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的結論是:
(1)陳勝不是底層百姓,也不屬於秦帝國的統治階層。
(2)大雨耽誤了部隊的抵達日期,陳勝吳廣被斬殺的可能性很高。
先說第一個問題。
關於陳勝的身份,以往的說法是“農民”“布衣”等等。主要依據是司馬遷在《史記·陳涉世家》裡說“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年輕時曾給人做過僱農。不過,這隻能說明陳勝青年時代的身份,不能據此認為,大澤鄉起事時的陳勝仍是一個底層農民。
真正能夠說明陳勝身份的,是司馬遷的另一句記載: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這裡有兩個與身份相關的名詞——閭左和屯長。
“閭左”是秦朝“官定優先順序炮灰”裡的最高一等。按“七科謫”制度,秦漢時代的“官定優先順序炮灰”包括七種,依徵發的先後順序,分別是:(1)吏有罪者(2)贅婿(3)商人(4)做過商人者(5)祖父母做過商人者(6)父母做過商人者(7)閭左。具體操作上,大體來說是:優先抓(1)(2)(3);抓完了還不夠,便抓(4)(5)(6);若還不夠,便要徵發“閭左”了。
所謂“閭左”,大體可以理解為裡中平民,與之對應者是裡中豪右(“裡”是當時的基層行政單位)。大規模徵發“閭左”,便是大規模徵發平民。這意味著,秦王朝對人力的汲取已經到了一種非常殘暴的境地。
以往有許多學術著作,將“少時嘗與人傭耕”與“閭左”這兩處記載結合起來,將陳勝認定為貧苦農民。這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司馬遷後面明確說了,陳勝雖然與這批“閭左”一同被徵發去前線,但他和吳廣的身份是“屯長”。
按照秦制,“屯長”不可能來自“閭左”。
睡虎地秦簡裡的秦律《內史雜》裡說得很清楚,“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傳”。意即:任命軍吏必須用壯者,用老兵,不能用沒有爵位的新兵蛋子。秦制,底層秦軍士兵獲取爵位的唯一辦法,便是在戰場上斬獲“甲首”(帶有頭盔的首級,多屬軍官),每斬獲一顆,便可“賞爵一級”。秦軍中每五十人設一屯長,每一百人設一百將。陳勝被任命為屯長,顯示他已透過斬獲“甲首”得到了爵位。
至於這個爵位是什麼,只能做一點有限的推測:
(1)秦的二十級軍功爵制度裡,最底層的五個等級是:公士、上造、簪嫋、不更、大夫。再往上的爵位,便不再對普通秦民開放,只有秦帝國的統治階層(也就是那些“爵大夫而為國治”者)可以獲得。陳勝的爵位,也只能侷限於最低的這五個等級。
(2)按照漢代的情況,屯長是“比二百石”的官職。《韓非子·定法篇》裡說,商鞅當年的辦法是,公士為官五十石,上造為官一百石,官與爵相稱,依次類推。如果陳勝的“屯長”算二百石,那麼他對應的爵位,大概會是倒數第四的不更,或者倒數第五的大夫。
(3)但需要注意的是,韓非子其實是在批評商鞅的辦法有問題。他的看法是,官吏需要智慧,斬首純靠武力,這是兩碼事。考慮到韓非子的理念曾得到秦始皇的激賞,或許可以推測:到了陳勝的時代,只要是強壯並擁有爵位的老兵,且被認為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小部隊的指揮能力,便有可能被任命為軍吏,擔任屯長或者百將。
總之,大澤鄉起事時的陳勝,已不是底層百姓,他是一位秦軍老兵,官職是屯長,也擁有爵位。但他並不是統治集團的一份子,他的爵位最高不過是“不更”或者“大夫”,只比普通秦民的境況好一點點。這種好一點點,主要是指陳勝如果不小心觸犯了“密如凝脂”的秦法,他可以“享受”比普通人略輕的懲罰,比如睡虎地秦簡裡的《秦律雜抄》規定,被罰戍邊時,普通軍人要累死累活幹滿兩年,屯長則只需要幹一年。少幹一年,生還的機率自然也就大了至少一倍。
再來說第二個問題。
據《史記·陳涉世家》,陳勝在動員九百名戍卒起事時,說了這樣一段話: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
後世學者依據出土的秦簡,對陳勝這段話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
比如有人認為,秦律里根本就沒有“失期皆斬”的規定。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裡寫的是,徵發徭役時如不報到,處罰是笞打;一年內被捕獲,則以遊蕩罪再行笞打。另一份秦簡《徭役》的規定是:服徭役遲到三五天者“誶”,罵一頓;遲到六天至一旬的“貲一盾”,罰向朝廷繳納一面盾;遲到超過十天“貲一甲”,罰向朝廷繳納一副戰甲;逃避服徭役的“貲二甲”,罰向朝廷繳納兩副戰甲。如果遇上大雨,不但不會懲罰遲到者,徭役本身也會取消。
