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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網上流傳一段影片,影片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27日晚間,崑山市公安局釋出警情通報了該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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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星火重

    絕對正當防衛,監控畫面,鐵證如山,寶馬男從一下車,就氣勢兇兇,設想如果那把砍刀一直都在寶馬男手上,弱勢的電瓶男的生命誰敢保證是安全的,有句話說的好,兔子逼急了都要咬人,更何況一個黑勢力霸道的黑勢力,國家不是一直強調打擊一切黑惡勢力嗎,這種人該殺

  • 2 # 我用三世煙火換你一世迷離

    首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用正確方式解決問題或處理問題,而是用極端方式,促使事件不斷升級發生成為血案。寶馬首先用刀砍人,用意顯而易見,是首責!而電動車後持刀,致人於死地,罪過難逃!

  • 3 # 甫雨

    不管怎麼扒內幕,都要看法律怎麼界定,第一種是:不管起因是什麼,誰最後造成嚴重後果,誰就要承擔後果的法律責任。第二種是:誰首先違反了法律,會對別人造成嚴重後果,那首先違法者就喪失了法律的保護,不管有什麼後果,都是首先違法者承擔,不能你放棄了遵守法律的義務,還要法律來保護你。因為法律的初衷就是保護守法人不受侵害。你認為那種方式更符合法律界定?

  • 4 # 三明智2

    首先,從法律條款的角度來看,以結果和過程來比對法律條款中的事項,可以說事情的經過不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但這不影響我堅信,這就是正當防衛!

    我這裡不想去爭論什麼是不是的問題,我想認真一下,我們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條款設定,是否是有問題的。其二,當危險/危機(生死的考驗,血淋淋的現實)來臨時,人是否還會去“判斷”、“控制”、“選擇”,所謂的應該有的和不應該有的尺度拿捏。

    大家都看過“薩利機長”,當事後所有的機長在測試,飛機開始出問題的時候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去完成降落,“事實”是每個機長都可以,對啊,每個機長都可以,就像我們玩遊戲一樣,比如極品飛車,多跑幾圈新賽道,就能過關,越往後,還能更好;比如過關遊戲,也是一樣,多玩幾次,還可以走“捷徑”,還能有很牛逼的攻略。

    但遊戲不是現實人生啊,當你遇到危及生命的時刻,你想的是什麼?你能想什麼?你還可以想什麼?你可以計算你應該再什麼時候開始下降?你可以計算你應該砍3刀就可以了?你可以計算砍什麼位置更好?你科技計算他不會再朝你砍回來?你可以計算他不會有槍?......關鍵是,你首先是被侵害的一方,對方從拿刀砍人一開始就已經失去了法律的保護,為什麼我們的法律還要去保護一個首先不遵守法律的人呢?

  • 5 # yangdianbj

    現在有一部分律師在質疑白衣俠士在撿到刀反擊黑哥後要不要繼續追擊?繼續追擊可能要定性為防衛過當!按照律師的說法當時怎麼做才是合法的正當防衛了?應該是白衣俠士反擊後,馬上停下來檢查黑哥的傷勢,測量黑哥的血壓是否正常?基於周圍沒有醫療檢測裝置,他要用中醫的望聞問切來判斷是否進行追擊。可憐白衣俠士沒有學過中醫,但按當時的情形換一個讀了8年本碩博又工作15年的醫生在一兩秒內,燈光暗淡情況下恐怕也難以判斷(白衣俠士41歲,18歲高中畢業),並且黑哥中刀後並沒有倒地不起而是繼續跑。是跑!不是爬!跑到車後是不是取武器,白衣哥需要透視眼,請問要判防衛過當的律師有透視眼沒?還有假設律師朋友被毆打快被打死時,會不會求饒,大部分人會,但黑衣哥當時沒有!

