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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聽松閒人

    中國古代的巡視,也有叫“巡狩”的。

    巡狩在古代專屬帝皇對地方的勘察以及古代帝皇對有些名川的巡祀。但最為重要的是,古代將這一巡視行為看作對地方或邊遠地區的監督手段,以此起到懲惡除奸、監察百官、懲罰儆戒、反腐肅貪和吏冶清明。無疑這是一套積極的整治官埸的有效方法。

    巡狩則早於4000多年前的堯舜時期,先祖堯舜時期已經規定了五載巡視制,、但並不規模,存在極大的偶然性。五載制,定期由皇上及中央官員對地方的農業生產及地方吏官的監察,同時發掘潛在的人才等。我們略過幾千年的巡視史,到了秦漢則就明確規範了巡視制度。由於巡視制度的盛行,確實對地方或邊遠的政治,生產機制,吏官的政德等都得到監督的效果。而對官吏的考核也起到了杜絕貪汙腐敗的惡劣時風。

    、巡視制度萌芽於夏商周,盛行於隨唐宋,嚴於明清。以此代代相承,以至於當代也延習了古代巡視制度的優良傳統。

    巡視制度,不得不說是中國曆代以來整頓官埸的文化傳統。也是整肅官風的瑰寶!

  • 2 # 執筆灬寫史

    常言道: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句話指出人民群眾是社會歷史的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一個國家能夠得以建立,離不開人民群眾發揮作用;當然憑藉著自身巨大的力量,他們同樣能夠推翻那些不順應民心的國家。

    所以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民心的培養,其中很關鍵的一個途徑就是創立監察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約束文武百官,防止貪汙腐敗、欺壓百姓的狀況發生,從而保證地方吏治的清明。

    而巡視制度又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形式,那下面筆者就帶領諸位看客一起走進歷代巡視制度的發展歷程。

    萌芽時期

    先秦時期是古代巡視制度的濫觴。早在堯舜禹領導的遠古時代就出現了自上而下的巡視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制度化的巡視方式才漸漸形成。比如舜在攝政之後便開始巡視四方,後來更是確立了“五歲一巡狩”的制度,對此《尚書·舜典》有這樣一段記載:

    “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

    此舉開創了巡視制度的先河,之後的夏、商、週三朝雖然在巡狩時間問題上有所調整,不過大體都遵循了這項制度。

    除此之外,西周時期還設立了“方伯”這一職位,他們專門負責監察俯首稱臣的異性諸侯與分封而成的同姓諸侯。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一國之君仍然是巡視的主力,不過相國、郡守同樣可以巡視地方,與此同時監察御史的職能增加,他們開始有權進行監察事宜。

    確立時期

    始皇帝嬴政建立秦朝後為加強中央集權曾先後五次巡行,並且他取消“方伯”這一職位,以“御史大夫”取而代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之一頗有權勢,它的職位相當於副丞相,其主要職責便是監察文武百官,因此百官對其往往是談之色變。到這時,巡視方式已經演變為中央與郡級地方指定人員開展巡察工作。

    漢朝基本承襲了秦朝的制度,不過在此基礎上它們還設立了御史臺,專門負責監察之事。此時御史大夫更名為大司空並且不再負責監察事宜,而它的副手御史中丞則接手其工作,御史中丞地位之高甚至能與尚書、司隸校尉相比肩。

    漢武帝統治時期,負責地方監察的刺史制度順勢而生,這種中央監察人員巡察地方郡縣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巡視制度。當時漢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部州監察區,各部設一名刺史,刺史們定期巡察自身所在郡國,一旦發現郡守、國相、諸王有不法行為便立刻上報中央。

    不僅如此,郡級地方政府還增設郵督一職,任職者採用內部巡察的方式監督郡縣官員的所作所為。

    不過一旦監察機構權力過大就很可能造成混亂,對此三國時期的夏侯玄這樣說道:

    “懼宰官之不修,立監牧以董之;畏監督之容曲,設司察以糾之”

    他主張監察官員也必須接受監督,讓宰相、州牧與各大監察官相互監督,以此達到行政權與監察權互相制衡的目的。

    魏晉南北朝時期,御史臺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超脫百官之列,成為了一個只對皇帝負責的獨立機構,當時它還被稱為“南臺”,頗受皇帝重視。

    完備時期

    御史臺制度在隋朝被保留下來,此時御史大夫又恢復職能成為監察之長,此外隋朝還設立了監察御史一職,任職者代表中央旨意巡視地方、監察官員,確保中央政策真切落實以及地方吏治清澈明朗。

