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證”和“區證”有什麼區別 城市中心區地價、拆遷費用較高,導致商品房價格居高不下,普通購房者很難承受,城郊結合部價格較低的房屋頗受他們的青睞。可是,在購買這些地方開發的商品房,問及《房屋所有權證》時,一些開發商會特別強調他的房子是“市證”,而另外一些開發商則說明自己的房子是“區證”。為什麼房屋所有權會有的“市證”和“區證”兩種形式呢?同樣的位置,“區證”房屋為什麼會比“市證”房屋便宜?購買“區證”房屋會有什麼後患嗎?很多人對此不甚清楚。 “市證”和“區證”是怎樣形成的? 要弄清楚“市證”和“區證”是怎樣形成的,首先要了解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 中國的土地性質分兩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按照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又分為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城市所在地的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為集體土地。 按照土地性質的不同,中國的房屋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出讓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這類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些商品房竣工後,可以取得完全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在煙臺,因為這類《房屋所有權證》是煙臺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所以人們常稱其為“市證”。 第二類是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即屬於這一類。這類房屋的銷售須有特別的批准檔案及銷售價格核准檔案,允許再次轉讓,但須繳納土地收益金。這類《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煙臺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也是“市證”。 第三類是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對於城市以外的農村,村民建設自用的住宅可以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村民住宅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各區、縣房產管理局發放,即我們所稱的“區證”。 為什麼同樣位置的“區證”房屋會比“市證”房屋便宜? 因為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相同位置的房屋,“區證”的房屋要比“市證”的房屋便宜。 那麼,繳納土地出讓金會對房價有多大的影響呢?煙臺市政府將各區、縣的土地根據位置的不同進行了分類,每類土地規定了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數額,另外,同樣面積的地塊上建造的房屋面積也不同,面積越多,攤到每戶的土地出讓金就越少。目前來看,在煙臺市城郊結合部的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平均攤到建築面積上,大約要200-500元/平方米,也就是同等位置的地塊,“市證”房屋要比“區證”房屋每平方米價格要高200-500元。 “區證”房屋是否合法?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村民自用住宅而獲得的“區證”,完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這個合法性正是“區證”存在的原因。 但其合法性僅限於“村民自用”,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宅僅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所有和使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出售,進行房地產開發。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首先辦理將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的手續,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開發有關的各項費用。 因此,嚴格來講,煙臺市民購買“區證”房屋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區證”房屋為什麼又會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存在呢?《土地管理法》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截然分開,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將獲得“市證”,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屋將獲得“區證”,可在城鄉結合部,隨著城市的擴張,原來屬於農村的集體土地逐步徵為國有,在這些城市新區,普遍出現了原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區證”房屋和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市證”房屋混雜的現象,而且隨著房屋的交易、人員的流動,又很難確定現在擁有“區證”房屋的人哪些原來是農村村民,哪些是城市居民,合法性難以判斷。“區證”問題涉及的房屋數量巨大,決不是一句“不符合國家規定”就能解決了的,因此對於價格較低的“區證”房屋,還很有市場。 “區證”房屋造成國家土地收益流失,所以國家明令禁止利用集體土地搞開發。煙臺市從今年起,開始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的舊村改造專案嚴加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對“區證”進行了控制,所以以後在煙臺市內銷售的“區證”房屋會越來越少。 “區證”房屋能不能買 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有人特別注重合法性,認為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資產,合法性是保證其權益的根本,因此一定要買“市證”房屋,而且,煙臺市國土資源局正在辦分戶《土地使用權證》,“區證”房屋因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無法獲得此證。 另外一些人則有不同看法:“區證”也是國家機關頒發的證件,怎能說它就不合法呢?如果是自住,“市證”和“區證”的房屋幾乎沒有什麼區別,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又如何?而且“區證”同樣可以轉讓、繼承、抵押,價格又低,但買無妨。 見仁見智,說法各有不同。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會越來越規範,“區證”的問題也會想辦法解決
