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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倍兒爽8

    業主委員會是房東推選的自治組織,是為廣大業主謀福祉、爭取小區管理權的便民組織。開發商沒幾家配合成立業委會的,通常是小區入住率達標後,有幾位熱心居民牽頭,報所在社居委和區級管理部門,由他們發表批准,召開業主大會,而後推選產生業委會成員。期間有的相關材料是在開發商處,按規定他有義務提供。反之可向主管投訴,責成他們必須提供。在我們地區成立業委會是非常難的。

  • 2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1、業主們要堅持成立業主委員會合法訴求。

    2、成立業委會或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的小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成立。

  • 3 # 南飛話營養

    我們小區正在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呢!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代表,在遇到一些事情,牽扯到權利的時候,他們可以站在業主的角度,代表業主商量解決事情。具體做飯是透過業主簽字,人數達到一定比例,上報到居委會,後期居委會會根據相關政策法規,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們有權要求成立業主委員,開發商不配合是不行的。

  • 4 # 使用者77378692847

    業主委員會成立是業主召開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推選出來的人員,報請當地社群同意的業主自治組織,是小區管理和為小區業主說話的組織,房屋移交,業主進住後,戍立業主委員會如開發商不配合,只能投訴。

  • 5 # 醉江南小鎮

    入住率達到後,可向社群、街道申請成立業委會,兩級部門會專人負責,成立籌備小組,開發商如有房子沒賣出,按面積比例有代表名額,公權力介入的,開發商沒辦法不配合。

  • 6 # 銳眼說小區

    從心態上分析,一家不太成熟的開發商是不會積極配合成立業委會的。而一家成熟而又開發個多個小區樓盤,並且體會到業委會成立後給小區帶來積極影響的開發商,則是會配合、甚至主動促成支援成立業委會的。

    那開發商為何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呢?有幾方面的原因:

    一是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來理解,業委會成立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拍下土地,申報專案,籌資建設、到達到預售條件後的銷售,相關證照上的名稱都是開發商的。但是透過銷售房屋後,所有權一點一點地從開發商手中轉移到業主手中,但僅僅是個體的轉移,而不是整體的轉移。其中公共部分、共用部分、公共設施裝置等,理論上說任何一位購買者都有其中的一部分,但實際操作中是不可能擁用的。只有在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後,才能從開發商手中接收這些公共資產。因此,心態上,要把這些都移交給他人,開發商心理上是不情願的。這就是“主權”的移交。

    二是成立業委會之前,開發商透過前期物業公司擁用了小區的“治權”,而根據小區的不同,透過“治權”是可以獲得收益的。比如公共房屋的出租、停車位的收費等等。但是成立了業委會後,“治權”將會隨著“主權”而轉移出去。在這方面,開發商也是不情願的。

    三,客觀地說,多數小區都存在著許多開發商的遺留問題,而很多遺留問題的解決是要付出代價的,這些代價包括資金的投入、時間的投入、精力的投入等等。但是這些遺留問題的解決,僅靠個體的業主是成不了氣候的,開發商可以透過推諉、搪塞、拖延甚至耍賴等等方式不處理。但是成立了業委會,就相當於在小區建立了業主的“政權”,開發商的“主權”移交了,“治權”轉移了,新建立的“政權”必然會跟開發商提出解決遺留問題的要求,這必然給開發商帶來極大的壓力,因此也是不太情願的。

    四,由於上述的原因,很多不成熟的開發商就會認為,業委會就是對著開發商乾的,或者是對著物業乾的,因此如果籌備人員在沒有充分跟開發商溝通、交流的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已經從心理上產生了抗拒。而事實上,很多不成熟的業主和小區,在成立業委會之前的宣傳中,也是很粗暴、很短視、很簡單地認為,成立業委會就是要換物業公司,要趕走物業公司,要跟開發商幹,要“維權”等等,如此的操作方式、動員方式和組織方式,就已經讓開發商和物業都很反感了,或者對抗了,因此他們不配合、甚至阻撓也就很正常了。

    事實上,成立業委會,需要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配合提供的東西也不多,最主要的就是購房業主的資訊資料,主要是姓名和聯絡電話;其次就是整個小區的基本概況介紹,如四至界線,建築面積,接房率、入住率等等幾個資料。因為只有接房率達到規定的比例後才能成立業委會。另外一點就是提供籌備期間的會議場地、辦公場地,或者叫聯絡場地吧。

    那麼如何才能讓開發商、前期物業公司配合,甚至主動積極支援成立業委會呢?

