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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枕籍經史0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重要的土地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卻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可是,關於這種制度的施行情況,各家的意見很不一致,歷來爭論不休,至今仍然是一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怎樣的形狀才算是“井田”呢?《周禮。小司徒》鄭玄注:“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據此,有人認為,“井田”的基本結構必須是九塊等積的方田合在一起,組成一個“井”字形。但《易經。井卦》中說:“往來井井”;《荀子。儒效》也稱:“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系形容有條理。

    因此,又有人認為,凡是整齊地劃成等量小塊的田地,都可以稱為“井田”。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過呢?《孟子。滕文公》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周禮。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國語。齊語》記管仲說:“井田疇均,則民不憾”;《國語。魯語》載孔子說:“其歲收田一井……”;《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又謂:“井田者,九百畝。”根據上述資料,古代施行過井田制是過去94沒有問題的。但也有人認為,《孟子》、《周禮》上的井田說是理想化的烏託。邦,《國語》中的“井”不是指田地;《穀梁傳》成書甚晚,所說“井田”是從《孟子》那裡演化而來。還有人認為,《孟子》所說井田固然是空想,但小方塊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過的。

    那麼,井田制從何時開始施行,至何時瓦解廢除的呢?有人認為,馬克思說過,農村公社的地產都是由“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恩格斯也說,在農村公社裡,每一個社員都可以“分到同樣大的一塊土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5、452頁)。因此,井田制在原始社會末期的農村公社階段應已出現,它的最初形態就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又有人認為,《左傳。哀公元年》記,夏少康“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成”就是井田的單位,杜預注:“方十里為成”。商代甲骨文中,更把“田”寫成四方、六方、八方、九方的整齊小塊。《孟子》上說:“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可知,夏商周的田制是相類似的,井田制實行於夏商周三代。也有人認為,“井田”之名自周代文獻中才出現,至戰國末土地買賣盛行,促使井田制瓦解。因此,井田制只是周朝一代的土地制度。

    井田中一般都有“公田”和“私田”,它們是如何劃分的呢?《夏小正》傳說:“古者先服公田,然後服其(私)田也”《詩。小雅。小田》稱:“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田)。”對於上述兩類田地,有人認為,所謂“公田”是周王賜給諸侯和百官作為俸祿的井田;貴族們為榨取更多的剩餘勞動而開墾出井田外的荒地,成為他們真正的私有財產,便是所謂“私田”。也有人認為,“公田”是貴族的自營田,徵發勞動力來耕種,收穫物歸貴族剝削者所有,所以也稱“藉田”(“藉”是“借”勞動力的意思):“私田”是授給耕種者的份地,用以維持勞動者的生活。故《漢書。食貨志》上說:“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所“受”之田,即為私田。

    井田中都分成等量的小塊,它是幹什麼用的呢?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對諸侯和百官來說是作為俸祿的單位,而對耕種者來說是作為課驗勤惰的單位。但也有人認為,這些等量小塊都是分配給單個家庭供其生活之用的,而且要定期實行重新分配。《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說:在井田上,官吏把田分為上田、中田、下田三等,並規定“三年一換土易居”。這樣分得上田的人不能“獨樂”,分得下田的人不能“獨苦”。《周禮。大司徒》

