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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超跑國度

    歷史上古代的私鹽販子,為什麼不透過醃製鹹魚的方式變相賣鹽?

    在歷史上,對於一個朝代來說,食鹽那是相當的重要,鹽業和鐵業,這是一個國家的重要的財稅收入。因為食鹽的調味作用非常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做菜的時候,加入食鹽,可以改善菜的口味。對於一些醃製品,鹽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醃魚醃肉加入鹽之後,可以延長這些食物的保質期,起到防腐的作用。古人的鹽就質量這塊來說,那和現在是沒法比,當時的技術不發達,鹽的製作和提取可能有不足之處,而且,現在還有加碘鹽,那這在古代的時候是不可能的。古人連碘元素是個什麼東西都不知道。所以,就鹽業這塊來說,歷朝歷代那都是國營的。對於私鹽販子,那都是持打擊態度,私鹽販子就等同於從國庫裡面抽錢,這是統治者所不願意看到的。

    所以,在歷史上,各朝各代,為了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對於鹽,鐵等這些物資都搞專營,沒有平民百姓什麼事情。對於食鹽的造價方面,是非常低廉的,換句話說,成本很低。那這是一件好事,什麼東西成本要是低的話,那價格方面就有很大的上升空間。比如說這個食鹽,首先由鹽戶生產出來,然後從頭到尾,成品那是十文一斤。朝廷只需要以十文錢一斤的成本,就可以從鹽戶那裡大量採購食鹽。而且,朝廷轉手就以幾十倍的利潤賣給了老百姓,老百姓除了官鹽沒得買,只能接受剝削,購買官鹽,對於富貴人家,就算價格再貴也得買。那要是窮人家,就可憐了,吃不上鹽也是一件正常的事。

    前面有提及,政府會以幾十倍利潤的價格賣給老百姓,從而牟取暴利,這和搶劫沒有區別。有人曾經就研究過,在清朝的時候,貴州這個地方的老百姓,買一斤鹽,要花相當於現在的70塊錢左右,由此可見是多麼的暴利。因為食鹽被政府所壟斷,而且食鹽在老百姓日常生活又是非常重要的調味品,利潤很高,所以就出現了很多私鹽販子。對於這些私鹽販子,朝廷的處罰是非常的狠,只要查出來,那就是處死,更嚴重的,那就是滅三族,凌遲了。所以,這麼高壓的政策下,有些私鹽販子被查出來之後,就算了一筆賬了,乖乖接受處罰是死,起義也是死,所以有些人,就開始武裝起義,比如說張士誠,黃巢等等。

    那麼,古人們有沒有想過變相賣鹽呢,也就是說可以販賣鹹魚,透過賣魚的方式來間接的賣鹽。比如說,有一條魚,來個幾十斤鹽進行醃製,表面賣魚,實際上在賣鹽。實際上,這個方法是行不通的。對於這種情況,朝廷早就考慮到了,不管是源頭上,還是對於做這種事的處罰方面,都已經採取措施進行杜絕了。所以這個方法是行不通的。比如說,在清朝的時候,對於這一點,有專門的規定,說是如果您是漁民,在醃製鹹魚的時候,必須用官鹽,私鹽是不准你用的。而且,因為官鹽實在太貴了,作為日常的調料,有時候還吃不起,更別說拿去醃魚了。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清廷又有對策了。私鹽是萬萬不能買的,可以買價格低廉的漁鹽。

    而且,漁鹽和普通的官鹽差別不是很大,有的漁民可能會冒領漁鹽,對於這個問題,清廷又有對策了。漁民出海捕魚的時候,要像海關等記下魚的數量,之後發給你一個憑證,用這個憑證去領鹽。雖然說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貓膩,但是源頭問題是解決了。對於過程中的問題,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說在元朝,就有這樣的規定,“這些用私鹽醃製的魚,竹筍,蝦等貨物,買來之後,自己吃,或者是拿去交易,按照私鹽法律處罰。”所以這次不僅鹹魚不能用私鹽醃製,竹筍,蝦都不行了。所以,透過醃製鹹魚的方式去販賣私鹽是行不通了。

  • 2 # Q嚮峰

    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物。所謂食鹽專賣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食鹽的生產和運銷,壟斷鹽利的制度。在清代,滿清政府也曾經把私鹽販子稱作“鹽梟”(或私梟),並進行嚴厲的鎮壓。這因為鹽是國家的重要專賣品,私人不得染指,即使購買私鹽,也難逃王法追究。但私鹽之所以氾濫,在於官鹽價格之高,在於陋規之繁,中飽之多。結果鹽務日壞,鹽梟日眾,不僅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還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道光十年,陶澍遷兩江總督,在兩淮力行鹽法改革,他載浮費以輕成本,慎出納以重庫款,禁鹽私以清綱銷,革五壩十槓以清淮北。行票鹽之法,結果不數月間,商旅輻輳,鹽場一空,轉虧為贏,為國家除弊興利,開一大利源,而陶澍則成了道光朝的政治新星而備受注目。

  • 3 # 經武歷史講堂

    首先,清代的私鹽販賣是分很多種的,不同的種類的私鹽販賣採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簡單來說,清代私鹽分為灶私、官私、鄰私、兵私、商私、漕私、梟私七種。

