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透過加強徵地管理,保證了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安置了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徵地不依法補償、徵地費用管理混亂、安置不落實等問題,侵犯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群體信訪大幅度增加,必須引起高度重視。10月22日,《徵用土地公告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正式釋出。為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徵地公告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徵地管理,做好補償安置工作,是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重要方面;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務必按“三個代表”的要求,嚴格執行法定的徵地補償標準,探索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安置途徑,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加快協調解決徵地中出現的問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必須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關係,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彙報有關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援;要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聯絡和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已被部確定為徵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城市,應根據統一部署,大膽嘗試、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徵地補償安置方式。二、依法擬定和嚴格審查徵用土地有關方案,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合理 依法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搞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可依照法律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制定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法,報政府批准後頒佈實施。有條件地區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可統一公佈本地區不同地類的年畝產值標準,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農民人均收入、人均耕地面積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因素確定不同地類的補償倍數;或合理確定本地區不同區位、地類、用途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凡採取徵地包乾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徵地包乾費用。嚴禁以“包乾”等名義,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和違反規定收取徵地管理費,擠佔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侵犯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真實、可靠、可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應嚴格依法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應退回報送單位,不能上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報部審查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搞好徵地批後實施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依照法定程式和《徵用土地公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地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它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及時監督檢查各項費用使用情況。由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四、建立徵地批後檢查制度,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儘快建立徵地批後檢查制度。每年年底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徵地批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檢查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徵地批後實施程式是否合法、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被徵地的農業人口安置是否落實等。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糾正;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自查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不斷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自2002年起,部建立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反饋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的基礎上彙總當年有關情況,包括徵地批後實施有關工作到位、徵地補償安置各項費用支付、被徵地農業人口安置等情況,於年底向部呈送報告。部根據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五、做好被徵地單位和群眾思想工作,妥善處理信訪反映的徵地問題 徵地工作群眾性、政策性很強。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和徵地有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工作,使被徵地單位和群眾瞭解有關法律規定,理解國家經濟建設徵用土地的必要性,積極支援政府徵地工作。同時,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方法,透過紮實細緻的工作,樹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深入實際,密切聯絡群眾的形象。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透過不同渠道反映的徵地補償安置問題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應透過現場核實、聯合公或公文督等形式,依照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地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對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到位,安置途徑基本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援;對補償安置費用不合法、沒有足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應責成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糾正;對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各地要建立信訪案件跟蹤檢查和回訪制度,及時檢查處理落實情況,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地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涉及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透過加強徵地管理,保證了國家經濟建設用地,安置了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徵地不依法補償、徵地費用管理混亂、安置不落實等問題,侵犯了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群體信訪大幅度增加,必須引起高度重視。10月22日,《徵用土地公告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正式釋出。為切實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徵地公告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加強徵地管理,做好補償安置工作,是保障經濟建設用地,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是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重要方面;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務必按“三個代表”的要求,嚴格執行法定的徵地補償標準,探索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安置途徑,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加快協調解決徵地中出現的問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必須妥善處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關係,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農村穩定和農民生活水平提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彙報有關征地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援;要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聯絡和合作,共同做好有關工作。已被部確定為徵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城市,應根據統一部署,大膽嘗試、積極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徵地補償安置方式。二、依法擬定和嚴格審查徵用土地有關方案,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合理 依法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搞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前提。各地可依照法律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為原則,制定有關征地補償安置具體法,報政府批准後頒佈實施。有條件地區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可統一公佈本地區不同地類的年畝產值標準,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農民人均收入、人均耕地面積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因素確定不同地類的補償倍數;或合理確定本地區不同區位、地類、用途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凡採取徵地包乾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徵地包乾費用。嚴禁以“包乾”等名義,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和違反規定收取徵地管理費,擠佔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侵犯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訂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真實、可靠、可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報的徵用土地方案應嚴格依法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應退回報送單位,不能上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報部審查的徵用土地方案的真實性、可行性全面負責。三、認真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搞好徵地批後實施管理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依照法定程式和《徵用土地公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並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要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修改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地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應進行嚴格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侵佔、截留或挪作它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該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及時監督檢查各項費用使用情況。由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收支狀況。用於被徵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購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提供長期的生活保障。四、建立徵地批後檢查制度,督促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儘快建立徵地批後檢查制度。每年年底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徵地批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或重點抽查,檢查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徵地批後實施程式是否合法、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被徵地的農業人口安置是否落實等。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糾正;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自查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不斷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自2002年起,部建立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徵地批後實施情況反饋制度。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檢查的基礎上彙總當年有關情況,包括徵地批後實施有關工作到位、徵地補償安置各項費用支付、被徵地農業人口安置等情況,於年底向部呈送報告。部根據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五、做好被徵地單位和群眾思想工作,妥善處理信訪反映的徵地問題 徵地工作群眾性、政策性很強。地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基層,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和徵地有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工作,使被徵地單位和群眾瞭解有關法律規定,理解國家經濟建設徵用土地的必要性,積極支援政府徵地工作。同時,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方法,透過紮實細緻的工作,樹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深入實際,密切聯絡群眾的形象。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透過不同渠道反映的徵地補償安置問題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應透過現場核實、聯合公或公文督等形式,依照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地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對補償安置費用合法、到位,安置途徑基本可行的,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援;對補償安置費用不合法、沒有足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應責成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糾正;對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各地要建立信訪案件跟蹤檢查和回訪制度,及時檢查處理落實情況,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