崖導致死亡,那麼景區需要自查安全設施是否到位。而如果當事人本來就抱有一顆必死的心,無論是峨眉山還是其他山,防範工作做得再好,對方想要死總想得到辦法,要攔也攔不住。

    而且因為有人跳崖,對於峨嵋山的旅遊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景區方一定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這就像有人在一棟房子裡自殺,這棟房子因此被貼上了凶宅的標籤,今後就很難出租去或者賣出去。如果因為房客死了要怪房東,顯然也是不合適的。

  • 2 # 一直向前的老方

    年僅21歲,就此凋零,非常可惜!

    其次,如果該女子透過正規途徑購票,在管理人員的有效管轄範圍內,那麼有可能會負一定得民事責任,因為透過票務進入了你的管區,就相當形成了合同關係,女子擔負門票金錢的義務,你方擔負保護義務。什麼?你說這樣對旅遊景區不公平?侵權責任法始終偏向於弱者的,孰不知相關法條裡關於大部分侵權行為都是“可以”,主觀可控的範圍非常大,一般情況下為了和諧都是傾向受害者。

  • 3 # 暖心好大哥

    遊客在旅遊景區範圍內進行自殺活動,景區管理部門在不能掌控的情況下,是不需要負責的。

    試想,我們在一個公園內遊玩,你打了個噴嚏,或者是摔了一跤,都要叫景區負責嗎?沒有道理,是你自己所為,個人行為不受他人控制,就只有個人自己負責吧。你說應該做好防護,好嘛,我修個護欄,他要想在你這兒死,你怎麼也攔不了,隨便找個什麼地方就可以跳下去,一座山什麼地方不能跳啊,是吧?

    所以,我們只能多寫幾個提示牌,比如“珍愛生命”等等,還可以安些擴音喇叭,進行宣傳,也就是這樣了。

  • 4 # 情感三歲半

    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學生在學校自殺,學校應不應該負責任的話題,先回到本話題吧,景區自殺責任問題要看景區是否收費,景區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景區的安全提示是否清楚等等,如果是人為的主動自殺,想不開,景區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人情世故中應該適當表示,談不上責任,只是人道主義安慰。

  • 5 # 收復舊山河

    自殺者想找個自認為合適的所在了斷,這個誰也無法預知,責任自然無從談起。景區唯有把基本的安全設施和保障做完善,其他的屬於“不可控”,由它去。比方說過鐵索橋,鐵索固定沒問題,腳踏、搭手處也都完備、牢固,安全繩係扣也沒問題,你景區就盡到了基本安全責任。遊客自己開啟或剪斷繩釦,縱身一躍……那是遊客的事,與你景區無關。景區要做的,是讓”安全欄”儘可能高一點一一你看鐵路上的立交橋,它的高度設計,就是讓一般人翻越不了。動物園裡,看老虎沒問題,但不能讓摸老虎沒問題一一有漏洞就會有問題。

  • 6 # 股權觀察室

    事件經過

    此事發生在昨日,根據景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接的通報訊息,當時女子在山頂處,不顧他人的勸阻跳崖。在後續的120和搜救隊進行救援時,現場檢查確認已無生命體徵。

    經警方初步調查,跳崖女子外地人員,在景區遊玩時毫無徵兆就進行了跳崖舉動。當時周圍好心人們苦苦勸阻,無奈其毅然決然的捨身跳崖,年僅21歲。

    根據她留下的遺書所說,可以推斷出女孩應該是一個抑鬱症患者,經常遭受他人的不尊重和不公平對待,在遊玩時突然升起了輕生的念頭。

    無獨有偶,就在不久前,也發生了景區輕生的事件。一位男性遊客在華山長空棧道行走時,突然自行解開安全繩跳下山崖,最後確認身亡。

    那麼對於這樣的事件,有網友會問了:景區有沒有責任?存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職?

