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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美國的案件為什麼會撤案,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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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虛空僧講禪

    【東西方體制與司法的截然不同】

    這就是美國司法乃至西方司法的獨到之處,妙不可言;倘若換在本朝似乎早已判決入獄沒️商榷了。十次開庭審理也是對周立波心理幸質的嚴峻考驗,看來他是頂過去了。一旦官司了結,教訓釋然,依舊行素,還是他是會韜光養晦,謹慎為人,將拭目以待。

  • 2 # 牛頭馬面兩鬼

    原因是周立波有雄厚資金請了非常專業厲害的律師,認為周立波的母語並非英語,在雙方語言互不通的情況下,警方搜到的槍支,毒品,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建議檢方撤消此案。

    在美國紐約州拿騷縣法院5月24日的第十次審理中,法官接受周立波藏毒,持槍撤案決議,如果不出意外在6月4日的最後審理判決後周立波將判無罪獲得自由。

    你認為美國是講究法治精神的地方嗎?還是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個條件,才使這個案件有了轉機?

    在仼何國家持槍藏毒,如果不是合法持有應該都是個大大的麻煩。如果是普通人能受到這樣的侍遇嗎?還是錢管用

  • 3 # 美麗人生angela

    你問我,我告訴你,他們兩口子是才子配佳人,他在大陸那麼火怎會有事呢!他又沒入美國籍,他在美國又沒殺人放火,他會有什麼錯,撤案是肯定的,華人別看自己華人的笑話說明這個國家的人素質提高了,我非常喜歡他的節目,但我是北方人,一母同胞的國民別落井下石了,真看不慣。

  • 4 # 小李飛槍

    感謝邀請。一個周立波案,引來網友這麼多熱議,也可見周立波的關注度蠻高的。看過壹周立波秀的網友都知道,周立波是敢於講真話,講於揭露社會真相。同時也得罪了相當一部分人。以至於他在國外涉及的一個案子網上會有那麼多少關注。當然,撤案也最終證明了他的清白。不過,由這件事可以看出,波黑們還是挺多的。

  • 5 # 塞外失馬翁

    對美國法律不太知曉,用其人來分析吧。周立波為人聰明油滑、精力旺盛,口若懸河,腰纏萬貫,這次到美國,不料遭此一劫,翻騰成這樣,錢財和油滑倒真是功不可磨。雖然錢財主要是在中國賺的,雖然已然被美國警方抓住,但周本身的油滑加上有充足的錢財做潤滑劑,想抓牢他還真不容易,第十審撤案就是證明。周現在很樂觀,雖尚未最終無罪釋放,卻已經在感謝美國法律和法官了。(會索賠嗎?)。

  • 6 # 韓金聊社會

    5月26日中午,周立波妻子胡潔在網上釋出了勝訴感言:“紛紛揚揚折騰了一年多所謂周立波涉槍涉毒案隨著法官一聲爭議的宣判即將落下帷幕……DNA及指紋多次鑑定的結果使法官確信車內的槍毒與周立波無關,再加上警察可能存在的執法瑕疵,因此才有了勝訴的結果,勝訴是正義的綜合體現。”胡潔還表示勝訴意味著清白迴歸清白本身,這是正義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她相信本案檢察官能遵守法官的裁決儘快撤銷此案。

    從這篇報道我們可以看出,主要一點就是周立波和胡潔聘請的律師專業素質和美國的法律法規掌握的非常強,十次開庭,十次審判,十次辯論,十次休庭,這真是一場正義與執法瑕疵的鬥爭。另外一點周立波案給大家帶來一次更深的法律體會,實事勝於雄辯,證據大於一切,有了執法的瑕疵,才有勝訴的可能。

    最後一點也是很關鍵的一點,有錢好辦事,有錢可以有很分時間,有很多人和法院進行打官司,但主要一點,證據大於一切。

  • 7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周立波案件之所以會打成功,除了周立波有錢可以請比較厲害的律師以外,更多的是得益於美國健全的法律體系。

