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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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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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摸金小笑蔚
秀嶼區埭頭鎮政府組織區城管執法中隊、國土資源所、鎮村幹部等30餘人,出動執法車輛3部、大型機械2輛,對頂風搶建的“兩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共拆除違章建築3宗,面積達680平方米。
今年以來,該鎮緊緊圍繞“零增長”目標,堅持疏導結合,一手抓審批,一手抓控違,保持“零容忍”態勢不減壓,加強巡查力度,加密政策宣傳,實行“即查即拆”、“露頭就打”、“反覆巡查”、“嚴格管控”,違法佔地、違法建設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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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隻小蜜蜂
其實違建拆除是應該的,但是應該問問為什麼要拆除呢?為什麼不是在建立前就制止呢?這是有些單位不作為的緣故,和有受賄導致,現在上面查的嚴格了就才拆!不知道有多少人收益,老百姓受罪啊!
您好,我曾圍繞違建這一話題為大家介紹過許多知識。例如,什麼樣的房屋屬於違建、認定違建時應考慮的因素、違建的處置方式等等。但是,您知道這違建到底應該怎麼拆嗎?在明律師代理的案件中,不乏一些行政機關在查處違建的過程中,出現程式缺漏、顛倒等違法情形。所以,完整了解強制拆除違建的程式,對廣大被徵收人來說是非常必要的。
違建的違法情形不同,不同種類的違建分別由有權機關負責查處。不過,無論是哪個行政機關,其查處違建的程式,主要都應遵循這兩部法律——《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這兩部法律,分別對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予以規範,保障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查處違建的過程中,兩部法律均對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予以規範。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一處違建從調查到強制拆除,要經過哪些複雜而又細緻的程式。
一、調查取證
違建的違法情形各不相同,形成違建的原因也較為複雜。那些確因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當事人無過錯的、違法程度較輕的,並非只有強制拆除一種處置方式。所以,一處房屋是不是違建,肯定不是行政機關光憑嘴說就能算數的。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如果行政機關的調查程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根本未經調查就直接採取後續行動,當事人就要及時向執法人員提出異議。
調查取證後,行政機關將以調查結果為依據,對違建採取不同的處置方法。我們以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為例。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違建可能處以罰款,也可能強制拆除。這兩種處置辦法的具體實施程式將有所區別。
二、罰款-告知權利義務/強制拆除-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如果行政機關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應當依法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如果行政機關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建,則應當依法作出書面催告。告知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期限,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三、罰款-組織聽證/強制拆除-聽取當事人意見
對於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來說,不僅有陳述和申辯權,法律還賦予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按法定程式調查、事實認定不清、處罰過重等情況,就應及時行使聽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那些被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違建的當事人,依法也有權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四、罰款-稽核處罰決定
當事人申辯了,聽證會也召開了,可以處罰了吧?沒那麼簡單。法律還規定了行政機關內部,作出處罰決定的工作流程。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稽核的人員進行稽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稽核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五、罰款-製作處罰決定書/強制拆除-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處罰決定,並經過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稽核,此時就進行到處以罰款的關鍵一步。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對於應當拆除的違建,經過催告,若當事人仍未拆除違建,行政機關就會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實踐中可能表現為當事人所見的《強制拆除決定書》。
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六、強制拆除-強制拆除公告
房屋是其所有者的重要財產,拆除房屋將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在行政強制執行程式的最後,法律又設定了獨立的公告環節。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後,沒有履行好法定的公告職責,其行政強制執行程式也存在違法之處。
最後,行政機關作出的催告、處罰決定、執行決定等文書,均應直接送達當事人。出現拒絕簽收、無法聯絡到當事人等情況,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這一點在《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中均有規定。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根本不聯絡當事人,採取貼在門上拍張照等方式,如此操作固然違反法律要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毫不知情,依法行使救濟權利也就無從談起。無論是實施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執行,法律都設定了非常細緻的程式。目的就是為了規範、監督行政行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發現了行政機關查處違建時的不合法、不合理之處,就要堅決透過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