    事件分析

    對於遊客輕生的事件,可以果斷的肯定,景區沒有責任。

    上述兩個事件,有影片圖片等材料佐證,可以很確定系遊客自身行為,遊客需要為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法不強人所難,在類似上述的事件中,景區方不負責任。

  • 7 # 剛行路上

    過去的旅遊,我們只是單純的想要看看外面的世界,見見不一樣的人就已經滿足了。而如今,“驚險”、“刺激”就像是旅遊必備的專案。近年來,我高空玻璃棧道、木棧道、跳傘、高空彈跳等是許多景區的高配。這是因為景區結合本身特點,藉助現代技術為遊客帶來許多感官神經上的樂趣。 可惜的是,原本是一件利民的事,卻賊許多有自殺傾向遊客的提供了“方便”。2018年暑假短短兩個月時間,天門山、華山、峨眉山相繼出現多民遊客跳崖事件。我們為此感到嘆息的同時,也會想到:類似的遊客自殺事件,景區是否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網友爭議很大。安全繩索可以自行解開是景區的安全工作不到位,諸如此類的質疑大有人在。所以部分人覺得景區應該負責。還有人認為,遊客無視景區管理和告知,造成的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景區不予負責。 站在理智的角度想,景區的繩索可以很容易的被解開確實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但這與遊客自殺負法律責任沒有多大關係。再回過頭來看,如果一個人一開始就想要縱身一躍於懸崖之中,再安全的措施也沒有用。一個人想要親生,無論在哪都可以,這是自我思想的決定,景區沒有必要負法律責任。 有了這種事情的發生,其實也是景區敲了一個警鐘。景區應該加強內部設施的維護,做到最大程度地保護遊客安全和維護他們的利益。但最重要的還是遊客對生命的態度像峨眉山跳崖的女生就是因為抑鬱而受到社會歧視,選擇這樣的方式讓更多人關注這類群體。所以,多關注身邊人的心裡健康更重要,不要讓他們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啊。

  • 8 # 勒克兒

    一個人如果決心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天王老子也阻止不了的。選擇結束自己生命,手段非常多,常見的是服藥、上吊、投河,悄無聲息,不影響鄰居和周邊,如果形象比喻,其手段上屬於“無公害環保”型——因為他(她)們自殺前的心態是比較平和的,典型生無可戀,走時不帶走一片雲煙。

    而選擇利用公共設施高差、速度等場景,利用其產生的重力加速度結束生命的,比如從高樓、立交橋、醫院等高處跳下;鐵路上臥軌、公路上見有車駛來突然竄出……等等,舉不列舉,這些選擇自殺的,多少心理有某些厭世的特定問題甚至“反社會”,一般而言,他(她)們這樣的選擇,心理過程千奇百怪且複雜多樣,失戀、欠債、病痛、畏罪……沒有統一的格式。

    在景區內自殺,就是屬於這類人。

    在景區內選擇自殺,就是利用名山大川的高差,然後利用自己本身體重產生的重力加速度結束生命,雖然進入景區的“門票”與其有某種契約關係,但這種契約只是保證你在正常遊玩時的人生安全,如果是遊玩時因為景區安全措施不當導致遊客死亡的,景區當然要負法律責任,但超越景區安全防範措施,比如無視景區警示,越界到危險地帶、翻越安全欄杆,這些屬於遊客主觀意識支配的行為,景區是無法防範的,這種“無法防範”的事兒,與法理上“無法抵禦的自然力量,比如地震、海嘯、滑坡、崩塌、塌陷……產生的傷害……”道理是一樣,景區無須負任何責任。因為自殺是個人行為,景區沒有任何過錯,所以景區不僅不會負法律責任,一般也不會負賠償責任。

    理由是:根據國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國家《旅遊法》第十二條也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作為景區的管理方,如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根據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缺一不可,分別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四個條件。因此,遊客在景區受到人身財產傷害,應當根據客觀情況認定受害人和景區管理人各自的責任。就題主所提的問題,遊客在景區內採用極其危險方式結束自己生命,顯然並非景區過錯。

    因此,遊客有準備地結束自己的生命,系其有意對自己生命權的放棄,其自身行為存在過錯,這也是導致生命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景區與其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不能認定景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因此,景區可以不為該遊客的人身傷亡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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