    謂,分得上田的“家百畝”,分得中田的“家二百畝”,分得下田的“家三百畝”。這是後來的又一種分配方法。

    井田上耕種者的身分是什麼,採取什麼樣的剝削方式呢?有人認為耕種者是一無所有的奴隸,他們承受著奴隸制方式的剝削。也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受有“私田”作為生活份地,是封建社會初期的農奴;他們被徵發到“公田”上去替主人耕種,承受著勞役地租的剝削;自春秋時代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初稅畝”以後,勞役地租又變為實物地租。還有人認為,井田上的耕種者雖受有份地,但他們仍被強迫進行奴隸制性質的集體勞動,他們是一體“授產奴隸”。此外,《孟子》說的夏人行“貢”法,殷人行“助”法,周人行“徹”法,其具體含義是什麼?夏人每塊小田為“五十畝”,殷人“七十畝”,周人“百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井田制施行時有“國”和“野”的區別。《孟子》上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為什麼又有如此的不同?對於這些,各家的解釋不一,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 2 # 牧馬人cc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重要的土地制度。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制逐漸瓦解。實質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卻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可是,關於這種制度的施行情況,各家的意見很不一致,歷來爭論不休,至今仍然是一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怎樣的形狀才算是“井田”呢?《周禮。小司徒》鄭玄注:“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據此,有人認為,“井田”的基本結構必須是九塊等積的方田合在一起,組成一個“井”字形。但《易經。井卦》中說:“往來井井”;《荀子。儒效》也稱:“井井兮其有理也”。“井井”系形容有條理。

    因此,又有人認為,凡是整齊地劃成等量小塊的田地,都可以稱為“井田”。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過呢?《孟子。滕文公》說:“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周禮。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國語。齊語》記管仲說:“井田疇均,則民不憾”;《國語。魯語》載孔子說:“其歲收田一井……”;《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又謂:“井田者,九百畝。”根據上述資料,古代施行過井田制是過去94沒有問題的。但也有人認為,《孟子》、《周禮》上的井田說是理想化的烏託。邦,《國語》中的“井”不是指田地;《穀梁傳》成書甚晚,所說“井田”是從《孟子》那裡演化而來。還有人認為,《孟子》所說井田固然是空想,但小方塊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過的。

  • 3 # adooboo

    很簡單,分了公田和私田,誰都知道該在哪裡出力在哪裡糊弄,何況公田八家管。三個和尚都沒水吃了。公田產出少,私田產出高,貴族肯定不樂意。農民只能賄賂管事的說好話,最終農民和貴族雙輸。貴族要是認真點,親自抓,除了嚴防死守藤條皮鞭,並沒有好招。畢竟讓農民好好耕種公田的原動力不足,換句話說,沒有好的激勵措施。思來想去,最好的方式就把公田也分給農民,轉而向農民收取地租。地租可以搞比例制,也可以搞固定制。這樣的轉變就是戰國各家改革的普遍路線。

  • 4 # 橙歸

    在西周時候,農業佔著主要的經濟地位,農業的生產和分配形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反映了西周的整個社會形式。西周的時候講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簡單講就是天子分給諸侯或貴族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擁有權,能夠給人租但是不能給人賣。在這個基礎上,西周實行的土地制就是所謂的“井田制”。關於“井田制”的劃分有很多版本,鑑於孟子生活在戰國時期,就按照《孟子·滕文公上》解釋: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意思就是說:井田制是把一大塊地橫豎兩道一個井字劃分成大小相等的九小塊,周圍八塊都是私人的,中間一塊是公家的。周圍由農夫自己種,收成歸自己,中間一塊大家一起勞動,收穫歸公家所有,理論上來說是代替農夫們的賦稅的,“田”字就是這麼來的。這這種制度在我看來,很符合儒家思想裡的“耕者有其田”,只適合用來構造理想用,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理想化的制度存在簡直是災難。實際上西周的“井田制”很複雜,首先用耕種代賦稅,完全不利於諸侯,農業是個看天吃飯的,自然災害隨時都會發生,讓貴族跟農民一樣共擔收成造成的損失,就是痴人說夢。同時,大家對公田的耕種不如對私田的耕種盡心,所以這種制度後期由於“民不肯盡力”處於癱瘓狀態,到處拋荒。與此相反,一些奴隸主卻儘量驅使奴隸從事荒田的開墾,使西周末期以來不在稅收之列的私田,急劇增加。“井田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曾起到過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生產力跟人為因素還有土地並不都是平原沒法均分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種以農夫耕種土地的數量為基準而規定納稅數額的“井田制”經濟形式,只能淪落成土地最高統治者的美好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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