    大家都說美國是自由民主的國度,很多人稱美國是自由天堂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美華人權至上,你要是沒經過允許擅自進入主人家裡,家主人有權向你開槍斃掉,而且不受法律懲罰,這個在絕大部分國家是不能想象的,所以在美華人權至上。

    在美國法律是非嚴格的,司法機關不能隨意去執法,一切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步驟辦事,而且在執法過程中要保證人權。

    一切都證據至上,任何推理和邏輯都要建立在完善的證據鏈上,證據不充分就無法定罪。

    周立波之所以能脫身

    第一: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槍械和毒品屬於周立波

    第二:雖然有證人證言證明槍械和毒品屬於周立波,但是證人證言只能做次要的證據,不能作為定罪的主要證據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警察在執法的時候,程式沒有走對,而且沒有顧忌到人權。

    周立波說他聽不懂英語,而警察用英語執法,讓周立波在懵逼的情況下被執法了,也就是說美國警察在沒有周立波同意的情況下任性執法,程式不對,因此,美國警察蒐證證據無效。

    第四:周立波有錢,律師很牛。

    其實律師是否能起到作用主要也是看證據的,證據不足和辦案流程不合法,被律師抓到了漏洞,那就使勁的懟了,再加上美國又標榜注重人權、自由民主,即使知道周立波有罪,但是也沒辦法定他罪,所以只能認慫,畢竟只要你敢判,我就敢告你司法機關,在美國民告官很正常。

    所以也並不是說在美國法律是有錢人的,而是你的案子是否辦案合法,是否證據充足,不然你就不能定罪,如果辦案合法,證據充足,再牛的律師也沒用。

    律師也都是按照美國合法的規定來辯護的,只能說美國自己作死而已。

    全世界的國家法律都是證據至上,只是美國超級嚴格而已

    這就是為什麼在美國,律師是個非常牛的職業,而在中國,律師大多隻是起著一個帶話人的作用而已。

    Ok!說這麼多也並不是說美國有多好,而是美國的各項制度的嚴格值得我們學習。

  • 8 # 雄起大隻

    主要在手槍上沒有發現周的生物特症,也就是不能證明槍械是他的。無罪推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美國法律的精神。

  • 9 # 逆流成河140222131

    我希望他撤退,因為他在國辦是正能量的至少他做公益,不得多有錢他有他的表現,有現是他的能力,但有愛心是他的偉大

  • 10 # 王瑞恩

    本案涉及美國刑事訴訟程式中一個律師具有很大發揮餘地的環節:非法證據排除。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公民的人身、住宅、文字資料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警察要實施搜查,要麼需要獲得法院簽發的令狀,要麼需要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存在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否則,即便“鐵證如山”,也可能因為證據取得過程不合法而無法定罪。非法取得的證據被稱為“毒樹之果”,哪怕果子看上去誘人,只要生長在非法搜查的樹上,也不能吃。

    具體到本案,有報道稱當時的警察發現周立波所駕駛的車越線行使,在馬路上走“S”型,於是要求其停車接受詢問。儘管這樣的駕駛行為違反了交規,但結合當時情形,未必就有理由認為周立波正在從事其他犯罪行為。因此,警察在未徵求其同意,沒有理由認為周立波在從事毒品相關犯罪,且沒有法院簽發的搜查令的情形之下,擅自搜查周的車輛取得毒品,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所取得的證據無效。

    另外,周立波的律師團隊很聰明,利用“周立波不懂英語”這一點大做文章,主張稱其不明白警察說了什麼。這樣一來,就算當時的警員可以作證說周立波同意進行搜查,辯護律師也可以辯稱這樣的“同意”是出於誤會,而並不是真正允許警察搜車。

    這也難怪周立波為什麼如此理直氣壯,乃至在微博上宣稱自己是遭遇了“天外飛髒神仙手” -- 只要他的律師團隊能證明警察取證手段不合法,那麼哪怕證據看起來再確鑿無誤,也不可能用作定罪。當地檢方可能也是意識到了自己在程式上的缺憾,於是在經過一段時間的拉鋸戰之後,還是選擇了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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