    為了提高巡察的效率,隋朝又增設司隸、謁者二臺與御史臺並列,司隸臺負責監察各個郡縣,而謁者臺以監察京師與東都為己任,三臺相輔相成共同推動監察工作的開展。

    到了唐朝,巡視制度得到了較大的發展:

    一方面,中央御史臺分設臺院、殿院、察院,臺院負責糾察中央文武百官;殿院在皇帝巡興之時隨駕並掌管殿廷供奉的儀式;察殿則是主要負責地方巡查工作。

    另一方面,唐朝還建立了“分道巡按”的制度,將全國劃分為不同部分,然後派遣巡察的官員(即巡按)到每個地方進行監察工作。比如唐太宗統治初期就曾將全國劃分為十道,而後定期派遣官員前往各道巡視,《新唐書》對此有這樣一段描述:

    貞觀初年“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遣使,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

    武則天上位後將巡按使的名額定為八人,令其每年春秋兩季巡察地方;唐中宗時又增設各道臺使共二十人,此時巡按使頗具權勢,他們代表著天子的威嚴與意志,所以擁有一些小事情的獨斷權,只有遇上大事才需上報中央。

    宋朝同樣沿用了唐朝的三院御史制度,不過在此基礎上又加大了御史的權力。當初御史主管彈劾而言諫負責諷諍,但是在宋朝御史同時還擁有諷諍的職權,權力之大就連丞相都不得不聽從他們的安排。

    宋代將地方巡察機構統稱為“監司”,這樣便於皇帝透過制度控制地方官吏。此外宋朝還規定監司需在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巡察完所在地域,並且不能在同一個地方無故逗留超過三天,否則將被懲處。

    成熟時期

    元朝進一步強化了巡視制度。元二十八年,元世祖曾下達這樣一份詔書:

    “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 每道仍設官八員, 除二使留司以總制一道, 餘六人分臨所部, 如民事、 錢穀、 官吏奸弊, 一切委之, 俟歲終, 省、 臺遣官考其功效”

    當時元世祖將全國劃為二十二道,每道都有“肅政廉訪司”駐守,與此同時江南和陝西還專門設有“行御史臺”,分別負責南北方監察工作的落實。

    明太祖朱元璋建國後十分關心百姓的生活狀況,同時對於那些貪官汙吏深惡痛絕,所以他時常不定期派出監察御史突擊巡視地方吏治狀況。

    朱棣即位後將御史巡按正式制度化,這賦予了巡按御史極大的權力,不過相應也提高了御史的選拔標準。當時十三個省區共有一百一十位監察御史,都察院先從中精心挑選出兩名候選人,然後將他們引至皇帝面前由其親自決斷。

    除此之外,明朝還設立“六科給事中”,專門負責發現並糾正各行政部門違法失職的行為,多種監察制度相輔相成,監察機構各司其職、互相補充,幾乎使得文武百官的一舉一動都被中央所掌握。

    清朝亦是沿襲明朝制度,委派監察御史以及提刑按察司負責地方巡視工作,只不過此時精簡機構,將監察御史縮減為十五道。與此同時,御史機構的職能進一步增加,不僅能夠監察百官,還能代天巡狩、考察地方政事得失,可以稱得上“天子之耳目”。

    巡視制度歷史作用

    公允地說,逐步完善的巡視制度是歷朝歷代維護統治的神兵利器,封建社會能夠延續數千年離不開它發揮作用,其具體作用如下: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中央集權。在巡視制度的影響下,中央對於地方的監控越來越細緻入微,如此一來不但能夠有效預防地方叛亂,還能使其貫徹落實中央的政策,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其次,它有利於減少貪汙腐敗。巡視制度創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實地考察民情、監督地方吏治,將那些貪汙腐敗的官員繩之以法。因為巡視制度背後有著殘酷的刑罰作為支撐,所以它能夠震懾地方權力防止其濫用,從而減少貪汙腐敗。最後,它還能夠變相提高地方官員的素質。巡視制度很重要的一環就是考核地方官員,如果某些官員長期業績慘淡,那對不起他們就只能捲鋪蓋走人,在這種“優勝劣汰”氛圍的影響之下,地方官員自然會盡可能地提升處理政務的能力,以防被淘汰,久而久之這些地方官員的素質水平也會有不同程度的提升。綜上所述,巡視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並且隨著時代的發展它越發的完善,它就像是懸在文武百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迫使這些人按照皇帝旨意認真辦事,封建王朝能夠存活數千年它實在是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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