    灶私。其實灶私也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官營鹽場的灶戶偷偷將自己生產的私鹽賣給別人。這種販賣比較簡單,只要給銀子就給私鹽,不管去買私鹽的人什麼身份。第二種就是百姓自己偷偷設灶煮鹽,這種方式產出的私鹽銷售就比較靈活。可以跟私鹽販子進行訂單生產,也可以給周圍百姓零售,甚至自己產自己販運。官私。官私顧名思義就是由官府進行走私。官府走私私鹽通常是查沒的私鹽不上報,然後官府以巡查的名義將私鹽偷著運出銷售。或者乾脆將分配到當地的官鹽賣到別的地方去,最後透過向商人買空的鹽引銷批來彌補缺空。這樣明面上當地足額銷售了官鹽,實際上有一些官鹽成為私鹽賣到外地去了。鄰私。說白了就是越界銷售。例如有的州府鹽相對較為充裕,有一些商販就將百姓手裡的餘鹽收購賣到缺鹽的州府,或者缺鹽州府的人偷偷進入富鹽州府去買鹽。這種私鹽流通的量一般不大,通常都是小商小販,甚至就是買了自己家吃。兵私。清中期以後,八旗兵勇日益腐敗,鹽場周圍的將士直接以武力的方式威脅灶戶,逼迫他們將一部分鹽低價賣給他們。然後,明目張膽的使用兵船,攜帶武器進行走私,各地官府也不敢稽查。商私。商人走私私鹽一般有以下兩種。一種是透過收買鹽場官員,拿一張鹽引換兩張鹽引的鹽甚至更多。另一種是不按規定銷售。為了更大程度的追求利益,商人都是想哪裡鹽價高就去哪裡銷售,但清政府嚴格劃分鹽的銷售區域商人並不能隨意銷售。商人同樣透過收買官府的方式,將自己走私來的鹽以官鹽的名義進行販賣。漕私。漕私也分為兩種,一種是運輸官鹽的過程中水手夾帶私鹽;另一種就是直接報船隻沉沒、船艙進水等意外事故導致官鹽丟失,事實上官鹽並沒有丟失。這部分官鹽就進了漕運的口袋,然後就可以進行沿途販賣。梟私。梟私沒什麼技術含量,就是武裝走私,甚至還帶有搶劫性質。這種武裝團伙採購私鹽進行販賣,有時候乾脆搶劫鹽商或者其他的私鹽販運者的私鹽進行販賣。著名的江西鉛山水手幫,直接在信江河上設定關卡,攔截鹽船搶劫官鹽,然後賣到建昌府、吉安府等地。

  • 4 # 一斛濁酒喜相逢

    清朝可謂中國古代私鹽最為氾濫的時期,"其種類之多,規模之大,區域之廣,危害之烈,第積歷代鹽弊淵藪"。清朝私鹽販子一般用以下幾種途徑販私鹽:

    一、承擔漕運工作的漕船私帶。主要是因為產地的鹽未經納稅進入銷地,以及官鹽越出指定銷售範圍成為私鹽。在清朝當時參與私鹽活動的包括產鹽的灶戶私產私銷以及鹽商夾帶私鹽。據記載,有鹽商每年銷售定額鹽引70餘萬引,獲利60餘萬兩,而夾帶的私鹽獲利竟達160萬兩。這是販私鹽的主要方式。

    二、武裝販私鹽。清代長江中下游各省是私鹽最為氾濫的地區,大江南北"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或數十人,或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夥成群販賣,一遇朝廷巡捕就幹架,輕則帶傷,重則致命。甚至廣東沿海一帶鹽梟"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往來興販"等等,不勝列舉。清末許多這種有組織的持械聚眾販私到後來往往成為反抗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當然這是後話了。

    三、小商小販地攤販私鹽。隨著朝政的日益腐敗和民眾生存條件的惡化,普通民眾為了生計只好鋌而走險販私鹽。根據史料記載,清朝蘇南之蘇州、松江、常州、鎮江等地"老少男婦揹負筐提之鹽,接踵連肩,城鄉村鎮,沿途擺賣"。

  • 5 # 愛汕美食

    歷朝歷代都不乏販運私鹽的走私販,私鹽販子做大了就叫鹽梟。

    明代的綱鹽制度始於萬曆四十五年,清代沿襲之。清王朝前期的國家控制能力較強,民間鹽梟很少有勢力極大的,但是,到了嘉道時代,尤其是道光時代,很多鹽梟集團勢力膨脹,甚至都威脅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

    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

    在清代的大江南北“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有時數十人,有時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一夥“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

    清朝廣東沿海一帶鹽梟“各帶大船,攜帶器械,滿載私鹽,來往穿梭”。只要清朝水師前來圍剿,私鹽販子們就會利用大炮、鳥槍與官府作戰,政府軍往往還不是對手。

    由於私鹽的猖獗以及官鹽的低效,使得官府已經無法控制的鹽經走私渠道進入市場。有許多官鹽沒有進入也不願進入的偏僻地區,所以那些地方成為私鹽的目標市場,即使有官鹽的地區,私鹽仍可以憑藉價格優勢進入。私鹽的動機與條件都具備,當時,清朝時幾乎一半的百姓都在吃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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