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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徵收開始後,徵收雙方會先進行協商。但在雙方協商無果之後,徵收方為了加快程序,降低徵收成本,往往會動起了“歪腦筋”,常常採取“以拆危促拆遷”“以拆違促拆遷”和斷水斷電斷路“五斷”等方式,逼迫被徵收人接受由徵收方確定的徵收補償標準,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殊不知,這些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廣大被徵收人在遭遇這些情形時,不能一味地忍氣吞聲,而應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接下來筆者來為大家歸納一下這些常見違法行為的表現方式及應對之道。

    第一種:以拆危促拆遷

    家住北方某大城市的陳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現實。因徵收辦一直未找陳先生協商徵收事宜,而協商事宜一拖再拖,陳先生家周邊的鄰居陸陸續續都已達成協議搬走。陳先生一家莫名其妙的成為了該區域的“釘子戶”。

    近期,徵收辦已經在陳先生家外圍設立了圍擋。徵收辦的工作人員還到陳先生家裡,告知將對其隔壁房屋進行拆除。而被拆除房屋與陳先生家之間僅有一牆之隔。徵收方透過“切蛋糕”的方式,破壞了房屋的整體結構,使得該房屋淪為了危房。

    現在陳先生已經收到了房屋管理部門下發的《解危告知書》,陳先生居住的房屋已經成為危房,需要立即停止使用,搬離房屋。徵收辦的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以拆危促拆遷”,即人為地將被徵收房屋拆成危房,再以解危排險為名行強制拆除房屋之實。

    徵收方這樣做的目的一在於逼籤以求儘快推進專案,二在於危房的徵收補償低於普通房屋。普通房屋拆遷時,被徵收人可以根據房屋價值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是產權調換;而對於危房拆遷而言,其拆遷補償會根據危房的不同等級進行確定,其補償數額較低。因此,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徵收方以拆危促拆遷,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的情形。

    面臨以拆危促拆遷時,大家應當明確以下兩點:

    確定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屬於危房。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所謂的危房是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於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結構和承載能力的房屋,且該類房屋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目前,危房的認定標準有四類,即A級非危險房、B級危險點房、C級區域性危險房以及D級整棟為危房。同時根據規定只有房屋的使用人和所有權人有權提起危房鑑定申請。

    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危房”,也不一定必須要拆除。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可知,若房屋被認定為危房,可以根據認定的危險程度進行不同的處理,即

    (1)對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進行觀察使用;

    (2)對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處理後繼續使用;

    (3)對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

    (4)對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房屋,則立即進行整體拆除。

    因此,安全鑑定作出、解危通知下發後,涉案房屋不一定會被拆除。廣大被徵收人應在接到解危通知之後,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就相關的檔案提起法律程式,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能聽之任之。

    第二種:以拆違促拆遷

    王先生在2000年的時候,承包了某村的一塊集體土地用於經營,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為經營便利,王先生修建了一些廠房。2018年該地區開始徵收。由於徵收方確定的非宅補償標準太低,王先生一直未與徵收方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之後,鎮政府連續向王先生下發了多份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在未進行過任何調查取證的前提下,直接將王先生的廠房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將其全部拆除。這就是典型的以拆違之名行強拆之實的行為。拆遷方為了實現儘快將土地收回的目的,在未能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之前,強制進行拆遷。這實質上是一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徵收採用“以拆違促拆遷”的方式,原因在於違法建設基本是不補償的,即使補償,也僅就房屋的建築原材料成本進行補償,即通常理解的只補“磚頭瓦塊”錢。如此,徵收方便可以以較低的支出來實現徵收。但是違法建築的認定需要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並且被認定為違建後也不必然要立即拆除,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還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此期間,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及時聯絡律師,爭取保住自己的房屋。

    如何應對以拆違促拆遷的緊急狀態呢?在明律師提示大家以下幾點:

    其一,要明確違法建築的認定程式,把握住在認定過程中享有的程式性權利。違法建築的認定一般經過:調查取證、認定違法建築、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拆除決定等步驟。而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時告知被拆遷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徵收人必須在該程式中積極的申辯陳述,表達自己的觀點,說明自己房屋的特殊情形。如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房屋無證的,該建築不能被當然的認定為違建。

    其二,及時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類檔案進行應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訴訟程式。要努力從實體和程式兩方面推翻限拆檔案對自己房屋的違建認定,才能為房屋最終獲取補償奠定基礎。實踐中一些老百姓在維權中“重程式,輕實體”,僅從程式層面將政府部門作出的限拆通知確認違法,這是遠遠不夠的。一旦涉案房屋在實體上仍是違建,其仍然不具備獲取補償的起碼條件。

    第三種:“五斷”逼遷

    徵收拆遷中的“五斷”,即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斷路,是最為長盛不衰的逼籤行徑,對被徵收人所施加的現實壓力也是最直接和明顯的。

    唐先生是北方某大城市的居民,其一家是東北人,到此漂泊已經十餘載。2018年底,該區域被納入到當地新機場修建專案範圍,經過協商之後,徵收雙方未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很多居民都未搬走,仍在該地居住。但在此之後奇怪的事情出現了,該區域總是莫名的停電,但只要有居民向供電部門反映,就會很快恢復供電。停水的事情也時有發生,道路上還時不時有大量垃圾堆放阻礙了通行。徵收方透過給被拆遷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不便,來達到逼遷的目的。很多被拆遷人在面對這些手段時,往往手足無措,如果要堅持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則要面臨來自徵收方更大的壓力。

    在這種時候,可以透過以下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徑終止徵收方的違法逼遷行為,用法律武器化被動為主動,掌握拆遷談判的主動權。

    其一,申請違法查處:被拆遷人可向包括住建部門在內的房屋徵收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申請查處相關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如果有傾倒垃圾的情形,可以向環境衛生部門申請查處。

    其二,收集相關證據:掌握好手中的水電氣暖費繳費憑據等權利憑證,保留好斷水斷電相關通知和破壞掉的水電錶現場照片,積極收集整理徵收方下發的相關征收檔案。對徵收方的談判進行錄音、錄影取證,儲存好房屋證件,拍照錄像房屋現狀,為後期維權做好準備。

    其三,在有明確破壞嫌疑人的情形下及時報警:對發現的正在實施挖斷管線行為的不明身份人員可以直接實施控制並扭送或撥報警,以強有力的法律手段震懾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 2 # 王衛洲律師

    當然不能,拆違是拆違,拆遷時拆遷。雖然一字之差,卻相差千里。

    拆違是因為建設專案或者房屋沒有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的規定。違法行為當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一般的公共利益包含: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遷是要進行補償的,一般貨幣或者產權調換。要能夠保障老百姓的長遠生活的。

    但是實踐中,為了促進拆遷,很容易出現,先認定違建在拆。這樣的好處就是不用賠償,降低成本。老百姓要防止這種不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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