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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33590184843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釋義」本條是對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的規定。   一、受理條件和期限   1.受理的條件。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範圍;(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儘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於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並予以確認。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於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本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中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檔案,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檔案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2.受理的期限。受理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到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時限。中國的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受理期限規定了一定的時段。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規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   為了促使行政機關儘快對申請材料作出審查,避免拖延,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的受理期限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要求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迅速應答,即:自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作出這一規定,並不是說行政機關對申請材料不作審查,而是隻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形式審查,不涉及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因此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設定了收到申請材料應當即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予以告知。在這裡,補正告知的期限實際上與受理期限是有聯絡的,除當場告知的外,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實際上是賦予了行政機關5天的受理期限。但是與上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明確規定15日的受理期限不同的是,對於申請材料不需要補正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5天即被計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不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是否受理的審查,而是在收到的第5天才審查,那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則被相應縮減,以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為20天為例,變為15天。行政許可法對受理期限的這一規定,可以有效地督促行政機關提高受理審查的效率,防止行政機關對申請遲遲不予作答的現象。   日本的行政程式法在受理期限上的規定與中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類似的。日本行政程式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應立即開始審查該申請。對申請書中記載事項不完備、沒有附加申請書必需的附件、未在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及不具備其他法令規定的申請形式要件的申請,應設定相當的期限要求申請人補充更正該申請,或者拒絕給予該申請所請求的許可認可。”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的受理,採取“到達主義”,即當“申請到達事務所時”行政機關即開始負有審查義務。這樣的立法方法有意地將“受理”階段排除出了法定程式。   本法對於行政機關發出補正告知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但未對申請人完成補正的期限作出規定。這並不是說,申請人補正可以無限期地進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式規定:申請材料不規範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補充材料並報中心。有的國家的行政程式中也對補正期限作出了規定。西班牙行政程式法規定補正的期限為10天。規定申請人補正期限,可以促使申請人儘快提交補正材料,以儘快確定許可申請是否被受理,因此是必要的。雖然行政許可法對此未作規定,但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機關可以針對某一具體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規定補正期限。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有的申請人對所要從事的活動不清楚是否需要行政許可,例如,由於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才能從事的活動,現在不再需要許可,但申請人對這種變化並不瞭解。對於這種情況,行政機關應當即時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所申請的事項不需要行政許可。   2.申請的事項不屬於被申請的機關的職責範圍。申請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也只有該法定的行政機關才能接受其管轄範圍內的申請並予審查。申請人向無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申請行為無效,被申請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作出不受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負責受理的機關,是行政許可法給行政機關賦予的一項新的職責。對於承擔這一職責,可能有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產生顧慮,認為既增加了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如果工作人員對負責受理的機關本身並不清楚或者告知有誤,還會承擔責任。事實上,如果某一受理事項連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都不知道應負責受理的機關,那麼對於許多行政相對人來說將會是一件更困難的事情。實際生活中,在某一行政機關發生申請人“走錯門”的情形常常是雷同的,多數情況下是由於申請人不清楚某兩個或某幾個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而對被申請機關產生誤解。對於具體經辦的、有一定經驗的工作人員來說,這種現象是較常見的,因此,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告知申請人有關的負責機關,雖然會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並不會增加太大的難度,給申請人帶來的則是極大的方便。如果工作人員無法憑經驗知道負責受理的機關,應當透過機關的內部系統設法詢問清楚。告知負責受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採取口頭告知的方式。針對申請人經常發生錯誤的情形,行政機關也可以事先印製一些“申請人須知”或“申請注意事項”之類的書面材料,提醒申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向正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般來說,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從事某一活動的許可,應當提交書面形式的申請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材料。申請書一般必須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工作單位和地址,申請許可的要求、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從事該許可活動的場地、人員、裝置等事項的說明或證明等。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徑行駁回,而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告知。補正告知,可以當場作出的,應當當場告知;不能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5日的補正告知期限。行政許可法還對告知作出一個較為嚴格的要求,即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存在多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的,行政機關應當將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不能反覆要求申請人補正,以避免浪費申請人的精力和時間。補正告知如果未能一次完成,行政機關即構成程式上的瑕疵。根據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未一次告知補正內容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予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書面憑證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由於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時,即應出具收到材料的憑證。除非另有規定,如果申請人5日內未收到補正告知,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的憑證可以具有受理憑證的效力。受理憑證上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作出這一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有行政許可機關以沒有收到申請書為由而遲遲不作許可決定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及時作出許可決定,保障公民請求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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