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特殊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1.1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6.1.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1.3 在執行的可燃氣體、液化烴、甲類液體罐區(包括防火堤內及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的動火作業。
6.1.4涉及可燃液體、氣體的汙水井排氣管口周圍15m範圍內及汙水池動火作業。
6.1.5涉及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的罐區(包括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以及單獨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庫房和生產單元動火作業。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動火作業。
6.2 一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2.1除特殊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2.2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2.3廠區管廊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6.2.4在執行的生產裝置或系統的動火作業。
6.3 二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3.1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3.2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動火。
6.3.3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動火。
6.3.4企業新建生產裝置與原有生產裝置或系統完全隔離的,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1 特殊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1.1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6.1.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1.3 在執行的可燃氣體、液化烴、甲類液體罐區(包括防火堤內及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的動火作業。
6.1.4涉及可燃液體、氣體的汙水井排氣管口周圍15m範圍內及汙水池動火作業。
6.1.5涉及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的罐區(包括附設的泵區、裝卸區等),以及單獨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庫房和生產單元動火作業。
6.1.6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動火作業。
6.2 一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2.1除特殊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2.2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2.3廠區管廊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6.2.4在執行的生產裝置或系統的動火作業。
6.3 二級動火作業劃分原則
6.3.1除特級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6.3.2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動火。
6.3.3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動火。
6.3.4企業新建生產裝置與原有生產裝置或系統完全隔離的,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