通常一個省的會計證沒有區別,都是全省統一考試,而且都蓋有省財政廳的公章,只不過管轄的財政局不同而已。2017會計從業考試已經取消了 不需要考了
“市證”和“區證”有什麼區別 城市中心區地價、拆遷費用較高,導致商品房價格居高不下,普通購房者很難承受,城郊結合部價格較低的房屋頗受他們的青睞。可是,在購買這些地方開發的商品房,問及《房屋所有權證》時,一些開發商會特別強調他的房子是“市證”,而另外一些開發商則說明自己的房子是“區證”。為什麼房屋所有權會有的“市證”和“區證”兩種形式呢?同樣的位置,“區證”房屋為什麼會比“市證”房屋便宜?購買“區證”房屋會有什麼後患嗎?很多人對此不甚清楚。 “市證”和“區證”是怎樣形成的? 要弄清楚“市證”和“區證”是怎樣形成的,首先要了解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 中國的土地性質分兩種: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按照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又分為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城市所在地的土地都是國有土地,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為集體土地。 按照土地性質的不同,中國的房屋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出讓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這類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這些商品房竣工後,可以取得完全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在煙臺,因為這類《房屋所有權證》是煙臺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所以人們常稱其為“市證”。 第二類是劃撥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是無償取得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即屬於這一類。這類房屋的銷售須有特別的批准檔案及銷售價格核准檔案,允許再次轉讓,但須繳納土地收益金。這類《房屋所有權證》也是煙臺市房產管理局頒發的,也是“市證”。 第三類是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對於城市以外的農村,村民建設自用的住宅可以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村民住宅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各區、縣房產管理局發放,即我們所稱的“區證”。 為什麼同樣位置的“區證”房屋會比“市證”房屋便宜? 因為不包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相同位置的房屋,“區證”的房屋要比“市證”的房屋便宜。 那麼,繳納土地出讓金會對房價有多大的影響呢?煙臺市政府將各區、縣的土地根據位置的不同進行了分類,每類土地規定了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數額,另外,同樣面積的地塊上建造的房屋面積也不同,面積越多,攤到每戶的土地出讓金就越少。目前來看,在煙臺市城郊結合部的土地上建設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平均攤到建築面積上,大約要200-500元/平方米,也就是同等位置的地塊,“市證”房屋要比“區證”房屋每平方米價格要高200-500元。 “區證”房屋是否合法?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村民自用住宅而獲得的“區證”,完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這個合法性正是“區證”存在的原因。 但其合法性僅限於“村民自用”,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宅僅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所有和使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出售,進行房地產開發。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首先辦理將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的手續,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開發有關的各項費用。 因此,嚴格來講,煙臺市民購買“區證”房屋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區證”房屋為什麼又會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存在呢?《土地管理法》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截然分開,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將獲得“市證”,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屋將獲得“區證”,可在城鄉結合部,隨著城市的擴張,原來屬於農村的集體土地逐步徵為國有,在這些城市新區,普遍出現了原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區證”房屋和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市證”房屋混雜的現象,而且隨著房屋的交易、人員的流動,又很難確定現在擁有“區證”房屋的人哪些原來是農村村民,哪些是城市居民,合法性難以判斷。“區證”問題涉及的房屋數量巨大,決不是一句“不符合國家規定”就能解決了的,因此對於價格較低的“區證”房屋,還很有市場。 “區證”房屋造成國家土地收益流失,所以國家明令禁止利用集體土地搞開發。煙臺市從今年起,開始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特別是對城鄉結合部的舊村改造專案嚴加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對“區證”進行了控制,所以以後在煙臺市內銷售的“區證”房屋會越來越少。 “區證”房屋能不能買 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有人特別注重合法性,認為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資產,合法性是保證其權益的根本,因此一定要買“市證”房屋,而且,煙臺市國土資源局正在辦分戶《土地使用權證》,“區證”房屋因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無法獲得此證。 另外一些人則有不同看法:“區證”也是國家機關頒發的證件,怎能說它就不合法呢?如果是自住,“市證”和“區證”的房屋幾乎沒有什麼區別,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又如何?而且“區證”同樣可以轉讓、繼承、抵押,價格又低,但買無妨。 見仁見智,說法各有不同。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會越來越規範,“區證”的問題也會想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