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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勇談

    康德所提出的“自由”是分層次的,由低階到高階排列著,即“審美中的自由”為第一層次,第二層次為“崇高中的自由”,第三層次為“倫理道德中的自由”。第一層次的“自由”的內涵正如朱光潛先生所說的“所謂‘自由’就是審美活動不受慾念或利害計較的強迫,完全自發。”

    第二層次的“自由”是指理性對感性的超越亦

    可產生一種不受束縛的自由感,即崇高感。第三層次的自由就是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所說的在人的倫理道德中,人的信仰、意志的自由,三者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內涵,但又有內在的聯絡。我們透過對康德美學中審美與人的自由的分析,理清康德是怎樣一步步地透過審美的自由經崇高感通向道德的自由。

    康德對美的分析是從純粹美開始的。純粹美又叫形式美或自由美。康德將審美的內容抽掉,而只剩下形式,這種對於物件純形式的審美就是所謂的純粹美,他是從知性的邏輯範疇質、量、關係、模態等四個方面來論述的。

    從質的方面來說,審美是一種同對象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自由的愉快”。康德針對經驗派把美歸結為生理快感,理性派把美歸結為善而明確提出美“無利害”,這裡的“無利害”就是主體對於客體沒有“快感”和“善”的利害關係。所謂“快感”是一種生理的官能滿足,這儘管是一種主觀的滿足,但仍同對象客觀存在的某種自然屬性相聯絡。而所謂的“善”則是一種道德上被主體所珍貴和讚許的,這種珍貴和讚許同對象對於社會的客觀價值直接相關。康德認為審美同“感”和“善”是不同的,它同對象的自然的或社會的客觀存在無任何利害關係,而只是物件的形式適應了主體的某種心理活動的能力而引起的愉快。這種愉快是無“偏愛的”、“純然淡漠的”、“靜觀的”、“自由的愉快”,這裡的自由不是《實踐理性批判》中所談到的信仰、意志範疇的自由,而是指主體不受物件的存在束縛,同對象無任何利害關係。這是康德為美規定的重要特徵。審美為什麼會成為同對象無利害的關係的“自由的愉快”呢?康德認為,這主要是因為由審美主體既是動物性的、又是理性的人決定的,從同對象的關係來看,動物性的自然的人具有本能方面的要求,只能產生快感,理性道德的人具有超驗的理性要求,只能產生道德感,只有既具有動物性又具有理性的人,才能一方面產生某種非本能的愉快,另一方面這種愉快具有不憑藉物件客觀價值的合目的性。這就是現實的理性的人所特具的審美能力。康德的美學已從感性的外在和諧和理性內在和諧發展到感性和理性經過對立統一達到新的“自由和諧”的境界。

    其次,康德從量上來探討美的特徵。康德認為,審美和快感一樣,物件都是單個事物,但快感是純個人的,無普遍性,而審美卻要求普遍性。你感到美的事物別人也感到美,否則就不成其為美。這種普遍性是一種主觀的普遍性。他認為,審美的愉快是自由的,每個人必須認為這種審美愉快是“必須被看作是植根於他也能在每個別人那裡預設的東西之中的,因此,他必定相信有理由對每個人期待一種類似的愉快”。這就要求一種普遍的有效性,這種審美愉悅的普遍有效性由於審美判斷只包含著物件對於主體的一種關係。審美愉悅雖是主觀的,但又是普遍有效的。他說:“但如果他宣佈某物是美的,那麼他就在期待別人有同樣的愉悅,他不僅僅是為自己而且也為別人在下判斷,因而他談到美時好象它是物的一個屬性似的。”這種量的普遍性是以質的無利害感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審美之所以有量的普遍性是因為在性質上它不基於主體與物件的利害關係,不是從主體的純粹個人需要出發的,不是一種“偏愛”。因此在量上只能是純個人的,而沒有普遍性。這就揭示了審美與快感的根本區別,說明審美具有社會性的根本特徵。

