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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楊文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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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延美律師
二審法院滿足了莫煥金和辯護律師所有的取證需求,甚至包括傳喚消防人員出庭作證,這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莫煥金迎來了減刑的機會,結論恰恰相反,這恰好證明莫煥晶毫無機會,其必死無疑。
刑事辯護中往往會存在一種假象,叫“明知你多說無益,所以放開了讓你說”。
在對待那些與定罪量刑無關的取證需求和辯護觀點時,法院往往會有兩種方式:1、因為沒有實際意義,所以拒絕聽取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觀點和意見。2、因為沒有實際意義,所以放開了讓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盡情辯護,同意和配合他們的取證需求。兩者最終的判決結果都一樣,但後者不僅更合法,更無懈可擊,而且更讓被告人絕望。
杭州中院走的是第一種路線,浙江高院走的是第二條路線,但最終無疑會是殊途同歸,等待莫煥金的只可能是死路一條。
在該案中,對定罪量刑有實際意義的只有兩個要素:1、莫煥金是否是故意縱火?2、林家四口是否是死於火災?對於其它,比如放火原因,是否預見到後果,是否嘗試過救火,消防和物業是否有過錯,是否坦白等等,都沒有任何意見。別說這些未必能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即便能,也不能輕到可以改變死刑判決的程度。
最後,胡美美想說:若死亡的是一人,莫煥晶案還有辯護空間;但死亡的是四人,所以所有辯護都毫無意義,因為即便存在從輕或減輕情節,也不可能輕到改變死刑判決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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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拍案手疼
如果二審認定事實不發生變化,改變一審判決結果的機率很小。如果事實發生變化,例如縱火和危害後果(死亡)之間不是必然因果關係,則有改變的可能。但縱觀一審公開的事實和證據,這種可能性也不大。二審的做法只是讓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確保程式公正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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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董永根
“莫煥晶保姆縱火案”造成僱主妻子和三個孩子因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經濟損失上千萬,對社會影響力和危害性相當大。據此,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關注和與論不休。
莫煥晶保姆縱火案經過法院第一審判決,判處莫煥晶故意縱火殺人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難免。
莫煥晶得知被判死刑,整個腦子像天塌一樣震動,不敢相信自己會犯如此天大錯誤。但法律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莫煥晶只能預設,不可爭辯。唯一的辦法是透過辯護律師調解,儘量減輕罪刑,免死罪,在牢中好好改造自己,今後有重新做人的機會。看來莫煥晶還是不想死,有悔罪的慾望。
從第二審的情況來看,法院重新播放了莫煥晶保姆縱火案的影片,影片中的畫面令人慘不忍睹,僱主家人四個無辜的妻子和孩子不幸身亡。就算莫煥晶認罪,悔罪,給受害家屬磕頭道歉,但四條鮮活的生命一下子就沒有了,看到莫煥晶被減刑,Ta們的靈魂能入土為安嗎?僱主心靈重大創傷能撫平嗎?加上莫煥晶是故意縱火的,造成四條生命喪失,也算故意殺人罪,殺人償命,眾所周知。再一個是莫煥晶曾經人品不好,經常賭博,四處借錢,同時利用做保姆的機會盜竊僱主家的財物,金額較大,次數較多,構成了盜竊罪。
縱火殺人罪和盜竊罪,對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性相當大。因此二審的結果,我認為還是會維持一審原判,判處莫煥晶死刑。從而給死者家屬一個公道的說法,讓死者早日安息,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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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司徒Festo
“保姆縱火案”二審過程中,目前沒發現足以令案件改判的事實和證據。
在莫煥晶涉嫌的杭州綠城“保姆縱火案”中,從案件的發生就始終沒離開全國公眾的關注,在這種情勢和輿論情況下,包括一審的杭州中院、杭州市檢以及負責偵辦的杭州市公安局,對於案件偵查工作中的證據情況必定是慎之又慎,所以在一審判處死刑之時,這樁案件的結果基本也就確定了。
刑事案件的二審,主要針對一審的程式是否存在違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問題展開,除非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程式問題或明顯的證據、法律適用錯誤問題,二審法院不會對一審結果作出改變。
在莫煥晶案的二審審理過程中,雖然兩位辯護人提出了部分細節的問題,如消防救援人員自接警至到達火場的時間問題、綠城物業是否存在缺陷等問題,以及申請了消防人員出庭接受詢問,但這些問題對於莫煥晶放火併最終導致三人死亡的結果無法產生本質和根本的影響。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外在因素能夠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起到本質的影響目的時,通常這種介入因素存在的程度,要達到足以打斷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的程度。
