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型別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託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並具體描述評估物件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型別及其定義,並說明選擇價值型別的理由。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並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託方、產權持有者和委託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型別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人簽字。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託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 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物件和評估範圍,並具體描述評估物件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型別及其定義,並說明選擇價值型別的理由。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並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