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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驀然黑白

    美國總統行使權力有:

    1、行政

    美國是總統制的國家。美國總統的職權依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在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階官員。

    2、立法

    在立法方面,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透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諮文,包括國情諮文、預算諮文、經濟諮文、特別諮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3、司法

    在司法方面,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4、軍事

    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5、外交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係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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