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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推進兩岸融合發展採取的重大舉措。自貿試驗區肩負著中國在新時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使命,是國家戰略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自貿試驗區建設,按照省委部署,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工作是今年我省工作的重中之重,研究制定《條例》,對自貿試驗區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研究制定本《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儘快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的重要工作。2015年1月12日,習近平總書記對自貿試驗區建設作了重要批示,要求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形成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國務院批准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明確要求“福建省要透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試驗區管理制度”。據此,省政府於2015年4月20日出臺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該辦法作為過渡性的立法安排,主要內容涉及區內管理體制以及綜合監管和服務等內容,用於解決自貿試驗區掛牌和初期運作的法治需求,為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提供基本的法治保障。當前研究制定《條例》,主要是結合自貿試驗區運作情況,凝聚制度創新內容,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為自貿試驗區的改革試點工作提供更為有力的法治支撐,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

    其次,研究制定本《條例》是貫徹落實依法治省要求,培育法治化、國際化、市場化營商環境的現實需要。“法治化營商環境”是自貿試驗區建設的重要目標之一。為保障改革試點的順利推進,全華人大常委會已釋出決定,在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4部法律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省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了三十餘部配套規範性檔案,涉及改革試點多個方面內容。總體而言,自貿試驗區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從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推進情況來看,半年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積累了一定經驗,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了很好的基礎和條件。透過制定《條例》,將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措施予以確認和完善,既有利於明確自貿試驗區的管理制度、執行機制和監管模式,也為全面推進自貿試驗區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第三,研究制定本《條例》,有助於整合資源,調動各方主體參與建設自貿試驗區的積極性,進一步形成整體合力。為了引導和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一方面,《條例(草案)》確立了自貿試驗區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駐區機構和各有關部門在投資、貿易、金融、綜合監管等方面的職責;另一方面,調動和發揮市場主體作用,建立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參與機制,為市場主體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提

    供保障。此外,還對仲裁機構、商事調解組織、司法機構建立公正、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作了相應規定。因此,制定《條例》,對舉全省之力推動自貿試驗區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的問題。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理順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體制,明確自貿試驗區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形成精簡、高效、執行靈活的行政執行體制機制,《條例(草案)》從五個層次進行了規定:一是設立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組織、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第六條);二是省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綜合實施、協調推進片區各項工作(第七條第一款);三是片區管理機構在管轄區域內設立的辦事機構,承擔相應管理職責(第七條第二款);四是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等部門在片區設立的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第八條第一款);五是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試驗任務需要,將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下放給片區管理機構(第八條第二款)。

    (二)關於投資便利化的問題。《條例(草案)》在投資開放方面重點體現國家對自貿試驗區有關擴大投資准入和改革投資管理方式的內容:一是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第九條);二是簡化企業登記程式,建立綜合行政服務平臺,實行“一口受理”的工作機制,簡化企業辦理證照手續,推行企業證照“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第十條第一款);三是建立境外投資合作集中統一服務平臺,對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簡化備案程式(第十條第二款);四是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工作人員提供出入境便利(第十二條)。

    (三)關於貿易便利化的問題。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重點體現通關便利措施和高效監管手段,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推動貿易便利化:一是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基本原則,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模式(第十五條);二是建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制度,形成區內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第十六條);三是強調了促進貿易發展的重點內容,主要涉及航運業發展(第十七

    條)、總部經濟和轉口貿易發展(第十八條)、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發展(第十九條)等;四是要求自貿試驗區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徵退、跨境支付、資訊物流等支撐系統,提升與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水平(第二十條)。

    (四)關於金融管理與服務的問題。主要根據《總體方案》有關金融方面的創新措施,並借鑑上海有關經驗,創造條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專案可兌換、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明確以下創新專案:一是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第二十二條);二是試行資本專案限額內可兌換(第二十三條);三是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第二十

    四條);四是支援各類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第二十五條)。同時,《條例(草案)》注重風險防範,對完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作出相應規定(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閩臺交流合作的問題。《條例(草案)》專設一章,即第六章閩臺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我省對臺優勢,探索閩臺產業合作新模式,構建閩臺雙向投資促進新機制,促進兩岸貨物、服務要素自由流動:一是促進閩臺產業鏈深度融合,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援臺資企業加快發展(第二十七條);二是建立閩臺通關合作機制(第二十八條);三是簡化臺灣地區商品進口手續(第二十九條);四是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創新閩臺金融機構合作機制(第三十條);五是推動自貿試驗區將臺胞證號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管理範疇進行服務和管理(第三十一條);六是入出境政策便利化(第三十二條);七是明確平潭片區可以根據改革試點任務要求,探索實行更加開放的涉臺投資貿易試驗措施(第三十三條)。

    (六)關於綜合管理的問題。《條例(草案)》為建立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相銜接的行政管理體系,強調政府最佳化管理和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行政透明度,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主要規定了公開徵詢意見制度(第三十五條)、綜合審批和綜合執法制度(第三十六條)、監管資訊共享機制(第三十七條)、信用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稅務服務便利化(第四十條)、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工作機制(第四十一條)、綜合統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綜合評估機制(第四十四條)、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第四十五條)。

    (七)關於人才保障的問題。為推動自貿試驗區提升人才服務質量,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條例(草案)》在以下八個方面做好自貿試驗區人才工作頂層設計,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援和智力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觀指導、市場有效配置、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的人才發展模式(第四十六條);二是建立人才工作協調機制(第四十七條);三是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自貿試驗區人才開發(第四十八條);四是發揮閩臺合作優勢,引導高階人才不斷聚集(第四十九條);五是建立顧問工作制度,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援和決策參考(第五十條);六是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第五十一條);七是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第五十二條);八是建立人才獎勵制度(第五十三條)。

    (八)關於權益保護的問題。基於國際投資貿易規則中有關權益保護的核心理念,《條例(草案)》對保障公平競爭和投資者權益(第五十四條)、保護勞動者權益(第五十五條)、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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