據此,有人認為,陳勝是在故意誤導這些戍卒,綁架他們跟隨自己一起造反。還有人推斷稱,這是漢代人在故意誇大秦法的嚴酷程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徭役與兵役是兩碼事。
陳勝吳廣所赴的是兵役。他們所在的這支900人的隊伍裡,有戍卒、有屯長(陳勝吳廣只是其中之二),還有兩名將尉(這二人可能是郡尉,也可能是縣尉),實際上已是一支成型的部隊。當陳勝吳廣發現任務無法按期完成,想要透過起事搏命時,便須用魚腹得書、狐鳴篝火之類的迷信手段,影響戍卒和同級的其他屯長,讓他們將目光聚焦到陳勝身上,還須設計誅殺兩名將尉。相比之下,沒有完成押送徭役任務的泗水亭長劉邦,逃避懲罰的手段就要簡單多了,他的隊伍裡沒有屯長,也沒有將尉,劉邦只須將剩下的百姓釋放,然後一起藏匿至草莽便可。
用秦簡中與“徭役”相關的內容,來對照陳勝、吳廣的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其實,在戰國秦漢時代,“失期當斬”是軍中一種很常見的情況。
比如:《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中記載,齊國將領司馬穰苴,曾誅殺齊景公的寵臣莊賈,理由是“軍法期而後至者當斬”。《史記·魏豹彭越列傳》裡也記載,彭越被百餘人推舉為起兵領袖時,與眾人約定日出時集合,“後期者斬”,結果有十餘人遲到,彭越於是宣佈:“今期而多後,不可盡誅,誅最後者一人”——遲到的人太多,全殺了部隊就沒戰鬥力,所以誅殺來得最晚的那個人。《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裡也記載,張騫的軍旅生涯曾“失期當斬”,不得不出錢向朝廷贖買性命,淪為庶民。
總之,一支部隊沒有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參與戍守,必然有人要受到懲罰。具體而言便是被砍掉腦袋。
難以說清的,是這懲罰的範圍有多大,究竟是隻懲罰那兩名“將尉”和包括陳勝吳廣在內的“屯長”,還是全員皆斬?《陳涉世家》裡有一句“失期法皆斬”。但關於這一點,陳勝與吳廣也沒有確定的答案。所以,動員戍卒們起事時,陳勝還說了另一句話:
“藉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即便沒被斬殺,我們中的十之六七,也要死於戍守。
或許,可以將“失期法皆斬”,視為陳勝與吳廣們所能預想到的最壞結果。一者,秦律雖然一條一條寫在那裡,但秦律的執行缺乏監督,秦吏們有大量為所欲為的空間。二者,秦二世胡亥上臺後,為了控制官吏集團和普通民眾,制定了大批更酷烈的新法律。漢初學者賈誼說,這批新法律造成的後果,是“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蒙罪者眾,刑僇相望於道,而天下苦之。自群卿以下,至於眾庶,人懷自危之心”——執法者一味追求嚴苛,因新法律被殺者遍地皆是,上至朝中公卿,下至普通百姓,全都沒有了安全感。
秦二世元年,當部隊因雨滯留在大澤鄉時,陳勝與吳廣,這兩位曾奮勇斬獲“甲首”、獲得過低端爵位的秦軍老兵,非常清晰地意識到自己的人生,已沒有了安全感。
①臧知非認為,“閭左”是居住在里門左側的浮浪人口的統稱,他們“並非戶籍意義上的賤民,本來不在謫戍之列”。見臧知非《“閭左”新證》。收入《戰國秦漢行政、兵制與邊防》,蘇州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4-47頁。
②張天社:《陳勝出身及有關問題的考辨》,《唐都學刊》2012年第4期。
④王子今:《<史記>“失期,法皆斬”辨疑——關於陳勝暴動起因的史學史考察》,《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⑤於敬民,《“失期,法皆斬”質疑》,《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⑥王學理:《秦俑專題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頁。
