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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矚目的《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中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其頒佈實施有助於弊除當前電子商務領域的亂象,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電子商務市場秩序,對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有著深遠影響。

    一、立法亮點

    (一)促進發展、包容審慎。在總則部分旗幟鮮明地強調“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在第五章專設“電子商務促進”內容,這些既顯示了國家對業態的高度重視,也傳達出了“包容審慎監管”的新理念,為始終求新求變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預留了足夠空間。

    (二)平等對待、融合發展。確立了“線上線下平等對待”的原則,解決了此前線上與線下、線上不同主體間“准入登記”“稅收徵繳”“許可審批”等差別待遇的問題,有助於推進電子商務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有助於遏制“劣幣驅逐良幣”的趨勢,營造更加公平競爭和富有活力的市場環境。

    (三)協同管理、多方參與。釐清了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主體責任之間的權責邊界,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建立了職能部門、行業協會、經營者、消費者共同參與的管理體系。

    (四)廓清概念、新舊銜接。對“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基礎概念進行了明確,明晰了《電子商務法》的調整物件和適用範圍,在體例上完整表達了“管什麼”“管誰”“如何管”;另外,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通盤考慮了“一般與特殊”“新與舊”“體系與區域性”的銜接,以彌補現有制度不足為出發點,重點規定其他法律沒有涉及的問題,如“市場準入與商事法律制度的銜接”,“資料文字與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銜接”,“糾紛解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銜接”,“電商稅收與稅收徵管法的銜接”,“跨境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子商務規範的銜接”等。

    二、重點解讀

    (一)電子商務及從業主體。第二條、第九條對電子商務及相關從業主體的規定,基本涵蓋了透過網際網路進行營銷活動的所有經營主體,除了傳統電商,微商、代購、網路直播、網際網路零售終端、論壇社群等均一併納入了調整範圍,且在表述上預留了新型電子商務型別的空間。雖然在判斷社交媒體“是否介入且為具體交易提供服務”上依然存有爭議,但從政府監管的角度而言,已不存在明顯的盲區和空白。

    (二)主體准入與稅收徵繳。相比於此前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電子商務法》沒有太大彈性空間,除“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技能從事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外,其他均應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為確保登記能夠落實,配套了第二十八條電商平臺向市場監督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資訊、提示登記、配合主管機關提供登記便利的規定。與此相應地,第十一條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普遍的納稅義務,並配套了第二十八條平臺報送稅務資訊、進行提示的規定。

    (三)網際網路反壟斷。內容不多,只有第二十二條,但值得高度關注,其意義在於:將“技術優勢、使用者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作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彌補了現行反壟斷法的不足,解決了“透過市場份額認定電商領域支配地位難以操作”的問題。該條文對於大型電商企業而言影響巨大,因為反壟斷案件的影響力非普通案件所能比擬,一旦在某個判例中被認定為壟斷,將帶來“輸不起”的後果。

    (四)電子商務資料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條規定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個人資訊作了宣示性的保護要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使用者查詢、更正、刪除資訊的權利,保障使用者對資訊的有效控制,第六十九條規定鼓勵電子商務資料開發應用,保障電子商務資料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上述三條雖然分處不同章節,但有著緊密的聯絡:使用者資訊和行為資料已成為電子商務的基礎性資源,但其獲取和使用也必然面臨合法邊界問題,在保護個人資訊保安的前提下,透過剝離使用者個人資訊而形成的純商業使用者資料,是可以自由流動的。這一制度安排符合交易法的角色定位,對大資料產業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

    (五)智慧財產權保護。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五條分別規定了 “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這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制度設計上來說是一次非常大的進步,彌補了《侵權責任法》、《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原則化、適用範圍窄(限於信傳權)的缺陷。同時,平衡了權利人與被投訴商家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平臺經過通知-反通知的標準動作後,可以告知權利人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權利人十五日不投訴或起訴的(或者沒有將維權行動告知平臺),平臺終止採取的措施,避免了因權利人不積極維權而導致被投訴商家始終無法正常經營的問題,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權利人濫用規則達成非法目的現象,例如清理渠道、打擊競爭對手等。

    (六)電子合同規範體系。為“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安排了整整一章十一條的篇幅,對自動資訊系統完成的合同效力、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推定、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的充分接觸權、訂單修改權、格式條款無效情形、合同履行等諸多關鍵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場景下的電子合同有了系統的規範,交易主體在這個高頻的應用場景中有了清晰的行為指南。

    (七)強化平臺經營者責任。《電子商務法》除要求平臺履行一般義務外,還設專節進行特殊規制,如平臺內經營者監控義務(第27條、第28條),網路安全保護及應急處置義務(第30條),資訊記錄及儲存義務(第31條),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公示及修改義務(第32至第34條),公平競爭義務(第35條)區分標記自營業務義務(第37條),信用評價維護義務(第39條),競價排名廣告明示義務(第40條),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第41至45條)等,另有三處連帶責任(第38條、第42條、第45條)和一處“相應責任”(視不同情形,可能承擔按份、補充或者連帶責任)的規定,該制度設計源於長期的電子商務監管實踐,內在邏輯是“政府抓平臺、平臺管經營者”,透過反覆強化平臺責任實現集約化、效能化監管。

    三、合規應對

    (一)正確認識合規經營。合規經營既是企業不得不為的義務,也是企業永續健康發展的保障,正確認識並妥善處理合規與企業發展的關係,不僅可以守護企業的成長,還可以為企業發展創造巨大無形價值,贏得發展先機。電商行業裡做得不錯的標杆企業,在他們秉持的發展理念和發展文化中都一定有合規要素,企業和企業家要充分理解和認同合規作為企業生命線的根本價值,變“被動等待監管”為“主動擁抱合規”。

    (二)準確識別合規義務。如前文所述,考慮到電子商務的行業特性,《電子商務法》在立法時就關注了法律銜接問題,所以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合規義務來源除了《電子商務法》外,還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智慧財產權保護、主體准入登記、網路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等有關法律法規,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合規義務要高於一般經營主體,所以在識別和確定合規義務時,不能把目光侷限在《電子商務法》,而是要根據行為和交易去梳理關涉到的所有法律法規,如此方能無遺漏。

    (三)精確篩查合規風險。合規風險是未履行或違反合規義務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其與合規義務呈現一一對應的關係,合規義務與主體型別密切相關,不同主體的合規義務有著顯著不同。在篩查合規風險之前,首先要確定自己屬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透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中的哪一種,然後才能有的放矢地排查隱患。另外,風險篩查有賴於系統化的管理制度,企業要圍繞重要經營環節,形成適合本企業特點的業務流程標準、人財物監管制度以及風險預警體系,做到事前決策、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的無縫對接,消除合規管理盲區和死角。

    (四)建立合規管理體系。GB/T 35770-2017《合規管理體系指南》為企業建立、制定、實施、評價、維護和改進合規管理體系提供了明確指引,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籌劃自身的合規管理體系時,既要遵從該指南的框架性要求,也要兼顧電子商務行業特性,從企業自身規模、發展階段等實際情況出發,量體裁衣地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具體操作時不必追求面面俱到,只求契合企業需求、可操作性強、融入企業日常管理即可。合規管理不能畢其功於一役,需要持續關注監管調整、法律更新、行業變化等,透過不斷修正和完善相關制度來實現動態合規。

    電子商務發展迅猛,已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但規範與發展並重才能行穩致遠,希望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從業主體能夠以《電子商務法》的頒佈實施為契機,在規範中走向合規,在合規中贏得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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