但在莫煥晶案中,這些外在的因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有令損害結果擴大的可能性存在,但從根本上來說,假如這些問題都不存在的情況下,也依然不能足以導致被害的三名死者可以獲救。
那麼無論這些外因是否存在,最終的結果都將會是莫煥晶的放火行為導致三名被害人死亡,那麼莫煥晶在本案中的性質和應受到的懲處就不會有本質的不同。從善意的角度出發,我們假使願意相信莫煥晶在放火之初只是希望銷燬作案痕跡,並不想燒死三名被害人,但首先由於放火罪在刑法中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即便在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中,都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項罪名之一,更何況莫煥晶的放火時,並沒有檢視是否有其他人在房間中,就實施放火行為,在刑法上也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有放任他人被燒死的犯罪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態,同時這起案件所引起的輿論轟動如此強烈,對於社會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如此深遠,已經遠遠脫離了一般刑事犯罪的程度。
從本案一審的審理情況來看,莫煥晶的行為完全符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杭州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屬於罰當其罪,同時本案並沒有發現足以割裂因果聯絡的事實和證據,那麼最終浙江省高院的二審結果,最大的可能就是: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然,即便最終莫煥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依照死刑複核的程式,也需要浙江省高院對裁定結果進行復核,之後呈報最高院進行最終的死刑核准,之後才會對莫煥晶執行死刑,這其間還會有一小段時間。
最後,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永遠不要將自己的生命投入到賭博之中,更不要因為自己的一時衝動,而葬送了自己未來的全部生命。最後的最後,希望不幸罹難的三名被害人,能夠得到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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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滬漂王大毛
莫煥晶要是被減刑,很多人是不會同意的。
杭州保姆縱火案近日二審開庭。關於杭州保姆縱火案一事,我想大多數人都多多少少有所耳聞。一家五口人,四口都被這個歹毒的保姆活活燒死了!林先生和自己的妻子以及三個可愛的孩子從此陰陽兩隔,要知道林先生一家人對這個保姆十分好,可是誰又能夠想到這個歹毒的女人會幹出這種事情!
二審的時候莫煥晶說只要自己能緩行自己死後可以把自己的器官捐獻給別人!我就想問,你當時縱火燒人的時候怎麼想的,現在求生慾望這麼強烈,人家現在家破人亡了,都是你一手造成的啊!你捐獻你的器官,看看誰敢要!
每次看到三個可愛的孩子的時候我就感到非常悲傷,活生生的人啊,就這麼的離開了、不管放在誰身上都會覺得痛苦。苟延殘喘的活著,你好意思嗎,莫煥晶!
我始終相信我們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必須的!
5月17日9時,“杭州保姆縱火案”在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審開庭審理。
一審被告人莫煥晶上訴材料稱,她認為一審認定放火罪事實不清、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藍色錢江公寓”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該戶女主人朱小貞及其三個孩子遇難,保姆莫煥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當時不在家。當天,警方調查明確火災為放火案,莫煥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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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縱火案”二審基本會維持原判,目前沒看到免死的理由!
在二審前,莫煥晶更換了辯護律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仝宗錦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吳鵬彬接受莫煥晶家屬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辯護律師稱會為莫煥晶爭取減刑。
我們再看一下二審庭審的情況,二審和一審相比,播放了一些現場影片,而且有消防員出庭作證,但從這些證據上,並沒有看到相應的可以減輕莫煥晶責任的理由。
再來看看莫煥晶的表現,莫煥晶表示認罪、悔罪,懇請被害人家屬接受其道歉,再次強調本案所造成的嚴重後果非其所願,請求給予從輕判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其也願意接受。
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後陳述時稱:“如果法院能對我減刑,我會在監獄內好好改造。如果法院維持原判,我將全身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
雖然有上述說法,但從整體來講,還是一心求活。而就這個案情來講,莫煥晶因私人的慾望原因,故意縱火,雖然目的不是殺人,但縱火是故意,且確實造成僱主一家連大帶小四人死亡,這種情節和後果,不管物業和消防是否有問題都不是免死的理由。就這個案子的案情來講,不管能否認定物業和消防有問題,莫煥晶被判處死刑的這個結果都是正常的,且公正的。
當然,上訴求活是莫的本能和選擇,但如果在證據和案情方面不出什麼大利好意外,二審的結果應該不會改變。目前二審已經結束,從目前看到的情況,我認為確實沒看到免死的理由,二審應該會維持原判 。
當然,二審判決後,還是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式,然後才能真正執行,願這個案子早點結束,不管莫煥晶在二審的悔罪表現是真是假,還是讓她以死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