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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結束後,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成為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那如何界定戰犯的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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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軍史解密

    二戰結束後,為懲治德、日戰爭罪犯,盟國先後公佈《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組織紐倫堡審判與東京審判,開創了透過國際司法機構,追究戰犯責任的先例,這兩次審判確立的一些規則,被沿用至今。

    日本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除28人被起訴外,其餘全部無罪釋放盟國對歐洲、遠東戰犯的定義是一致的,其中“遠東戰爭罪犯”分甲、乙、丙三級。

    犯“破壞和平罪”者為甲級戰犯,“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主要為原日本軍政領袖。

    犯“戰爭犯罪”者為乙級戰犯,繫有“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多為未能約束軍紀的帶兵將領。

    犯“違反人道罪”者為丙級戰犯,系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其他不人道行為”,被指控者多為暴行實際實施者。

    甲級戰犯交國際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由受害國審理。

    日本投降後,盟軍先後逮捕東條英機、小磯國昭、廣田弘毅、梅津美治郎等118名甲級戰犯嫌疑人,東京審判開始前,各國檢察官也帶來了本國圈定的甲級戰犯名單,美國的名單上有30人,側重於參與襲擊珍珠港的戰犯;澳洲的名單上有100人,包括了以裕仁天皇為首的皇族成員,以及很多財閥;英國提交了11人的名單,主要是陸海軍將領;中國的名單上是32人,其中16人被起訴。

    在這些戰犯的判決書中,詳列了他們的戰爭罪行,如板垣徵四郎被控在關東軍任職期間,參與制造“九一八”事變、策劃偽滿洲國;任陸軍大臣後,籌建汪偽政權、對蘇聯發動諾門坎戰鬥;任中國派遣軍參謀長、北韓軍司令官等職,直接參與戰爭,因他“明知道這些戰爭是侵略戰爭,還在其實行中擔任了積極而重要的任務”,被判有罪。

    第一案的審判曠日持久,從起訴至宣判,前後達兩年多,因長期羈押犯人而不予審理,有違司法程式,國際檢察局不得不將關押的甲級戰犯嫌疑人分批釋放。

    1948年12月,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國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原華北派遣軍總司令多田駿等19人,也因“在戰爭期間的職位都是短時間的,而且其官方地位使其應負的責任又無法作為乙級、丙級來進行起訴”,被無罪釋放。

    計劃中的第二案、第三案因之流產,東京審判至此結束。

    國民政府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東京審判進行的同時,中國在南京、上海、北平、瀋陽、臺北等10地,設立了審判乙、丙級戰犯的軍事法庭。

    國民政府公佈《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規定“外國軍人或非軍人”,有下列罪行之一者為戰犯:“計劃、陰謀、預備發動或支援對中華民國之侵略,或其他非法戰爭者”;戰爭期間,“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直接或間接實施暴行者”;“意圖奴化摧殘或消滅中華民族”而對華人殺害、洗腦、散佈毒品等;其他刑事犯罪。條例還詳列38項可判為戰爭罪犯的“暴行”,包括“將人質處死”“故意轟炸不設防地區”“使用毒氣或散佈毒菌”“奪取歷史藝術或其他文化珍品”等。

    國民政府審理戰犯,雖以“寬大”為宗旨,指示“若無重大之罪證者,予以不起訴處分,釋放遣送返日”“戰罪嫌疑犯中無罪證者,應儘速遣送回國”,但對犯罪事實確鑿的戰犯,還是嚴懲不貸。如廣州審理日軍憲兵殺害國軍12名情報人員一案,判處松永平司大尉等三人死刑,曾任關東軍參謀長、香港總督的磯谷廉介,因策劃侵略中國東北等罪行,被判處無期徒刑,大屠殺主要參與者谷壽夫、井敏明、野田毅等,都被判處死刑。

    至1947年12月,中國各地共拘押戰犯2435名,其中110名判處死刑,包括將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208名判處徒刑(41名無期徒刑、167名有期徒刑),包括將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

    這些被判刑的戰犯,大多數為憲兵,以至當日俘基本全部回國時,中國還以“尚未查明戰犯嫌疑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岡部直三郎大將以下將官為主的高階將領和憲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漢口、廣州、河南等地留下了憲兵一千人,不準乘船”。