⑦莊小霞:《“失期當斬”再探-兼論秦律與三代以來法律傳統的淵源》,《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2017年第1期。
筆者的結論是:
(1)陳勝不是底層百姓,也不屬於秦帝國的統治階層。
(2)大雨耽誤了部隊的抵達日期,陳勝吳廣被斬殺的可能性很高。
先說第一個問題。
關於陳勝的身份,以往的說法是“農民”“布衣”等等。主要依據是司馬遷在《史記·陳涉世家》裡說“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年輕時曾給人做過僱農。不過,這隻能說明陳勝青年時代的身份,不能據此認為,大澤鄉起事時的陳勝仍是一個底層農民。
真正能夠說明陳勝身份的,是司馬遷的另一句記載: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
這裡有兩個與身份相關的名詞——閭左和屯長。
“閭左”是秦朝“官定優先順序炮灰”裡的最高一等。按“七科謫”制度,秦漢時代的“官定優先順序炮灰”包括七種,依徵發的先後順序,分別是:(1)吏有罪者(2)贅婿(3)商人(4)做過商人者(5)祖父母做過商人者(6)父母做過商人者(7)閭左。具體操作上,大體來說是:優先抓(1)(2)(3);抓完了還不夠,便抓(4)(5)(6);若還不夠,便要徵發“閭左”了。
所謂“閭左”,大體可以理解為裡中平民,與之對應者是裡中豪右(“裡”是當時的基層行政單位)。大規模徵發“閭左”,便是大規模徵發平民。這意味著,秦王朝對人力的汲取已經到了一種非常殘暴的境地。
以往有許多學術著作,將“少時嘗與人傭耕”與“閭左”這兩處記載結合起來,將陳勝認定為貧苦農民。這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司馬遷後面明確說了,陳勝雖然與這批“閭左”一同被徵發去前線,但他和吳廣的身份是“屯長”。
按照秦制,“屯長”不可能來自“閭左”。
睡虎地秦簡裡的秦律《內史雜》裡說得很清楚,“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傳”。意即:任命軍吏必須用壯者,用老兵,不能用沒有爵位的新兵蛋子。秦制,底層秦軍士兵獲取爵位的唯一辦法,便是在戰場上斬獲“甲首”(帶有頭盔的首級,多屬軍官),每斬獲一顆,便可“賞爵一級”。秦軍中每五十人設一屯長,每一百人設一百將。陳勝被任命為屯長,顯示他已透過斬獲“甲首”得到了爵位。
至於這個爵位是什麼,只能做一點有限的推測:
(1)秦的二十級軍功爵制度裡,最底層的五個等級是:公士、上造、簪嫋、不更、大夫。再往上的爵位,便不再對普通秦民開放,只有秦帝國的統治階層(也就是那些“爵大夫而為國治”者)可以獲得。陳勝的爵位,也只能侷限於最低的這五個等級。
(2)按照漢代的情況,屯長是“比二百石”的官職。《韓非子·定法篇》裡說,商鞅當年的辦法是,公士為官五十石,上造為官一百石,官與爵相稱,依次類推。如果陳勝的“屯長”算二百石,那麼他對應的爵位,大概會是倒數第四的不更,或者倒數第五的大夫。
(3)但需要注意的是,韓非子其實是在批評商鞅的辦法有問題。他的看法是,官吏需要智慧,斬首純靠武力,這是兩碼事。考慮到韓非子的理念曾得到秦始皇的激賞,或許可以推測:到了陳勝的時代,只要是強壯並擁有爵位的老兵,且被認為擁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小部隊的指揮能力,便有可能被任命為軍吏,擔任屯長或者百將。
總之,大澤鄉起事時的陳勝,已不是底層百姓,他是一位秦軍老兵,官職是屯長,也擁有爵位。但他並不是統治集團的一份子,他的爵位最高不過是“不更”或者“大夫”,只比普通秦民的境況好一點點。這種好一點點,主要是指陳勝如果不小心觸犯了“密如凝脂”的秦法,他可以“享受”比普通人略輕的懲罰,比如睡虎地秦簡裡的《秦律雜抄》規定,被罰戍邊時,普通軍人要累死累活幹滿兩年,屯長則只需要幹一年。少幹一年,生還的機率自然也就大了至少一倍。
再來說第二個問題。
據《史記·陳涉世家》,陳勝在動員九百名戍卒起事時,說了這樣一段話: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當斬。”
後世學者依據出土的秦簡,對陳勝這段話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