    康德又指出審美的這種普遍性不同於概念的普遍性,概念的普遍性是客觀的,具有客觀可見的規律,可以言傳,而審美的普遍性卻是主觀的普遍性,它不憑藉概念,憑藉的是物件的形式引起的主體的共同感受,這種共同感是一種共同的心意狀態,可意會不可言傳,無明確的規律但趨向於某種規律。這就從量上劃清審美與真、善的界限,說明真善是客觀的憑藉概念的普遍性,有可以明確表達的規律,審美則是主觀感受的普遍性,難以用客觀的概念將其明確地表述,這種審美愉快的量不是來自愉快的本身而是來自判斷。“鑑賞判斷的主觀條件必須為這個判斷奠定基礎。”具體地說,表象的心意狀態就是想像力和知性的和諧自由活動,是兩種認識能力的協調活動。表象與想像力和知性的和諧自由活動相符合、相協調,對每個人都是有效的,這就是判斷的主觀有效性。康德說:“在一個鑑賞判斷中表象方式的主觀普遍可傳達性由於應當不以某個確定概念為前提而發生,所以它無非是在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遊戲中的內心狀態(只要它們如同趨向某種一般認識所要求的那樣相互協和一致),因為我們意識到這種適合於某個一般認識的主觀關係……”。對錶象的判斷在先愉快在後表明表象是愉快的根源。審美愉快的主觀普遍有效性就建築在判定物件時的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活動的普遍性上,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活動“把多樣的直觀集合起來”,由概念的統一性把諸表象統一起來,既離不開感性又超越感性,既無確定概念又趨向概念,這才是審美愉快產生的原因。康德從主觀的量上對審美判斷所做的分析,抓住了審美主體心理的特殊性,指出了想像力和知性的關係以及他們與審美情感的關係,強調審美愉快是想像力和知性的非確定性的自由活動之中,人的想像力始終是自由的。

    再次,從關係上看,審美是無目的的合目的性。這裡的“關係”指目的的關係,這裡的“目

    的性”是同上帝的“創世說”聯在一起,即指一種唯心主義的因果論,也就是說按照先天的某種意圖(因)必然會出現在現實中的某種現象(果)。康德認為,這種目的性有兩種,一種是客觀的目的性,即事物的內容、存在合乎某種先天的目的或是符合外在有用的目的或是符合內在完善的目的,而審美既無這種外在的合目的性亦無這種內在的合目的性,它是一種不涉及任何概念內容的主觀合目的性或形式的合目的性,它的物件不包含任何內容,僅僅以其形式適合了主體的需要而引起愉快。而這一切的合目的“彷彿有意地按照合目的性的安排和作為無目的性的合目的性”。由於這種主觀的合目的性只涉及形式,因而實質上是一種主觀感受的合目的性,它只使主體獲得某種愉快而不提供對於物件功利方面的評價。因此仍然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限制。

    最後,從模態來看,審美具有正規化的必然性。所謂必然性是指事物間一種必然聯絡的方式,一方存在另一方必然存在。審美必然性指主體面對審美物件必然產生審美愉快。所謂正規化的必然性就是一切人對於一個判斷的贊同的必然性。正如康德所解釋的“這種必然性作為在審美判斷中所設想的必然性只能被稱之為示範性,即一切人對於一個被看作某種無法指明的普遍規則之例項的判斷加以贊同的必然性”。這就說明範式必然性的特點是例證性,它是對於一個物件所進行的單稱判斷,而這個單稱判斷則包含著某種不能指明的普遍規則。而這正規化必然性的基礎則是一種主觀的共通感。康德認為,這種主觀共通感就是審美的社會性。他說主觀共通感“依憑著全部人類理性”,並指出“只有在社會里他才想起他不僅是一個人,而且還是按照自己的方式的一個文雅的人”,這就說明審美的共通感是社會的產物,而且也只有這種普遍可傳達的社會性才使審美愉快成為價值。

    康德從四個方面對美做了分析,把握了審美判斷的特性,康德對鑑賞判斷的探討著重在主體的審美心理活動的分析。審美的心理活動與利害無關,所以不是實踐活動;與概念無關,不是認識活動;與目的無關,不是道德活動。它只是物件形式符合主體想像力和知性力的自由活動而引起的愉快不愉快。物件是個別的,主體的心意能力都是共通的,可以普遍傳達,所以審美判斷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美就是表象合於主體心意功能而喚起的愉快。

    對美的分析一切都歸到鑑賞判斷的概念,“鑑賞是與想像力的自由合規律性相關的對一個物件的評判能力。”鑑賞也就是想像力的自由合規律性的活動的能力。想像力是自由的,它不是物件的再現,而是創造性、任意性的活動,又是合規律性的,它不是知性提供的那種客觀規律;而是想像力對知性的主觀性的協調一致,物件給我們一個多樣性的統一的形式,想像力憑直觀去把握形式的多樣性,知性去把握形式的統一,想像力和知性的協調一致就把握了形式多樣性的統一,這種協調一致就是想像力自由的合規律性的活動。

    知性的規律性不防礙想像力的自由,而是給想像力的自由提供合規律性的基礎,在審美判斷中,知性是為想像力服務的,因為審美判斷是基於表象的合目的性,而不是基於概念、目的。比如一個建築物它的合規律性應表現出觀照的統一性來,這個觀照的統一性不與這個建築物的目的概念相伴合,不帶有強制的規律性,這時想像力的活動是自由的,只有這樣才是審美的。我們可以看到康德對美的分析克服了經驗派過分強調物質形式從而束縛精神和內容,又克服了理性派只強調理性,精神和內容的膨漲而淹沒了物質與形式,實現了感性和理性的統一,使審美沖決束縛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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