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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洪建—小區論道

    有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費和停車管理費的價格,須經過業主大會表決透過(雙過半業主人數和業主專有面積數投贊成票)。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業主委員會沒有物業費和停車管理費的定價權。對於租戶實行差異價格,屬於業主大會的權力。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由業主大會或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關於本市停車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5〕2688號六、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規範物業服務單位經營行為,將居住區地面停車是否收費和收費標準調整作為重大物業管理事項,納入《管理規約》,並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相關業主依法共同決定本居住區地面停車收費事項。

  • 2 # 幸有霖汐

    業委會沒有權利這樣要求。

    涉及收費等大事,必須由業主大會按規定程式和條件表決透過。還要接受當地政府和房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監督和制約。

    同一城市相同品質、相鄰位置的物業各類收費應該差不多。出臺收費政策時,除了參考同類小區的收費模式和價格,還應考慮到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小區不是一個獨立王國,也要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不能歧視承租群體,不能想當然的制定一些違背和諧穩定、帶有歧視內容、費用多的離譜的強制亂收費規定。

  • 3 # 楊君波

    對於住宅小區而言,最緊張的公共資源莫過於停車位了, 部分業主都沒有停車位可以停車。在供不應求的現實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全體業主大會,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對租戶收取高於業主的停車費標準。目的也是限制租戶的車輛佔用業主有限的資源。這個是合理合法的。

    國家相關法規並沒有規定租戶必須繳納高於業主2倍的物業費,無論是業主或租戶只要及時按照小區的正常物業費標準繳納即可。所以業委會沒有權力這樣要求。

    因為國家發改委在2014年開放了部分費用定價,包括物業費、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所以只要小區業委會經過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物業費和停車費都可以上調。對於租戶而言,繳納更高的停車費是合理合法的。這是對佔用小區有限公共資源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目的也是維護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

  • 4 # 幸運無敵

    業主所購買的房子,那是房屋產權人自己的私人財產,並非是小區所有業主的公共財產。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別人是房屋產權人自己的事,那是人家的自由。無論是小區業委會還是物業公司,只要是租房人沒有改變這個房屋的使用性質,都沒有權利要求租客繳納2倍的物業費。

    因為現在小區的物業費、停車費,目前是實行地方指導,市場調節的。小區的公用停車位作為本小區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小區集體共有的共有停車位,如何使用和分配,可以透過業主大會來決議和決定,最後授權給業委會來執行。

    先現在很多小區都面臨小區車位緊張。不夠本小區業主停車使用的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緩解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難問題,很多小區都透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投票決議並且透過,實行了不對外使用,或者對非本小區業主停車相對多收一些費用決定。所以,只要是經過了小區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授權,對出租使用者停車相對多收一些停車費,這是合理合法的。但是,這裡還有一個地方需要注意,就是有一個地方指導價格,提問中說到對租戶多收3倍的停車費,如果這個多收3倍價格多出了地方指導的小區停車位收費的最高價格,那麼我覺得就是不合理了。

  • 5 # 使用者74487863701

    對租客分為二種,自住就不應該加物業費。另為他用,如辦公室應該增加物業費,因為增加電梯費用,增加安全保衛工作。

  • 6 # 老包有時不線上

    小區業委會對租客提高物業費和停車費的標準,不能簡單地以業委會有權或無權來認定合法有效性。

    從《物權法》立意來說,小區內部的物業管理的一切事物,都應由小區業主自己商議,經過合法的程式,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小區就有資格決定小區內部的管理事項,只要不違背其它的相關法律法規,小區任何的有效決定是守法律保護的。

    就本案而言,業委會是否有權做出收租客物業費2倍,停車費3倍的決定,那首先要看其中的法律關係是否合法。

    參照以下筆者的陳述,由各位看官自行判斷。提問人所述的漲價事項,正確合法的途徑有以下三種:

    一、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或書徵集意見),對於收取租客2倍物業費、3倍停車費事項,進行表決。如透過,且達到雙過半要求,並授權業委會發出通知公告。

