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民辦幼兒園,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園舍場地和設施符合建設部門、教育部門所規定的標準;有獨立的財務機構,獨立的銀行帳戶;有足夠的辦園資金和維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資金嚴來源;有正常師資來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要求的師資隊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幼教專業管理人員並主持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確的辦園方案,辦園方案包括辦園目標、原則和幼兒園型別,招收物件和範圍,師資隊伍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課程和教材等;有幼兒園名稱,幼兒園名稱應體現民族化、兒童化的特點,名稱中不得帶有與辦園實際不符的或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
2、幼兒園申辦者可以貨幣形式出賀,也可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凡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的,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資產的評估和核實,不得高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幼兒園申辦者,應將辦園資金足額存入準備開辦的幼兒園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並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
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身份證明、辦園的可行性匠告、辦園資金的驗資證明、場地使用證明、辦園方案、幼兒園章程等書面材料。 幼兒園章程應當表明舉辦者的姓名或名稱、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幼兒園的機構設定及其產生辦法、許可權、議事規則、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園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事項。
4、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辦園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辦者書面闡明。 登記內容應包括幼兒園名稱、幼兒園法人代表、幼兒園地址、幼兒園投資資金數額、招生物件和範圍、辦園規模、教職工人數。經登記的,應按登記部門所確定的籌建期限進行幼兒園的籌備工作,籌建期限根據籌建的實際需要確定。逾期不建成人為拖建的,則由原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5、幼兒園籌備結束,須經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由原登記部門簽發辦園許可證。 幼兒園主辦者憑辦園許可證向區、縣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並由物價局確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才可公開向社會招生。
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自幼兒園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辦及登記材料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如有關事項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或幼兒園的名稱與其他托幼機構發生重複的,市教委主管部門責成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相應事項予以糾正或更改。
7、幼兒園變更時,申辦者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幼兒園因故決定終止舉辦幼兒園時,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停辦申請,並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准後,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監督實施並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回辦園許可證及其副本、收費許可正、幼兒園公章,登出登記並通知其開戶銀行。
8、幼兒園經批准使用的屬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規定的托幼專用的園會場地,如需進行較大規模拆建的,應徵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門的同意。
9、幼兒園透過本市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區、縣教育部門稽核。在全國性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市教育部門的稽核。
申辦民辦幼兒園,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園舍場地和設施符合建設部門、教育部門所規定的標準;有獨立的財務機構,獨立的銀行帳戶;有足夠的辦園資金和維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資金嚴來源;有正常師資來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要求的師資隊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幼教專業管理人員並主持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確的辦園方案,辦園方案包括辦園目標、原則和幼兒園型別,招收物件和範圍,師資隊伍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課程和教材等;有幼兒園名稱,幼兒園名稱應體現民族化、兒童化的特點,名稱中不得帶有與辦園實際不符的或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
2、幼兒園申辦者可以貨幣形式出賀,也可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凡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的,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資產的評估和核實,不得高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幼兒園申辦者,應將辦園資金足額存入準備開辦的幼兒園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並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
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身份證明、辦園的可行性匠告、辦園資金的驗資證明、場地使用證明、辦園方案、幼兒園章程等書面材料。 幼兒園章程應當表明舉辦者的姓名或名稱、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幼兒園的機構設定及其產生辦法、許可權、議事規則、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園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事項。
4、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辦園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辦者書面闡明。 登記內容應包括幼兒園名稱、幼兒園法人代表、幼兒園地址、幼兒園投資資金數額、招生物件和範圍、辦園規模、教職工人數。經登記的,應按登記部門所確定的籌建期限進行幼兒園的籌備工作,籌建期限根據籌建的實際需要確定。逾期不建成人為拖建的,則由原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5、幼兒園籌備結束,須經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由原登記部門簽發辦園許可證。 幼兒園主辦者憑辦園許可證向區、縣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並由物價局確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才可公開向社會招生。
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自幼兒園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辦及登記材料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如有關事項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或幼兒園的名稱與其他托幼機構發生重複的,市教委主管部門責成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相應事項予以糾正或更改。
7、幼兒園變更時,申辦者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幼兒園因故決定終止舉辦幼兒園時,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停辦申請,並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准後,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監督實施並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回辦園許可證及其副本、收費許可正、幼兒園公章,登出登記並通知其開戶銀行。
8、幼兒園經批准使用的屬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規定的托幼專用的園會場地,如需進行較大規模拆建的,應徵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門的同意。
9、幼兒園透過本市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區、縣教育部門稽核。在全國性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市教育部門的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