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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籟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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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媚眼兒看史
想活就別死,關鍵在折騰,與您一道翻歷史。先就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的區別界定說明一下,在宋代,女性以婚姻為界限分為三種:未婚的為在室女,已婚的為出嫁女,而因為離婚或者夫死等各種原因又回到孃家的則稱為歸宗女。知道了三種情況的概念,再來分析她們的財產繼承。
還是先普及一下社會背景:封建社會,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社會氛圍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無論是在外的民事行為能力,還是在內的家庭財產的繼承都是處於弱勢地位。女性別說繼承財產,就是有錢都不行。
轉機發生在唐朝,這種局面逐漸改變,女性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當然迎來的春天是在宋朝,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這種表現更加明顯。 “為人皆不可以不學,豈有男女之異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讀《孝經》、《論語》及《詩》、《禮》,略通大義。”這是司馬光在《家範》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記述,強調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並且從宋代的一些史料中來看,宋代士大夫家裡也請人專門為女子講解《列女傳》,旨在培養女子忠、孝、貞節之類。雖然宋代對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礎教育並不鼓勵女子向高深方向發展,但宋代婦女在有了的基礎教育後,文史、詩詞、琴棋書畫也無所不學,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詞人李清照在南宋詩詞文學上的表現。如今的濟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詞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環境,在文化啟蒙中,很多女性發出了權益之爭,不亞於現在的人權鬥爭,可能是有鬥爭就有收穫,宋朝成為女性繼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個重要的方面表現在從法律上正式確定女性財產的繼承權。
宋代是個商品經濟繁榮的時代,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商行,所以其財產繼承關係也變得日趨複雜。其中多次修改有關女性繼承的法律,主要表現在繼承中在室女繼承範圍的擴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產以及戶絕家庭中繼絕子與在室女在財產繼承上的詳細分配份額。談分配還得看物件,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個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稱未嫁女,顧名思義,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國古代婦女有“三從”,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據此有人認為古代婦女人身都沒有自由哪裡來的財產權利。然而我們從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可以擁有一定的財產權利。例如北宋初期頒佈的《宋刑統》:“<戶令>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產權,即“聘財”,儘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財的一半,但卻不能否認女子是有財產權利的。
而在南宋時期的法律也有條文規定在室女擁有財產繼承權,例如“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有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別與財產,不得過嫁資之數。”可見南宋已明確將女子的財產權利規定為“嫁資”,作為女性出嫁時帶走的財產。
除法律明確規定在室女的財產繼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遺囑來保護女兒財產繼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況將遺囑辨驗,委是居茂生前標撥與舍娘充嫁資”一則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兒子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女兒的財產,居茂生立遺囑明確女兒的財產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並且還明確承認遺囑效力高於法律繼承的效力。這從《宋刑統》:“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規定中可以得到確認。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經分過嫁妝,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財產繼承權。但是從宋朝的法律規定看出,在戶絕這一特殊情況下,則會分給出嫁女一部分遺產。 《宋刑統》中:“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材、營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其餘併入官。”規定了出嫁女在戶絕之家享有一部分財產繼承權,至此改變了唐代“餘財並與女”的無差別繼承製。而在宋仁宗時更是詳細的規定:“今後戶絕之家,如無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將資財、莊宅、物色,除殯葬營齋外,三分與一分;如無出嫁女,即給與出嫁親姑姐妹侄一分”,餘二分則給同居三年以上親屬及入舍婿、義男、隨母男等,進一步明確了出嫁女可以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的規定。
