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南柯多萌
-
2 # 鬱川青主
中國古代,明清兩朝對官僚集團俸祿的控制是十分嚴苛的。不僅官員薪水少得可憐,還不許經商,導致很多官員養家都成了問題,所以官員都不得不想法掙錢養家。良心些的,只是隨大流的透過官場陋規“耗羨”獲取一些灰色收入;利慾薰心的,則大肆搜刮民財、魚肉百姓,無所不用其極,成為百姓口中的“衣冠禽獸”了。
1、養廉銀實施的背景前文所述,清朝官員的薪俸非常微薄,維持家用尚捉襟見肘,何況還要養活自己的幕僚、門客、師爺等一眾人等,官場往來的應酬,乃至一些細碎的公務開支,都需要官員拿自己的薪酬來支付。因此,官吏集團開始謀求灰色收入。
當時,凡是地方州、縣官,按時徵收錢糧田賦上繳國庫。最初只是徵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用銀子替代實物。可無論徵收實物或銀子,在收繳和轉運的過程,難免都有損耗。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錢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規定的徵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斗幾升。但實際上這筆“耗羨”並不真正歸公,而是作為灰色收入,入了地方官員的私囊,成為一種朝廷默許、官場公認的“灰色收入”了。有些貪官墨吏更是依次為藉口,加徵比正常賦稅還要高數倍的“耗羨”,百姓苦不堪言。
雍正初年,為了革除這個弊病,皇帝就把耗羨歸入國庫統一徵收,另外發給官員“養廉銀”,從而起到革除陋規、清定官場的效果。
2、養廉銀的等次
養廉銀通常為官員當級本薪的10倍到100倍。
據雍正十二年資料顯示,總督為13,000至30,000兩,巡撫為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為5,000至9,000兩,府為800至4000兩,縣為400至2000兩。
3、養廉銀製度功能的弱化那麼,有了養廉銀,官員們的生活待遇得到了改善,但是養廉銀就真的能養廉嗎?
可以說,養廉銀製度實施之初,的確收到了一定的實效。可隨著乾隆及繼任的幾位皇帝的日漸羸弱,這一制度呈軟弱之勢。
一是封建集權制度的原罪。自乾隆中期,至道光、咸豐,清代吏治日漸腐化。在封建專制達到頂峰的清代,皇權高度集中的集權主義,形成了一皇權為主義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集團——官吏集團。為了遏制官吏腐敗貪墨而舍小利,歸根到底是飲鴆止渴,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員貪腐的問題。我們古代的政治權利體質帶有非常典型的一元化特徵,縱觀中華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就是皇權不斷集中加強的歷史。 “率土之濱,莫非王土”。這樣的統治制度,不僅皇帝自己覺得理所當然,為皇帝服務的官吏和被奴役的天下萬民也覺得理所當然。可以說,皇權本身就是自私、腐化、腐敗的根源。上樑不正下樑歪,君王生殺予奪不過舉手之間,下面的父母官們又如何不“代天牧民”、盤剝百姓呢。
二是專制主義之下的官僚制度給予官吏過大的權力
自秦始皇設立郡縣制後,將地方的治理權收歸中央政府,由中央派出官吏進行治理。這些地方官員被稱之為“牧民之官”。所謂“州牧”一詞便是此意。一個“牧”可謂是不加掩飾的表達了封建統治階級對於天下百姓的態度:你們只是一群羊,而我是牧羊人,想怎麼處置你就怎麼處置你。作為地方官員,他們天然帶有兩個職能:一個是管理,使其不出事、不鬧事。另一個是剝削,也就是收取錢糧、賦稅、徭役、兵丁等。這種權力是基本不受制約,儘管歷朝歷代都設定了監察院、都察院等監督機構來對官員的行為進行查究。但這種查究卻往往成為皇權對官吏的控制、或者是政敵之間的傾軋。
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可怕的。官員結黨營私、貪汙賄賂、獻媚輕功,形成盤根錯節的官僚利益網,共同形成了對百姓的盤剝。
三、養廉銀並未真正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
對於統治階級來說,養廉銀的確只是遏制官僚腐敗的權宜之計。你們不是想要錢嗎?可以,我給你們,但你們不許從別的地方再撈錢了。這就是雍正帝的心思。
可是,慾壑難填。對於朝廷大員來說,所依賴的主要是來自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 賣官鬻缺,自然也是極大的收入。
而到了州縣一級,開府建衙公務支出要錢,對上級的孝敬要錢,對左右官員的結交打點要錢,自己回鄉置地置產要錢,區區幾百千把兩銀子哪裡能夠用呢。