比如有人認為,秦律里根本就沒有“失期皆斬”的規定。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裡寫的是,徵發徭役時如不報到,處罰是笞打;一年內被捕獲,則以遊蕩罪再行笞打。另一份秦簡《徭役》的規定是:服徭役遲到三五天者“誶”,罵一頓;遲到六天至一旬的“貲一盾”,罰向朝廷繳納一面盾;遲到超過十天“貲一甲”,罰向朝廷繳納一副戰甲;逃避服徭役的“貲二甲”,罰向朝廷繳納兩副戰甲。如果遇上大雨,不但不會懲罰遲到者,徭役本身也會取消。
據此,有人認為,陳勝是在故意誤導這些戍卒,綁架他們跟隨自己一起造反。還有人推斷稱,這是漢代人在故意誇大秦法的嚴酷程度。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徭役與兵役是兩碼事。
陳勝吳廣所赴的是兵役。他們所在的這支900人的隊伍裡,有戍卒、有屯長(陳勝吳廣只是其中之二),還有兩名將尉(這二人可能是郡尉,也可能是縣尉),實際上已是一支成型的部隊。當陳勝吳廣發現任務無法按期完成,想要透過起事搏命時,便須用魚腹得書、狐鳴篝火之類的迷信手段,影響戍卒和同級的其他屯長,讓他們將目光聚焦到陳勝身上,還須設計誅殺兩名將尉。相比之下,沒有完成押送徭役任務的泗水亭長劉邦,逃避懲罰的手段就要簡單多了,他的隊伍裡沒有屯長,也沒有將尉,劉邦只須將剩下的百姓釋放,然後一起藏匿至草莽便可。
用秦簡中與“徭役”相關的內容,來對照陳勝、吳廣的情況,顯然是不合適的。
其實,在戰國秦漢時代,“失期當斬”是軍中一種很常見的情況。
比如:《史記·司馬穰苴列傳》中記載,齊國將領司馬穰苴,曾誅殺齊景公的寵臣莊賈,理由是“軍法期而後至者當斬”。《史記·魏豹彭越列傳》裡也記載,彭越被百餘人推舉為起兵領袖時,與眾人約定日出時集合,“後期者斬”,結果有十餘人遲到,彭越於是宣佈:“今期而多後,不可盡誅,誅最後者一人”——遲到的人太多,全殺了部隊就沒戰鬥力,所以誅殺來得最晚的那個人。《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裡也記載,張騫的軍旅生涯曾“失期當斬”,不得不出錢向朝廷贖買性命,淪為庶民。
總之,一支部隊沒有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參與戍守,必然有人要受到懲罰。具體而言便是被砍掉腦袋。
難以說清的,是這懲罰的範圍有多大,究竟是隻懲罰那兩名“將尉”和包括陳勝吳廣在內的“屯長”,還是全員皆斬?《陳涉世家》裡有一句“失期法皆斬”。但關於這一點,陳勝與吳廣也沒有確定的答案。所以,動員戍卒們起事時,陳勝還說了另一句話:
“藉弟令毋斬,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即便沒被斬殺,我們中的十之六七,也要死於戍守。
或許,可以將“失期法皆斬”,視為陳勝與吳廣們所能預想到的最壞結果。一者,秦律雖然一條一條寫在那裡,但秦律的執行缺乏監督,秦吏們有大量為所欲為的空間。二者,秦二世胡亥上臺後,為了控制官吏集團和普通民眾,制定了大批更酷烈的新法律。漢初學者賈誼說,這批新法律造成的後果,是“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蒙罪者眾,刑僇相望於道,而天下苦之。自群卿以下,至於眾庶,人懷自危之心”——執法者一味追求嚴苛,因新法律被殺者遍地皆是,上至朝中公卿,下至普通百姓,全都沒有了安全感。
秦二世元年,當部隊因雨滯留在大澤鄉時,陳勝與吳廣,這兩位曾奮勇斬獲“甲首”、獲得過低端爵位的秦軍老兵,非常清晰地意識到自己的人生,已沒有了安全感。
①臧知非認為,“閭左”是居住在里門左側的浮浪人口的統稱,他們“並非戶籍意義上的賤民,本來不在謫戍之列”。見臧知非《“閭左”新證》。收入《戰國秦漢行政、兵制與邊防》,蘇州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4-47頁。
②張天社:《陳勝出身及有關問題的考辨》,《唐都學刊》2012年第4期。
④王子今:《<史記>“失期,法皆斬”辨疑——關於陳勝暴動起因的史學史考察》,《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4期。
⑤於敬民,《“失期,法皆斬”質疑》,《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1期。
⑥王學理:《秦俑專題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頁。
⑦莊小霞:《“失期當斬”再探-兼論秦律與三代以來法律傳統的淵源》,《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