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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是封建王朝裡面最完備,評價最高的,體現了宋朝的哪些特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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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安業務經理王勇

    什麼是十惡呢,下面咱們來簡單說說。謀反:企圖推翻朝政,這是十惡之首。謀大逆:是指惡意破壞皇室宗廟、陵墓。謀叛:是指被判朝廷。惡逆:是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等長輩。不道:是指殺害一家人以及殺人後肢解。大不敬:冒犯皇帝顏面。不孝:不孝順父母長輩,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不睦:是指謀殺親屬。不義:是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下屬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在丈夫死後不哀或者立即改嫁。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者強姦。

    這十種情況都在十惡不赦裡面,看來不孝順父母的在古代也是大罪啊,現在社會對於不孝的懲罰確實有點輕了,應該把不孝的人都發配到古代常常做牢房的滋味。

  • 2 # 不敢喝水的人

    最開始的十惡有法律規定的是開始於1300年前的北齊。後期的朝代基本繼承了北齊的法律,並正式將十惡寫在法典的最開始。此後在封建王朝都規定十惡不能赦免。

    十惡是指:1.企圖推翻朝政的謀反罪。

    2.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的謀大逆。

    3.背叛朝廷的謀叛罪。

    4.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的惡逆罪。殺

    5.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的不道罪。

    6.冒犯帝室尊嚴的大不敬罪,包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等違法行為。

    7.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不孝罪。

    8.謀殺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不睦罪。

    9.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不義罪。

    10.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內亂罪。

    可以說,"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所以,十惡"之罪確立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可以得到赦免的重罪。畢竟十惡不赦不是瞎說說的。

     

  • 3 # 關山聽風

    "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現在《齊律》,稱為"重罪十條",隋朝的《開皇律》與《大業律》都對十惡制度作了規定,其中《大業律》的內容稍有增減。唐代沿有隋時《開皇律》的內容制定了“十惡罪”條款,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置於《唐律 名例律》第六條。由此,唐朝制定的“十惡罪”條款為後世各封建所沿用。宋法的“十惡”就是沿用了唐朝制定的“十惡罪”條款,主要內容有:   

    一曰謀反

    二曰謀大逆

    三曰謀叛

    四曰惡逆

    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

    七曰不孝

    八曰不睦

    九曰不義

    十曰內亂

    “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

    宋朝法律除了“十惡罪”不赦之外,對貪官汙吏的懲罰非常嚴厲,犯了枉法贓從來不在赦免之列。因此宋朝把枉法贓納入到法典當中,作為跟十惡不赦一樣的罪行來看待。

  • 4 # 長安風華夜未央

    “十惡不赦”意指罪惡深重,不可饒恕。現在“十惡”已經虛指罪惡,但在古代,它卻是實實在在的十種罪行。

    “十惡不赦”是指中國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其專制統治,在法律上規定有十種重大犯罪不能赦免。

    十惡本來是佛教用語,在《北齊律》中最早出現過“重罪十條”的內容,到了隋朝《開皇律》明確提出了“十惡之條”。

    所謂十惡,指的是以下幾種罪行。

    一、謀反。指的是以各種手段企圖推翻封建政權的,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當然不會列入赦免之列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帝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這個事情在古代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漢景帝的兒子劉榮,原為太子,後被廢為臨江王。就因為侵佔宗廟入獄,最後自殺謝罪,可見此類罪行的嚴重性。

    三、謀叛。指叛國罪。這與謀反有明顯的不同,謀叛是叛逃到其它敵對國家。這個在任何朝代都是不可饒恕的大罪,當然也不會列入赦免之列。

    四、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古代以儒家思想治國,甚至會提出以孝治國的理念,忠孝思想下社會底層穩定,對統治有利,所以古人對孝是非常重視的。惡逆是不孝中最令人髮指的罪行,所以不得赦免。

    五、不道。以殘忍手段殺害三個以上無辜的人,或肢解死者肢體的行為,有點像現在的人道主義要求。這個也不難理解了,罪大惡極,是社會不穩定因素,關鍵是這樣的人肯定會有很多相關的仇家,把他赦免了會引起一大票人的憤怒,不利於穩定。

    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維護皇家尊嚴歷來是大事,這是封建集權統治必須維護的。

    七、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這個在惡逆中作了解釋,這裡不再重複。

    八、不睦。毆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長以及小功尊屬。

    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後不舉哀並作樂改嫁等。

    十、內亂。違反封建倫理綱常的姦汙行為。親屬之間通姦或者強姦。

    這十惡,經唐至清,除元有略改外,相沿而用,並規定對犯有十惡的不得赦免。《隋書·刑法志》:“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遇)赦,猶除名。”

    在古代,比這“十惡”更嚴重的罪行也有,但為什麼只有這十種罪行是不可饒恕的呢?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 5 # 沒有跨不過溝

    古代帝王為維護其王朝的統治,常常以恩德為名,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都會大赦天下,赦免犯人,給予其重新做人的機會,以示皇恩浩蕩,布恩澤於百姓。

    但是,犯了“十惡”的罪犯不在赦免的範圍內。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底線也,也是道德規範的紅線,“十惡”入律,嚴禁免邢,是古代封建皇朝道德理念的精華濃縮。

    其實,“十惡不赦”的說法由來已久,在宋之前就出現的法典,最早始於魏晉南北朝的北齊。北齊的高氏兄弟,在東魏職掌國政時,主持了《麟趾格》的修撰。

    公元550年,高洋稱帝,以《麟趾格》為未精,命群臣議造齊律,直到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史稱《北齊律》。總結了自先秦李悝《法經》以來歷代的立法經驗,校正古今,編定齊律12篇。

    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精神引入刑事法律內容,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的基礎上,確立了“重罪十條”: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

    犯此十條罪者,不在可以論贖範圍內。

    到了隋唐,經過隋朝於北魏、北齊舊律的基礎上改定新律,於開皇三年(583年)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不赦”,封建皇朝統治的法律依據。將其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對於謀反的人只要有法律依據,直接抓捕,不用等到造反以後才能定罪,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即:

    一、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是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室宗廟、陵墓和宮殿。

    三、謀叛,指背叛朝廷。

    四、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祖母、父母、叔伯等尊長。

    五、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六、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黃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七、不孝,指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八、不睦,指謀殺某些親屬,或子女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嫁等。

    十、內亂,指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可以看出“十惡”之罪是直接危害了封建王朝的核心——君權、神權和儒家常倫,代表著千年以來中華民族文化對“惡行”的精準定義,同時,也是維護統治的重要武器,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後,歷代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後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仔細檢視就會發現,這種“十惡”,沒有一個是針對社會犯罪的,基本都是臣民對皇帝的犯罪和百姓對於家人的犯罪,古人對人心智管理由其重視。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RS232 RS422 RS485定義和區別,有沒有詳細點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