    新中國成立後,又審理了蘇聯移交和滯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戰犯,將其中45人判處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理工作,才告結束。

  • 2 # 東斯坦因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之中就有明確的條文,來界定日本戰犯的等級。

    甲級: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一種經宣戰或不經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

    乙級:普通戰爭犯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之犯罪行為。

    丙級:違反人道罪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對任何和平人口的殺害、滅種、奴役、強迫遷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

    可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實際的審判過程中。作為主導的美國,卻主要以發動太平洋戰爭和偷襲珍珠港作為界定日本戰犯的基準。凡是參與策劃偷襲珍珠港的抓;凡是和策劃偷襲珍珠港的時任日本首相東條英機關係好的抓。

    這樣的政策使得,發動太平洋戰爭的罪犯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很多其他戰犯卻得以逃脫。最典型的就是石原莞爾。石原莞爾是九一八事變的策劃者,號稱日本第一兵家。1945年日本投降後,本應該接受懲罰的他,卻因為與東條英機關係惡劣,就逃脫了罪行。而原商相岸信介、原中國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原華北派遣軍總司令多田駿等19人,也以各種各樣的理由被無罪釋放。而到1952年4月美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盟軍最高司令官已經釋放了所有戰犯,包括沒有審判的B級C級嫌疑犯,共892人。

    東京審判進行的同時,中國在南京、上海、北平、瀋陽、臺北等10地,設立了審判乙、丙級戰犯的軍事法庭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不過中國派遣軍司令岡村寧次,因為極力配合國民政府接收失地等工作,而被無罪釋放,遣返回國。令華人義憤填膺。

    新中國成立後,又審理了蘇聯移交和滯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戰犯,至此中國對日本戰犯的審理工作結束。

    就到這裡,各位對此,是否還有其他高見?或者你們還有哪些補充,一起來探討!!!

  • 3 # 丿隨遇隨緣

    日本所犯的二戰期間被指控的罪行,許多日本發生軍事法 ,並受到軍事法庭 ,按照該法律要求。帝國也違反了日本,其中規定簽署的國際協議在海牙公約(1899年和1907年),如對化學武器和戰俘的保護禁止使用。日本政府還簽署了凱洛格白里安公約 (1929年),從而使在1937年至1945年的行動一經定罪, 危害和平 , 罪指控,這是在東京審判提出起訴“A級”戰犯負責。 “B級”戰犯被認定犯有戰爭罪行本身 ,而“C類”戰犯的是那些對危害人類罪定罪。

  • 4 # 木子夏錦論史

    二戰後,盟國在遠東地區對日本的戰犯分為了甲、乙、丙三級,具體區分如下:

    “甲級戰犯”:犯“破壞和平罪”為甲級戰犯,策劃、準備或發動一種經宣戰或不宣戰之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之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主要為日本軍政領袖。

    “乙級戰犯”:犯“戰爭犯罪者”為乙級戰犯,有“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之行為”,此多為帶兵將領。

    “丙級戰犯”:犯“違反人道罪”者為丙級戰犯,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進行中之殺害、滅種、奴役、借暴力強迫遷居,其他不人道行為”,被指控者多為暴行實際實施者。

    按規定甲級戰犯由國際法庭審判,乙級和丙級戰犯由受害國審判。

    二戰後,對日本甲級戰犯的審判在日本東京舉行,盟國共同審理,先後逮捕東條英機等118名甲級戰犯,但除28人被審判外,其餘全部無罪釋放

    與此同時,原國民政府也展開了對乙級和丙級戰犯的審判,共審判乙、丙級戰犯2000多名,其中110名被判處死刑。

    新中國建立後,又審理了蘇聯移交和滯留山西的1000多名日本戰犯,將其中45人判處8—20年有期徒刑,至此中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理工作,才告結束。

  • 5 # 夢之藍-D

    二戰結束後,日本的戰犯等級是從犯罪的大小,損失的程度,還有傷亡的人數來劃分戰犯的等級。供奉在靖國神社的那些戰犯基本上都是甲級戰犯!罪惡滔天、罪不可赦。而日本政府一次次不顧國際輿論進行參拜,準備讓軍國主義思想復活。其意圖明顯、野心勃勃準備東山再起!所以部分亞洲國家一定要認清事實,維護國家主權,領土一點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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