    首先要提高認識。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提高認識不僅僅是針對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也是針對業主以人發起人和籌備人員的。本人在牽頭成立業委會的時候,在宣傳動員中就基本不提“維權”二字,或者說“維權”僅僅是業委會工作的很小一部分。成立業委會的目的是:凝集業主共識,和開發商、物業公司一道,共同努力解決遺留問題,制定各種規矩,把小區建設成為一個和諧美麗的家園。舉個具體的例子,比如很多業主分不清哪些事情是屬於物業公司的、開發商的還是自己的,都會找物業公司吵,或者找開發商吵。而且是今天這家去吵,明天那家去吵,物業、開發商都是煩不勝煩。將這些和開發商、物業公司溝通後,讓他們認識到,成立業委會後,業委會就會引導業主,統一共識後,心平氣和的商量解決。小區環境變好了,秩序變好了,口碑變好了,對開發商未售房的銷售都能帶來很好的宣傳效應。這樣開發商就能理解並接受。

    其次要讓開發商明確,在房屋未全部售出前,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並且可能是最大的業主,也有義務和權利參加籌備業委會。同時也讓他們明白,透過籌備業委會,會聽到、得到很多對開發商有益的意見、建議,在其參加籌備的過程中,還能透過宣傳、解釋等化解許多矛盾,解決許多問題,取得業主的理解和諒解。

    如果透過這些開發商仍不配合,就可以請房管部門介入進行協調。房管部門畢竟是開發商的重要關聯部門,同時也是業委會的主管部門和備案部門,透過房管部門介入,一般就能解決問題了。

    如果上述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那就向政府信訪部門反映,或者請新聞媒體介入。透過這些後,基本就不存在問題了。

    很多人認為要找社群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其實這個作用倒是不大。

    需要說明的是,小區業委會就是一個自治性的組織,而自治的核心就是制定規矩,也就是小區的“法律”,並且組織執行和落實。而這些規矩是針對小區裡所有的人、事、物和行為的,所有的人都應該遵守。如果成立業委會僅僅是為了換物業公司、跟開發商“幹”、或者叫“維權”,那就走偏了。我們小區業委會的指導思想是“解決問題和推動問題的解決”。“解決問題”是業委會自己能做的,比如制定停車管理辦法、裝修管理辦法、對物業公司的考核辦法等等,而“推動問題的解決”則是需要和開發商、物業公司一起,跟涉及到的如供電、供水、房管等部門,解決小區存在的許多問題,這才是正道。

  • 7 # 舒心141276736

    真不明白,業主成立自己的組織,必須讓開發商,物業同意。根據何在?我自己結婚,為啥必須要有外人干涉,成不成,全是婚姻中的男女兩個人的事,其他人都是建議,決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華人進行了幾十年的革命才達到這一點。開發商賣你的房子,這是你的責任,至於人家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己的事,開發商插什麼手?物業管什麼事?你只要是業主在這個小區,就有權參與這件事,街道辦只管查業主的人的基本資料和國家規定,具體操作有人家自己定。開發商就是開發新地盤繼續賣你的房是正事。對自己蓋的房負有質量責任,搞一個物業公司壓榨業主,包庇自己的責任,欺上瞞下矇混過關,這樣就好。國務院就是讓業主委員會到房管局備個案,就像新出生的孩子報下戶口。結果讓下面的人搞的神乎其神,就成立不了!很多問題也解決不了。物業拼命干擾破壞搗亂。使很多社群業主委員會成立不了。物業就可以為所欲為,橫行霸道!

  • 8 # 咿呀呀4788

    只能說如果自薦業委會那幾個人為了利益受開發商或者物業控制的話,他們是支援成立的,反之就呵呵呵了……我們小區第二次選舉就因為自薦人中有幾個都是爭取業主權利的業主,結果開發商及物業做足了各種小動作,結果很多不明真相業主就棄權投票,以致於投票數不達有效數,結果成全了開發商及物業……

  • 9 # 執中bj1

    把申請成立業委會的聯名信,向社群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轄區派出所和區房管局物管科分別呈送。明確要求他們按職責給小區業委會組建工作予以大力扶助和指導。

    國務院近兩年有檔案,要求基層政府加大對業委會成立的支援力度。

    現在的業委會籌備組中,一般由街道或社群幹部擔任正副組長,派出所和開發商也派代表加入。當然,業主代表名額要佔大多數。

    總之,有了政府人員的直接加入,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得不配合。起碼會大大減少暴力阻撓、威脅的現象發生。

    有了房管局物管科提供的業務指導,會減少失誤。

    開發商在政府面前還是知輕重的。

  • 10 # 吉祥如意144345018

    開發商是什麼東西!別以為自己手頭有錢就不知道自己姓甚名誰!惹急了小心狗頭!你愣?還有橫的!你橫?還有不怕死的!開發商實際就是個爛夜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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