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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50543099384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型別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託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並具體描述評估物件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型別及其定義,並說明選擇價值型別的理由。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並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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