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非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遺囑繼承不成立。
受遺贈人不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
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
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
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非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遺囑繼承不成立。
受遺贈人不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即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國家、集體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者的區別:
1、主體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人或是數人;
受遺贈人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限於公民)。
2、主體承擔的義務不同:
遺囑的繼承人不僅有權繼承遺產,而且還要負責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受遺贈人一般不需要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受遺贈人須在遺贈人的稅款債務清償後,才能接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受遺贈人無權接受遺贈,但受遺贈人不負有清償的責任。
3、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遺囑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從而取得財產;
受遺贈人則一般不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是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那裡取得遺產。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遺囑繼承人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不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
受遺贈人應在指導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