    創建於2018.9.1編輯

  • 6 # 法律答人

    電動男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電動男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不用關押),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具體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寶馬男違規變道對電動車男進行毆打不依不饒,後回車取刀揮砍電動男,對電動男人身安全造極大威脅屬於嚴重違法,電動男當然有正當防衛的權利,當刀掉落寶馬男欲拾刀再砍,電動男搶先拾刀獲得反擊機會,用刀對寶馬男進行捅刺和砍擊,寶馬男在捱了五刀後放棄反撲向車後逃去,電動男扔向寶馬男一刀,然後拾刀追砍至綠化帶,直到寶馬男倒地完全不能動彈。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繼續進行防衛,就欠缺正當性。在寶馬男被砍五刀後向車後逃竄,其不法侵犯已經結束,其後的繼續追砍就不具有正當性。有觀點認為,寶馬男往車子方向逃竄是要上車拿兇器繼續攻擊。首先,從現場來看,車掉落馬路上,電動男和寶馬為搶刀都跑到馬路上車頭前方,在寶馬男被砍後往車後跑是最為自然和合理選擇,如果不往車後跑,繼續往車前跑意味著與追砍他的電動男迎面相撞,為什麼不往馬路對面或者車旁人行道跑,這意味著要跑斜線,首先跑直線是本能反應,同時跑直線可以最快離開。因此,寶馬男的逃跑路線是情急之下的一種自然選擇。其次,寶馬男跑向車的方向準備再次拿工具這僅僅是一種推測。另外,電動男已經持刀在手本身已經佔了優勢如果他要拉開車門,拿工具的話電動男也完全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其三,如果說寶馬男的同伴可能會幫忙,但是從影片上看另外兩個男子並沒有積極的參與打鬥,而是在一旁觀看,特別是電動男拾刀之後寶馬男被砍逃跑也跟著逃跑,沒有跡象表明其他的同伴會一起進行攻擊,即使有其他的同伴幫忙,而電動男手持長刀也佔有足夠優勢,我們不能把推測的情況認為是現實情況。因此,在寶馬男逃跑時,電動男的危險已經解除,繼續追砍缺乏正當性。

    正當防衛的限度是以制止違法犯罪為必要,而不是把物件消滅,至於嫌疑人最終應受到何種懲罰這是國家的權力。法律原則上不鼓勵私力救濟,之所以設立正當防衛制度,就是在危急情形來不及公力救濟時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做鬥爭的手段。而這種權利的賦予是有限的,僅僅是以制止不法侵害為必要,因此不能超過一定限度,超過一定限度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其一,在本案中,電動男砍寶馬男數刀後,寶馬男逃竄已經停止違法行為,之後追砍就超過了必要限度。其二,若在寶馬男逃跑前的砍殺已經致命也可能構成超過必要限度,對於赤手空拳的寶馬男來說,已經不具有太大攻擊力,雖然有追搶奪刀的危險行為,但是刀已然在電動男手中,又從身體強壯程度對比看電動男也明顯佔優,但是當時情形看,電動男在拾刀之後情急之下肯定是對寶馬男痛下死手。當然在特定情形下還要求電動男客觀冷靜、拿捏好分寸當然有些強人所難。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設想的物件永遠是一個極度謙遜、冷靜、剋制的形象,法律從來都不鼓勵情緒化,從來都不鼓勵張揚,從來都不鼓勵意氣用事。因此,在本案中,電動男在現行法律中不出意外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電動男的行為不構成無過當防衛。無過當防衛針對的是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行為。本案中,如上所述在寶馬男刀落之後搶刀未果之時就不能認定為寶馬男的攻擊行為屬於這類的嚴重暴力行為,如果針對寶馬男一開始的揮刀砍擊行為,電動男揮拳將寶馬男打死則屬於無過當防衛行為,當然不負刑事責任。

    電動男最終定罪量刑預測:故意殺人罪,因防衛過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如上所述此, 電動輪構成防衛過當,因此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又因為寶馬男最終死亡,如果認定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量刑反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會重於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本案中寶馬男存在嚴重的過錯,結合影片來看電動男拾刀之後捅刺砍擊不計後果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但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更為合適,這樣更加有利於對電動男的量刑,又因為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因此電動男可能被判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不用關押),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其中,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不用關押)的可能性最大。 如果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及時減輕處罰,也要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減輕處罰,只能在量刑幅度以下一個量刑幅度進行減輕,因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附: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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