    二、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或書徵集意見),對《業主規約》修訂補充增加特別條款。物業有權對租客收取2倍物業費、3倍停車費,表決達到雙過半要求,有效表決即透過。

    三、小區業主大會進行有效表決(或書徵集意見)授權業委會全權負責調整針對租客加收物業費、停車費事宜。業委會根據大會的有效授權,可做出2倍物業費、3倍停車費的有效會議決定。

    以上三種方式皆為合法有效,除此之外的決定,皆不合法,無論業主大會或者是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其它方式如果在程式、有效性上不符條件,理應判定無效的。

    各位也可以從上三點中看出細微差別,但可看出其共同點:三種方式源動力皆出自於業主大會這一法定組織,不過是最後的發力點有不同。大會/業委會的決議,對租客調整物業費、停車費是市場調節的經濟行為,並不違業主出租房產的權利使用。這是小區業主中多數人意志的民主表現。至於當地政府的指導價對此決定無約束力。

    針對這三種情況,如果小區情況出現了變化,特別是第三種,如有不少業主質疑業委會的決定,也不是沒有自救的辦法。

    業主可以根據小區的議事規則,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在會上可就推翻業委會的決定進行表決,如若表決案得到雙過半的透過要求,一樣可以推翻業委會/業主大會的原決定,按照新表決案的新要求來。

  • 7 # 154534106

    真實感受是有些小區業委會有成為黑社會的可能!還是政府多管管吧!別把業委會想太好。小區裡一派人支援某個人當選,其他業主要有不同聲音馬上要打人的架式!這不叫民主!這就是黑社會!還不如沒有!

  • 8 #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政策應該不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定的,而是經過業主大會表決的,並且經過小區一段時間的公示,才能形成的業主公約。而且業主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絕大部分業主的權益的,而不是保障其他人的利益。租房者,不是小區業主,在本就日益緊張的停車情況下,自然優先保證業主的權益。

    租售同權,不是在商品房小區,很多的體現在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等政策性的小區。在商品房住宅小區裡,永遠都是業主利益才是第一位的。在業主爭利益的時候,那麼你的付出自然會高出很多。

    或許有人說:我租的是房東的,房東是小區業主,我用的是房東的業主權益。可是,現實不是這樣的,畢竟你永遠不是房東。有些權益並不因為你租了房東房子而發生轉移。正好像小區的投票權選舉權,你作為租客而言,永遠是沒有權力參與的。只有被動接受的份。

    當然了,租客車位也不應該超出當地的停車費規定,應該是按臨時停車計算的。如果租客按照臨時停車計算,估計你的車費就不是兩倍三倍了,而是若干倍。只要不超過臨時停車收費,那都是屬於合理合法的。如果按月收取的兩倍,筆者覺得你還是接受吧。如果不能接受,那你只能出去找附近的你認為合適的停車場存放自己的愛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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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馬被化佔騰了

    業主委員會區別定價是不對的,畢竟小區管理投入的成本沒有變,但對於群租房屋,垃圾費一項成倍收取沒毛病,但建議還是清退。至於停車費,不應該加,但應該房本、行駛本、結婚證三證統一的優先保障,這是業主權利,其它業主不得佔用公共資源尋租牟利而影響其它業主正當權益,已購買車位除外。

  • 10 # 喀晨

    這個應該分開說,如果車位直接出租給業主以外人員,應該在滿足業主使用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透過,出租費用可以高於業主。業主承租後轉租客或親戚朋友等住戶使用,就不能區分。很多業主喊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是黑社會,損壞業主利益,自己幹起傷害其它業主利益來,理直氣壯。

    多數決只能決定公共事務,不能剝奪他人合法權力。業主對自己的產權具有合法處置權。同一個小區的業主,自己的物業,不論自己住、送給親戚朋友住、出租住,對車位等公共設施租賃有平等的競爭權,也應該承擔平等的義務。你不能因為某業主房子出租了,就多出物業費電梯使用費高壓供水費車輛管理費等;也不能因為某業主房子出租了,發生無法確定責任人的傾權事件(比如找不到業主的高空拋物傷害賠償),就不用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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