至哲宗元符年間,對戶絕財產的分配,尤其是對出嫁女的財產繼承又有了新的規定: “戶絕財產盡均給在室及歸宗女,千貫已上者,內以一分給出嫁諸女,止有歸宗諸女者,三分中給二分外,餘一分中以一半給出嫁諸女,不滿二百貫全給,止有出嫁諸女者,不滿三百貫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亦全給,三百貫以上三分中給一分,以上給出嫁女並至二千貫至。若及二萬貫以上,臨時具數奏裁增給。”
從這條規定來看,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歸宗女和出嫁女的情況下,出嫁女只能繼承戶絕財產的六分之一,並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滿二百貫者給一百貫,不滿一百貫全給。可見其分配受到有沒有歸宗女的影響,只有出嫁女時財產份額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後看看歸宗女,這是宋代女子的繼承製度中一類比較特殊的群體,即由於各種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歸宗女。其繼承權利在宋初與在室女有相同之處,但經過後來政府的調整又有所改變。 宋初《宋刑統》規定:“今後戶絕者,„„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的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餘準令敕處分。”即在一定的條件下,歸宗女可與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財產繼承權利,盡得戶絕資產。這些條件是:親女,並且需為出嫁後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無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時並不曾分得夫家財產,然後還歸父母家時尚未戶絕。
從上面《宋刑統》的記載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歸宗女的繼承份額較大,甚至在滿足一定情況下還可以與在室女的繼承份額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間對此作了調整:“戶絕財產千貫以下者,歸宗女與在室女均分;戶絕財產二千貫以上者,在室女和歸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產業,三分之一則給出嫁女;若只有歸宗女,則可得產業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時的歸宗女可承分財產較《宋刑統》的規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時,歸宗女可承分的財產份額較北宋時期又有所減少,這從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驗證。如“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 ?而歸宗女減半。”同時,歸宗女戶絕情況下繼承財產的數量還受到命繼子的存在的影響,在有命繼子時:“於絕家財產,若只有在室諸女,即以全戶四分之一給之,若又有歸宗諸女,給五分之一。其在室並歸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戶絕法給之。止有歸宗諸女,依戶絕法給外,即以其餘減半給之。餘沒官。” 綜上可知,宋代歸宗女在父家戶絕的情況下是有財產繼承權利的,就整個宋代的法規來看,歸宗女的財產權不斷下降,並且所能繼承的份額也呈現逐漸減少的趨勢。
透過這些史料記載,我們不難看出女性地位的提升並非易事,這是文明進步的結果,值的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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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時期就有了關於女兒繼承家庭財產的具體規則,根據女兒的出嫁情況分為,在室女和出嫁女,還有歸宗女,在不同條件下,不同的女兒繼承的財產份額是不一樣的。
在室女就是指沒有出嫁的女兒,也是未婚女,因為在室女屬於父家的家庭成員,因此在財產的分配上擁有較大的權力。在古代一般都是男子繼承大部分的財產,但是這並不等同於女兒一點財產也得不到。宋代法律規定,當父母亡故後,在室女可以獲得相當於未婚兄弟聘禮一半的財產。
2.出嫁女在繼承權上大打折扣,出嫁女那就是嫁出去的水了。甚至這個家庭如果只有出嫁女的話,出嫁女只能夠繼承戶絕家庭財產的三分之一,其餘部分全部充公。“有出嫁女者三分給於一分,其餘並沒官。”之說。所以出嫁女所能分得的數額是最少的。
3.歸宗女,也就是出嫁後因為各種原因回到父家的女兒,而歸宗女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了在室女,也擁有很大的繼承權。
在戶絕家庭財產約不足一千貫也現代六萬元到十萬元的時候,在室女和歸宗女可以平均分配。
到宋哲宗元符年又規定,如果只有歸宗女的話,只能獲得財產的三分之二。
如果僅有出嫁女的話,財產一千貫也就是六萬元到十萬元以上,出嫁女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如果沒有在室女和歸宗女的話,很大一定程度上的財產就會被官府所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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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戶絕家庭中,根據《宋刑統》的記載:“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可見,在非戶絕家庭,在室女享有嫁奩權,即有權獲得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作為嫁妝。
《名公書判清明集》載司法部門的判詞雲:“殊不思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則別給財產,不得過嫁資之數。”可見,歸宗女和在室女享有同樣的嫁奩權。
出嫁女在非戶絕情形下的財產繼承權,也就是判詞裡的“已嫁承分無明條”。但是基於血緣親情,被繼承人往往透過遺囑的方式將部分財產處分給已經出嫁的女兒。
2.在戶絕家庭中,只有在室女的,其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1/3,繼子1/3,官府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