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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妙妙一角

    19012 當然可以了。

    年終獎是單位視經營狀態自主處置的,如果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上並無具體到有或沒有年終獎,甚至於可以不發放年終獎,發放多少或以什麼形式發放也都是可能的。所以用實物形式發放年終獎也不是不可以的。

    這裡,妙妙角想說的是大家可能都有一個誤解,其實年終獎並不是一定得有的,而且即使有年終獎,也並不是一定用錢款來體現的。

  • 2 # 致會計

    首先我的答案是年終獎當然可以用實物代替現金。

    但是用實物代替還得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點:員工的心裡感受,工作辛辛苦苦一年到頭,大家都盼望著年終獎過年,你如果發了實物可能有些員工連年也過不下去了。同時,會讓員工心理在猜,猜公司是不是有問題了,發實物是不是沒錢了,引起了眾多的猜疑與不安。

    第二點:比如說發了實物,這個時候稅務上需要區分處理。

    1.如果是發購買過來的實物,那麼這個實物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2.如果是自產的實物,那麼還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

    以上是需要關注的。

    但是我的經驗一般是在過節的時候,公司會買點禮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比如說八月十五購買月餅之類。

    過年的年終獎還是發現金為好,這是對員工一種鼓勵與獎勵,讓員工看到公司的重視,讓員工對自己的一年有個收穫,回家過個好年。

    不過,公司實在有困難的情況下,用實物代替大家也可以理解。年終獎沒有說強制規定一定要發,還是要根據公司自身的情況來。

  • 3 # 老高的快樂生活

    我覺得年終獎是可以用實物代替的啊。但是要看實物的價值如何。

    工薪階層上班有兩個目的。第一,上保險。為退休後的生活做保障。第二,養家餬口。民以食為天嘛。

    如果說年終獎以實物代替,實物的價值高於獎金很多,那麼工人們都會願意的。反之則不然,就屬於變相的扣除年終獎了。

    好了就說這麼多,畢竟有的單位拖扣年終獎也不是常事。

  • 4 # 加油站經理人

    中國《勞動法》的第47條規定企業有自主經營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水平。只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年終獎發不發、發多少,外界無權干涉。如果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那就要依規辦事,不能隨意剋扣、拖欠。

    “雖說年終獎的‘決定權’在企業手裡,但涉及員工切身利益,不能太任性。”年終獎有吸引人才、激發員工積極性等作用,過分隨意影響激勵效果。應在薪酬制度中予以明文規定,給員工穩定的預期,同時也要避免搞“大鍋飯”,兼顧公平與效率。

    年終獎小貼士

    ◆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年終發放年終獎,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於欠薪。企業對於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分期發放並不違法。

    ◆企業可否從工資中扣除部分年終獎?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企業可否以實物方式抵年終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由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質,因此年終獎的發放不能以實物抵發。

    ◆提前離職有年終獎嗎?

    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也必須遵循同工同酬原則。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援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 5 # Wallyhahaha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一般來說,年終獎指全年一次性獎勵,而且大部分公司都是以錢的形式發放的,所以如果一些公司用實物的形式發放,雖然可能理論上沒啥問題,但是員工的心理可能接受不了。上文提到過發年終獎的目的是為了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如果只發實物,那可能起不到年終獎的發放目的。最好的方法是錢和實物都有。

  • 6 # 職場新萌圈

    如果公司的制度沒有說不可以發實物,那麼公司年終獎發實物是沒有問題的。

    說到這裡我們需要說一下公司為什麼發年終獎?

    年終獎是企業對員工一年工作的認可,對員工的額外激勵。而這種激勵並不一定是必須有的。很多公司在制度以及勞動合同中並未對年終獎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的第47條規定企業有自主經營權,如果企業的制度及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沒有明確規定,是否發年終獎,實物還是獎金或者不發都可以。也就是說,當你在抱怨自己沒有年終獎或者年終獎太少的時候,也思考一下,公司是否有這個義務。如果說對員工的激勵,在員工的月度激勵中已經體現。

    那麼如何發年終獎更合理?

    1.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約定了屬於薪酬的一部分,必須發獎金;沒約定,可以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

    2.考慮員工的心理感受。如果前幾年都發了年終獎,而今年不發了勢必對員工的積極性有很大的影響。我們可以考慮員工的年度總收入,在保證員工年度總收入超過去年的基礎上,用年終獎作為調劑。

    3.根據公司的效益。如果公司目前處於虧損狀態,應及時與員工進行解釋,爭取員工理解。

    4.考慮到激勵性,金錢的激勵短期內的確有效。但是過高的激勵後,如何第二年不拿出更高的獎金,你的激勵就是無效的。可以考慮獎金與實物結合的形式,在保證激勵性的同時,降低金錢的權重。

  • 7 # 老駱80972777

    年終獎能用實物代替嗎?首先要分清你服務的單位,或企業,如果是國有企業及單位可能不會出現這情況,而民企,就很難說了,因為他們是獨立加獨裁,也沒什麼法律可約束,所以他們可憑企業老闆的心情而隨意。

  • 8 # 亮劍殺魔

    年終獎原則上不準發放實物,在中國,一般情況下人們的工作薪酬是以人民幣作為結算的。當然,哪個用人方要給員工發遠超應得薪酬的純黃金,我不認為不妥,前提是老闆自己要把稅務放平,不要讓牢記眼紅。

  • 9 # 滁州沃易購

    首先:在現行經濟條件下能發年終獎都是不錯的企業,如果現金+有用的實物那是很不錯的加持,如果是現金+無用實物全當年終獎少拿了部分。其次,如果企業盈利能力很差,而改發實物沒有現金,那說明老闆還是有良心的,實物最好要有用,不然罵聲一片。再次有能力發現金而不發現金的老闆少見,員工發現真像後會離心離德的。最後,心疼數以億計的農民、自謀職業者、失業者和企業不景氣不發年終獎的職員們!

  • 10 # 許方倫

    那要看用什麼樣的實物代替年終獎?如果用黃金、鑽石之類的實物代替,大部分人都能接受,求之不得;如果用垃圾一類的實物代替的話,那肯定會招到公憤、惹得眾怒,遭到口誅筆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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