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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教師資格證考試網

    “合理體罰”?怎麼樣的才算是合理。難道還有什麼標準?

    出於對學生自尊,人格,教師不能以任何形式處罰學生,就算是語音上的都不可以,更何況是體罰。關於這一點情況不管是老師還是家長或是學校都應該深刻反思:

    一、體罰學生是犯法的

    中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二、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危害性

    教師在課堂內外頻頻實施體罰,給教育帶來不堪設想的後果,危害性極大。 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不利於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於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鬆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於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迴圈,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後果。

    三、體罰的老師是“有問題的”

    教師是一項特別光榮的職業,為人師表。不僅教的是學生知識,還教學生如何做人。如果一個教師都有“暴力”的傾向,那要怎麼樣去教化一個孩子。不管怎麼樣,老師都是不能以任何形式體罰學生的。

  • 2 # 楚天959

    體罰沒有合理與不合理,懲戒有適度與不適度。做老師不能體罰學生,但教育需要有懲戒。

    國家需要法治,但法律基於當時社會實際。社會實際是不斷髮展和變化的,所以法律也難包治百病,需長期修訂和完善。日前,某省規定在學校嚴禁五類“校鬧”事件的發生,無疑說明從政府層面意識到教育所面臨的嚴峻形勢。對於違紀的學生進行單獨或公開的批評,對於不當的行為強力終止這不是體罰或變相體罰,這是正常的施教行為。當一次正常施教過程都可引起意料不到的惡果時,教育將永遠無法再正常走下去。

    現實中,教師上課制止學生的違紀遭遇學生毆打,教師嚴要求遭學生砍殺,教師對學生考試違紀進行通報引發學生過激反應引起“校鬧”,這類事件不勝列舉。所以課堂上有學生喝酒玩牌,看似教師責任感喪失實則也是一種教之無奈。

  • 3 # 天下虎周乾寅

    教師該不該"合理體罰"學生?對這個問題至少有三種態度。

    一、法律規定:教師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所以,體罰學生是違法的,不存在“合理"、"不合理"之說。

    於是,有人問持此說的人:現在不都是外行指導內行嗎?不但不能體罰學生,也不能侮辱、挖苦、諷刺、批評,教育也不行(因為聽起來好像不是褒義詞,被教育的學生心裡會不舒服),剩下的就只能是說服。教師是神,什麼樣的人都能說服,那樣監獄就會倒閉,警察也就失業了,壓根就不會出現罪犯。還可以派一名中國教師說服美國總統要和平發展,說服日本首相反思道歉……。

    此問雖然顯得過急,但問到了根上,國家需要有監獄,才能制止或減少國民犯罪。用監禁的方式告誡國民,什麼行為是不能做的,才使得社會安定和諧。要是沒有這項國家重器,降下千萬個聖賢來,也難教化民眾成為守法公民。要是教師僅僅靠說服教育就能管理好學生,就不會有"累教不改"、"明知故犯"、"以身試法“這些詞語了。人吶,有時為了心中的"執念“(邪念),是會不到黃河心不死的,那能聽你一聲"阿彌陀佛"就“回頭是岸“了。有的人"撞了南牆"也不回頭!

    二、不能體罰學生,但教育可以使用“懲戒“。體罰不存在合理與否,懲戒有是否適度的分辨。這一態度看起來很理想,既不違法違規使用"體罰",還能找到好的教育手段"懲戒“!只可惜,"體罰"和"懲戒"的界限在哪呢?如何區分兩者問的涇渭?"懲戒"包含了哪些內容呢?沒有人說清道明,看來要找到適合教師管理制止學生走邪路、幹壞事的方法,得在"體罰"和"懲戒"間多作些文章了,得具體詳細說明"懲戒“方式有哪些。只有明確了,才能指導現實,否則籠而統之,就無所適從。

    三、贊成教師可以"合理體罰“學生,但依然沒有說出什麼樣的體罰為"合理",什麼樣的體罰為不“合理"。也只是強調,"戒尺"式的教育手段不可缺少,否則教育的健康環境無以維繫。

    上三種看法各有其理,只不過都在探討:在施用合法手段進行教育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教師該怎麼管教學生的事。