實際上,到了清代中後期,養廉銀已經大大變味了。地方官員想著法子弄錢,既然透過耗羨不能貪汙,那就透過把持司法、操縱貿易、舉薦官吏等手段繼續撈錢。養廉銀早已失去了它本應有的作用了。
-
3 # 吉月文
首先介紹一下養廉銀製度。在雍正以前,明清時期的官場普遍存在著一個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官員的薪水不足以支付其日常支出。以縣官為例,其薪水不過幾十兩紋銀,再加上幾十石糧食。而縣官還得僱用一定數量的行政輔助人員,這些人的工資,一年少說也得幾十兩銀子。這些費用政府不承擔,由官員自行負責。那能不能官員自己一人承擔呢?答案是不可能,因為工作量實在太大。所以在明代的時候就形成了火耗制度。火耗指的是將散碎的銀子熔鍊成為標準的官銀之後,所損失的白銀。這筆費用由納稅人承擔。但是在明代時期,收取的火耗費用遠大於其實際所需。其中的差價實際上就成了官員個人的額外收入。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政府官員自行徵收的附加稅。隨著時間的推移,火耗加成越來越多。因此也就成了,當時社會上的一個重要矛盾。雍正時期,改革吏治和財政制度。火耗不再有地方官員自行收取,而是由政府規定標準,統一收取。政府再從火耗當中,撥出一部分,作為官員的補貼。這筆錢是為了防止官員貪汙的,因此又被稱為養廉銀子。在實際發放的時候,養廉銀子的金額,比官員正規的薪水要高好幾倍。養廉銀子由各地收取,自行發放,所以各地的標準不一。以直隸地區,也就是現在的京津冀地區為例。縣令每年的這種補貼為600~1200兩。是其薪水的10多倍。
其次,養廉銀子的實際效果,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差。在雍正時期,憑藉著皇帝的嚴厲整頓,吏治風氣相對較好,所以腐敗問題不是很突出。而從乾隆中期開始,整個吏治風氣越來越差到了晚清時期,更是積重難返,根本沒有辦法改革。乾隆寵信和珅,造就了中國歷史上最大的貪官。而乾隆本人自己開辦當鋪,明目張膽的接受各級官員的賄賂。此外,還開行了議罪銀製度,允許官員以錢贖罪。嘉慶時期,雖然努力整頓,但由於皇帝本人無能,所以沒有取得任何顯著效果。之後的歷任皇帝,個人能力越來越差,情況就越來越糟。對於官員來說,憑藉著貪汙腐敗獲得的收益,要遠遠高於養廉銀子,因此指望這點錢就讓他們收手,肯定是不可行的。民間有句俗語,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是當時社會的真實寫照。
最後,高薪養廉不能作為一項制度單獨推出。這項制度,只能作為其他制度的一種輔助。在嚴格監管官員,並限制官員行賄受賄的途徑之後,才可以推行高薪養廉制度。否則的話,高薪養廉必將成為一個笑話,因為要想透過政府財政給予這些官員在貪汙腐敗情況下同等的收入是不可能的。實事求是的說,雍正朝時期的養廉銀製度還是有一點作用的,但這是因為雍正本身勵精圖治,對官員進行了嚴格監管。雍正朝以後,清代各位皇帝對於官員管理日漸鬆散,養廉銀就再也不能發揮其作用。
回覆列表
養廉銀製度是雍正時期推出的一項政策,一個制度的實施必然伴隨著利弊,正所謂,事物都是兩面性的。養廉銀製度是雍正既耗羨歸公之後實行的。就是支發各級官吏的養廉銀,有一定的標準數額,最重要的是考慮到了各級官吏地位的高低以及在任的事務繁簡。
不只是只考慮上述因素,還有考慮到了其他方面的因素,比如:照顧到了官員以往收受陋規的情況;其二,考慮到各級官吏除了養廉銀之外,是否還有其他額外的收入;其三,考慮各級官吏在任地方的貧富差異。雖然雍正在這一項措施上下足了工夫,可是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的,因為雍正創立的養廉銀製度在這一時期只算是一個探索期,正因為如此,各級官吏的養廉銀額度還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既然養廉銀的額度有很大差別,這就說明養廉銀製度不僅有利,還有弊。雖然這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員貪汙腐敗的情況,但是在當時整個歷史背景下,也就算毛毛雨,之後養廉銀製度逐漸成熟那是另一說。
現在在下就來說說養廉銀製度的利弊:首先說說利:養廉銀製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政府官員的收入,只是其一;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得到提高,進而國家的財政就會得到大幅度的增長,這是其二;國庫充實,國家富裕,苛捐雜稅必然也就少了。
再說說不好的,官員所得的養廉銀數量差別很大,這個差別並不是官職上的,而是所在地區,也就是該官員所任職的地方;其二,這種不公平的現象就是由於制度不健全,沒有專門的 組織機構負責監督。其三,養廉銀應該常態化,與官員的俸祿一樣,不應該用非法的耗羨銀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