    其實,老師擁有"戒尺式"的管教權,不體罰學生也是可以實現教育目標的,只要我們做好下列配套措施就行了。

    措施一、嚴格區分"體罰"與“懲戒"的界線,出臺"教育懲戒條例",給教育管理規範化,健康化發展劃出紅線,開放綠燈。

    措施二、給學校、教師放權,老師有“學生留級權"、學校有"開除學生離開本校“權。學生被處罰留級者,由其家長支付相應的教育資源站用費,被學校開除者,送專門學校實行特殊教育。

    措施三、每個鄉至少辦一所特殊小學,收納本鄉內小學開除學生,每縣至少辦一所特殊中學(含高中部)收納被本縣中學開除的學生。此類特殊學校,可實施特殊管教。

    只要上三條措施有效實施後,教師管學生有尺度、有方法、有權力,學生有怕懼,新型的教育關係會形成,健康的教育環境的出現就指日可待了。許多校鬧事件就會消失。

  • 4 # 教育怪談

    正常情況下,教師並不會使用常規教學手段之外的方法,比如所謂的合理體罰(先不論其合理性)。所以這個問題就變成了,當教師在合法手段進行教育仍不湊效但有必要進行行為矯正時,教師能不能用“合理體罰”?如果不行,教師應該用什麼手段管教學生?

    從總體上來看,體罰這種形式以及其變相的形式均不合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教師不得體罰學生,也不得變相體罰學生。

    身為教師,教過很多學生以後,我們一定會碰到那些必須要適當懲戒行為的場景。那麼有的教師就會用到合理體罰的辦法。我們從這角度來分析這是否合理?合理體罰在於合理二字,但是我們要明白師生是應該互相尊重,但師生關係是不平等的,身為教師的我們很明顯掌握著權利,這種不平等的關係意味著即使有相當明確的規定出臺,我們依然很難界定這種合理性以及合理的程度,作為教師,也很難掌握這“合理的程度”。

    體罰以及變現體罰的危害性在於,其形式往往對應的是人而不是行為,很多老師想達到“殺雞儆猴”式的效果就會那某問題學生的例子來教育其他同學。這樣的舉例會對學生的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影響,而有的學生會極度反感,有的學生會極度羞愧,有的學生則會很焦慮。最後,這樣的變相體罰並沒有糾正問題學生的行為,也沒有讓大家對問題行為有所認識。

    那怎麼辦?我舉個在國外教學中的例子說幾個辦法。

    1.批評針對行為,而不是人。某活動,小朋友的彩筆被別人先拿走了,有的小朋友在活動過程中會說一些髒話,當你要防止這種行為出現時,我會首先略去學生名字,說我剛剛聽到了一下愚蠢的話,(指出行為,並且不對人),這違反了我們教室的規定。(指出行為的錯誤性),我不想再接下來聽到更多這樣的話,這樣的話對其他小朋友既不友好也不尊重。(指出正確做法)

    2.當問題行為反覆出現,慎用一些懲戒方式,但可以巧用。某次上課,小朋友們做地板上,最後排的幾個調皮小男孩總是交頭接耳,聲音不小。這種問題一遇到,首先自然是友情提醒:採用我說的辦法一,對事不對人。隨著課程的進行,聲音再次出現,沒有絲毫減弱,甚至開始吸引周邊學生的注意力。怎麼辦?換位置:我會同樣指出聲音太重,說的內容與課堂無關,影響其他想學習的孩子,同時,換位置,並且時不時和他有眼神的接觸。後來,其中一小男孩換位置後依然會時不時發出聲音,有時候會不舉手就開始說,雖然說的是跟上課有關的內容,我就會讓他去邊上站一會兒(不要以為國外的教育中沒有違反規則的懲戒行為),同時在旁邊當我的小助手——數一數待會兒活動需要的材料。如果之後很長一段時間他都保持不說話,我反而會鼓勵他當小助手很棒,我就會找一個簡單的問題讓他回答,回答正確就會讓他回到原來的位置去坐下了。

    3.如果某些孩子卻有行為矯正的需求,可以求助學校裡專業的特殊教育的老師。每次我去某個班級上課,就會有專業的教師在一旁幫忙管有特殊需求的孩子。這種時候,專業的事情請交給專業人士去做,而不是自己操作,我理解國內中小學沒有這樣的條件,但是依然可以向專業人士,比如特殊教育老師請教針對性的操作辦法,而不是自己查閱資料或自行操作啊。

    教育是一門手藝活兒,需要教師的謹慎小心,不要對孩子的問題行為心煩,不要採取簡單粗暴的處理辦法,比如所謂的合理體罰,仔細去探尋背後的原因,採用對應的辦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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